關於離婚...代書推薦[台南]。 - 社會議題
By Quintina
at 2011-05-10T00:00
at 2011-05-1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想辦理離婚,
可是又不想與男方見到面...
問題一、能否找代書代辦離婚手續?
問題二、關於費用...又是如何計算?
問題三、代書代辦離婚手續,成功機率高嗎?
問題四、能否推薦台南市區代書?
問題五、關於小孩監護權,又是如何判定?!
已更新項目:
若男方語帶威脅想對家人及小孩不利,是否可構成離婚要件?[有相關證據]。
可是又不想與男方見到面...
問題一、能否找代書代辦離婚手續?
問題二、關於費用...又是如何計算?
問題三、代書代辦離婚手續,成功機率高嗎?
問題四、能否推薦台南市區代書?
問題五、關於小孩監護權,又是如何判定?!
已更新項目:
若男方語帶威脅想對家人及小孩不利,是否可構成離婚要件?[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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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Lucy
at 2011-05-12T01:32
at 2011-05-12T01:32
一是兩願離婚
二是判決離婚
對方有無離婚意願
如果有
兩人簽好離婚協議書
找兩名證人簽名蓋章
談妥贍養費與扶養費及監護權
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但若是無法達成共識
只能請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也就是說若無上述十款法定的離婚事由
可由第二項或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這裡指的重大事由是離婚破綻主義
也就是此婚姻已無維持下去的必要性
在訴請離婚的官司中須一併請求法官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離婚第一庭也就是家事法庭ㄧ定是調解庭
調解庭並沒有次數限制
但只要有一方不願調解 ,即進入審理程序
(此時可表明不願和解)
審理第二庭開庭若對方還是沒有到庭
可聲請ㄧ造辯論請求判決
監護權方面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 ,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 法院在審判的時候還會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其訪視內容要注意的部分大概有下面10個部分:
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
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
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 阿姨或叔父)
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
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
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
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
10.子女的意願願望 。 你必須要充分的說明對造不足以擔任監護人工作之理由和事實~~
並同時提出自己適合擔任監護人的理由~藉以取得法官認定~
所以如果兩願離婚
一定要一同至戶政事務所登記
除非是判決離婚
才可持判決出予判決確定證明書單方至戶政機關辦理
若男方語帶威脅想對家人及小孩不利,是否可構成離婚要件?[有相關證據]。 可告刑法上之恐嚇罪
以及聲請家暴令
再以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三款訴請離婚
對於爭取監護權也是有利的
希望能幫得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By David
at 2011-05-11T05:21
at 2011-05-11T05:21
離婚經過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判定之後,得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完成離婚的程序。離婚登記手續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登記必備文書:1. 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 2. 協議離婚 :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
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 3. 判決離婚 :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個月內二吋相片三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如果不是協議離婚就需找出判決離婚之十大要素的其中一項
1.重婚者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以上第三點包括了精神虐待.
掌握越多的證據對妳而言.是有利的.
沒有離不了的婚.蒐集證據的部份很重要
妳可以寫信給我.我會給你一些建議教妳怎麼蒐證
找代書離婚還是需要雙方到場的
小孩的監護權也是可以建議妳方式取得
我們公司也在台南~我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
祝~順心
By Christine
at 2011-05-10T02:15
at 2011-05-10T02:15
By Agatha
at 2011-05-14T03:42
at 2011-05-14T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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