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我該不該簽 - 社會議題
By Hazel
at 2011-03-02T00:00
at 2011-03-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離婚協議書內容:
資雙方因故無法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男女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擾對方之行為。
二.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1)雙方所生之子陳XX(民國九十X年X月X日生,身分證字號FXXXXXXXXX)由男女雙方共同擁有監護權,女方擁有扶養權,男方同意支付扶養子女所需每月生活費用,每月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子女就讀大學畢業,(民國1百二十年八月七日止),必請男方保留匯款證據,以茲證明。另子女就學期間每學期所需註冊費用由男女雙方各分擔一半。
前列每月生活款項(11+19X12+8)X10000=2470000),男方應於一百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子女設於郵局帳戶,帳號:00XXXXX-081XXXX,戶名:陳XX之帳戶內。一期延遲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每月生活費。另註冊費以每學期開學時通知男方支付。
(2)男方擁有探視權,探視前須與女方聯繫太是子女時間,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為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自民國一百年三月迄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五千元計,並於簽訂本協議書時,於每月十五日一同匯款至共同子子陳XX郵局帳戶。除了別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本協議書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應即同赴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依法始生離婚之效力,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三份為據。
五.本協議書壹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
小弟目前任職於八大行業某個酒店擔任行政人員,一個月薪水不過45000左右,三個月前因為被熟識友人跑掉帳務約45萬左右,在4個月薄弱的薪水還款下,已經剩下大概24萬左右,目前公司已經幫我清償24萬剩下的債務,1個月公司扣我款項大概25000元左右,我能使用的薪水金額大概是2萬元,而我老婆一個月就要我支付15000元的費用,小弟本身自己跟家人和租1間32坪共住,一個月所要負擔的費用大概就要10000元,其他開銷不講,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的內容我該不該簽立,今天到了戶政事務所本來要簽字離婚了,看到內容我快暈到了。
小弟目前於八大行業擔任工作,有時在工作上面難免會有在教育與安慰酒店公關上面有曖昧的電話或者訊息,我老婆於去年在發現一通簡訊後,當晚帶著兒子返回娘家,並將我的私人手機一併帶走,手機內有我工作酒店公關電話約200組,並未告知我拿取我私人手機,並一一打電話騷擾我酒店公關並詢問關係,弄得我差點丟掉工作,並在我得知他拿死我私人手機,要他歸還她卻以不知道手機在哪為由不願意歸還我私人手機,讓我那一個禮拜無法對外聯繫,之後再談妥願意離婚才將我手機歸還。
另外去年有次我上班期間,他下班回我家教育兒子拿衣架我兒子那時只有2歲,我媽在發現他反鎖在房間打她孫子,便敲門請他將我兒子帶出客廳,他卻以管教我兒子為由不甘我母親的事婉拒,並與我母親發生劇烈口角,甚至惡言相向,我在據家人電話告知之後,表示痛心,並有堅決離婚的決心,但是他沒經過我同意就帶我兒子私自離家,未履行妻子義務,離家已經有四個月了,這樣的我在看到這樣的離婚協議書與立場不知道該如何是好,請各位大大給我建議好嗎?
P.S:請勿貼文或者抄襲回覆文章,已經看過很多,請各位大大給我最好與最佳的建議或者方向好嗎?
已更新項目:
法律魔術師 你好
回覆你的問題...
想請問
1.你在工作的時段內你的家人有無能力幫你照顧小孩
A:我母親與妹妹都在家裡,願意不需要女方任何一毛錢,幫我帶小孩,我每個月支付我母親1萬元左右的費用。
2.相對人有無工作收入
A:他有,他在外貿公司上班只有他1個人,老闆在美國。
3.相對人若有工作時他的家人有無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
他已經沒經過我同意,將孩子送去安親班,他家人無法幫他帶小孩,1個月費用是8000元。
4.你們主要離婚的原因為何
已經2年沒同床,去年我有一段婚外情,但是沒有在一起,也沒關係。
5.你的名下是否有不動產或存款
沒有,也沒存款。
2 個已更新項目:
小孩其實給他扶養或者我自己來對我來說都好,因為我門都愛小孩,只是他老是惡言相向,我懶得跟他廢話了,生活費的部分1個月1萬是OK,給到民國120年我也可以,但是他在後面補充的內容,一個月延遲或者未付,須全額給付就等於要我給247萬,我哪來的錢,我只是要小孩平安,有快樂的長大,其他我沒有多想。
但是他最近老是在我上班時,打來又掛我電話,後來換我不接掛他電話,他又將兒子帶到他手機旁邊,藉機說兒子要跟我說話,我掛他電話,拿他當擋箭牌
3 個已更新項目:
如果我放棄小孩的任何監護權,也放棄探視權,這樣對我其實也好,只是我母親,堅持要擁有共同監護權,與偶爾探視小孩,就是這點,讓我左右為難
資雙方因故無法續婚姻生活,經雙方同意立此協議書,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一.男女雙方即日起同意離婚,日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不得有干擾對方之行為。
二.子女監護,扶養及探視:
(1)雙方所生之子陳XX(民國九十X年X月X日生,身分證字號FXXXXXXXXX)由男女雙方共同擁有監護權,女方擁有扶養權,男方同意支付扶養子女所需每月生活費用,每月新台幣壹萬元整,至子女就讀大學畢業,(民國1百二十年八月七日止),必請男方保留匯款證據,以茲證明。另子女就學期間每學期所需註冊費用由男女雙方各分擔一半。
前列每月生活款項(11+19X12+8)X10000=2470000),男方應於一百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直接匯入子女設於郵局帳戶,帳號:00XXXXX-081XXXX,戶名:陳XX之帳戶內。一期延遲或未付者,視為全部到期,男方應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每月生活費。另註冊費以每學期開學時通知男方支付。
(2)男方擁有探視權,探視前須與女方聯繫太是子女時間,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為不得影響女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三.男方同意給付女方自民國一百年三月迄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之生活費,每月以五千元計,並於簽訂本協議書時,於每月十五日一同匯款至共同子子陳XX郵局帳戶。除了別協議書另有約定外,雙方互相拋棄其餘對對方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其他一切財產上及非財產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四.本協議書男女雙方暨見證人簽章後,應即同赴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依法始生離婚之效力,嗣後任何人不得藉故打擾他方生活,合立協議書乙式三份為據。
五.本協議書壹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另一份呈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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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目前任職於八大行業某個酒店擔任行政人員,一個月薪水不過45000左右,三個月前因為被熟識友人跑掉帳務約45萬左右,在4個月薄弱的薪水還款下,已經剩下大概24萬左右,目前公司已經幫我清償24萬剩下的債務,1個月公司扣我款項大概25000元左右,我能使用的薪水金額大概是2萬元,而我老婆一個月就要我支付15000元的費用,小弟本身自己跟家人和租1間32坪共住,一個月所要負擔的費用大概就要10000元,其他開銷不講,我真的不知道這樣的內容我該不該簽立,今天到了戶政事務所本來要簽字離婚了,看到內容我快暈到了。
小弟目前於八大行業擔任工作,有時在工作上面難免會有在教育與安慰酒店公關上面有曖昧的電話或者訊息,我老婆於去年在發現一通簡訊後,當晚帶著兒子返回娘家,並將我的私人手機一併帶走,手機內有我工作酒店公關電話約200組,並未告知我拿取我私人手機,並一一打電話騷擾我酒店公關並詢問關係,弄得我差點丟掉工作,並在我得知他拿死我私人手機,要他歸還她卻以不知道手機在哪為由不願意歸還我私人手機,讓我那一個禮拜無法對外聯繫,之後再談妥願意離婚才將我手機歸還。
另外去年有次我上班期間,他下班回我家教育兒子拿衣架我兒子那時只有2歲,我媽在發現他反鎖在房間打她孫子,便敲門請他將我兒子帶出客廳,他卻以管教我兒子為由不甘我母親的事婉拒,並與我母親發生劇烈口角,甚至惡言相向,我在據家人電話告知之後,表示痛心,並有堅決離婚的決心,但是他沒經過我同意就帶我兒子私自離家,未履行妻子義務,離家已經有四個月了,這樣的我在看到這樣的離婚協議書與立場不知道該如何是好,請各位大大給我建議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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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魔術師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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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1.你在工作的時段內你的家人有無能力幫你照顧小孩
A:我母親與妹妹都在家裡,願意不需要女方任何一毛錢,幫我帶小孩,我每個月支付我母親1萬元左右的費用。
2.相對人有無工作收入
A:他有,他在外貿公司上班只有他1個人,老闆在美國。
3.相對人若有工作時他的家人有無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
他已經沒經過我同意,將孩子送去安親班,他家人無法幫他帶小孩,1個月費用是8000元。
4.你們主要離婚的原因為何
已經2年沒同床,去年我有一段婚外情,但是沒有在一起,也沒關係。
5.你的名下是否有不動產或存款
沒有,也沒存款。
2 個已更新項目:
小孩其實給他扶養或者我自己來對我來說都好,因為我門都愛小孩,只是他老是惡言相向,我懶得跟他廢話了,生活費的部分1個月1萬是OK,給到民國120年我也可以,但是他在後面補充的內容,一個月延遲或者未付,須全額給付就等於要我給247萬,我哪來的錢,我只是要小孩平安,有快樂的長大,其他我沒有多想。
但是他最近老是在我上班時,打來又掛我電話,後來換我不接掛他電話,他又將兒子帶到他手機旁邊,藉機說兒子要跟我說話,我掛他電話,拿他當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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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放棄小孩的任何監護權,也放棄探視權,這樣對我其實也好,只是我母親,堅持要擁有共同監護權,與偶爾探視小孩,就是這點,讓我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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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Freda
at 2011-03-04T00:06
at 2011-03-04T00:06
因為該協議書內容權利與義務並不平等
但如果你也有離婚的意願
你應該向法院訴請離婚
並請法院酌定監護權
想請問
1.你在工作的時段內你的家人有無能力幫你照顧小孩
2.相對人有無工作收入
3.相對人若有工作時他的家人有無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
4.你們主要離婚的原因為何
5.你的名下是否有不動產或存款
煩請回覆
按照一般法律程序來說你應該是要先訴請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因為這對未來訴請離婚有很重要的決定關係
又或者你覺得小孩讓她撫養沒關係
只是扶養費方面你個人覺得很棘手
把問題說明並說出你想要的是什麼
我再給予補充
希望能幫的上你^^如有需要歡迎至部落格研究討論
2011-03-03 01:57:52 補充:
如果你對於監護權方面並不堅持
那麼針對的就是扶養費的部分了
很顯然從他擬訂的協議書
看得出來他詢問過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了
他所說的若是一期延遲或未支付這點
所表示的是民法中一部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不過他所要求的扶養費是過高了
義務與權利無法相抗衡
針對扶養費部分可再做協商
若協商不成直接訴請離婚並請求法院直接酌定監護權歸屬
目前來看爭取監護權部分你的親友支持度比他來的高
但是小孩子的意願呢
他帶走孩子之前是跟誰最親
你可以去我的部落看看家事相關的回答
還有他的疑心病以及騷擾情事方面
你必須錄音做為證據
證據越多勝訴機率越高
官司也就走得越快
2011-03-10 22:35:33 補充:
如果你放棄監護權
那這個官司就更容易打了
至於您母親的問題
同上
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權利不可剝奪
你還是可以帶著孩子與你母親見面的
這點你可以與您母親做溝通
By Xanthe
at 2011-03-06T07:00
at 2011-03-06T07:00
By Irma
at 2011-03-03T02:18
at 2011-03-03T02:18
加油!!!
2011-03-07 10:14:09 補充:
換個角度說,如果我是你的話:
我不跟她爭小孩監護權跟探視權,甚至扶養權,都給她!條件:我什麼都不要,也別要我出錢
正所謂:不爭就是爭!
理由
1.你們離婚,對她沒有幫助,她只要你幫她養小孩,又不想失去小孩....而你什麼都沒有!
難聽一點,哪一天小孩叫別人爸爸,你都不知道!
2.她抓住你的痛,小孩卻是唯一放不下的心中一塊肉
如何放下胸口的痛,那就要討戰你內心的爭紮,走得出去,日後你可以在給自己重新組合自己的家庭,失去的,你還是會找回來,那時候,你回頭看現在的你,無非就像坐場噩夢!
至於小孩,你就當是置死地而後生的想法,跟爸爸有親的話,假以時日,他還是會尋你!
2011-03-07 10:25:58 補充:
雙方若離婚協議破裂,只有法院提告,訴求:1.離婚2.贍養費3.監護權4.扶養跟探視權
這時候誰準備資料齊全,誰就是小孩擁有者
法院的判決下來,就是雙方面都要去執行判決內容,不服就是上訴
但是不得上訴時,就得執行內容
要錢者!會死纏給錢者不放,甚至會經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公司單位扣錢支付...
這時候是惡夢的開始....
2011-03-07 11:13:14 補充:
現在你應該知道你老婆要的就是1.要離婚2.要小孩3.要你每月1萬的扶養費4.不得騷擾他們母子5.小孩叫別人爸爸,你亦不得過問.....
建議你:
1.上法院前
離婚協議書內容,雙方面都是平等立場,你要強勢的態度表達自己的意願...
(請問你:你會放棄你的小孩嗎?)
如果:1.不爭,就是都給她,也不理會也不付錢!離婚協議一定要寫清楚
2.要小孩,打官司爭小孩,你勝算有多少?
2011-03-07 11:15:28 補充:
2.上法院後
把平常準備的資料跟錢,上戰場!
例如:找條文跟理由,可以證明你老婆離家出走及沒有履行夫妻義務....
3.小孩意願想跟誰?
你可能會輸在這一點!你怎麼補強說法,讓法官相信年幼的小孩,在心智尚未雛型而無法做判定的,相對證明你跟小孩互動是良好的!
By Rachel
at 2011-03-04T01:11
at 2011-03-04T01:11
另外妳太太可能氣急敗壞去找她朋友商量.才會如此強勢.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3-05T21:24
at 2011-03-05T21:24
如果你們是為了經濟問題而離婚的話
那真的是沒有畢要的
畢竟小孩子還很小,他是無辜的吧
要嘛就男主內女主外,要嘛就把錢管理好
錢都被你管住的話,男人就不會在外面偷吃了
加油哦,理財做得好;永遠沒煩腦
^.^
2011-03-03 01:15:52 補充:
還有就是大大您的名字也取得有點奇怪哦,看要不要改一下會比較好一點^^ 加油囉~
By Annie
at 2011-03-04T16:41
at 2011-03-04T16:41
依法律來看是男女平等
1.因此婚後的不動產及動產,男方女方全都要先拿出來扣掉負債平分,這叫剩餘財產分配,分配完了為防日後有人再提起要分配或對方債權人找上門,所以要加上互拋對對方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請問你和你老婆婚後名下有財產嗎?你的要拿出來,你老婆也一樣
2.子女的監護權更不是女方說要就要的,男方同樣有權要
未離婚前女方擅自帶離小孩,你可以先這點去告她誘拐的
離婚了,子女的扶養費雙方要各付一半,就算子女是女方在帶,女方同樣也要付出一半,所以子女的扶養費必須算一個月多少扣掉女方該付的才是你要付的
因此算算有幾個未成年子女?如果一個的話,那你一個月一萬她也同樣要拿一萬,一個小孩生活費要二萬這其中有沒有多報想A的狀況?你可以就這點和她算清楚
不過如果上了法院法官還會根據雙方的薪水和財產及負債問題來衡量的,並不是死死一半,所以你有負債如加上名下沒財產薪水又沒報稅,那可能最後誰要多付是很難講的
3.離婚是要雙方都同意簽名才行的,她要離你不離只要你沒有犯上會被判離婚的罪,那她也沒辦法
4.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更要雙方都同意的,同意簽名了只要不違反其他的法律,那就要照走了,所以小心內容,內容不合理千萬不要簽
尤其是贍養費的問題,台灣的法律並沒有贍養費這回事,除非你自願給在協議書上簽名,否則誰也沒權叫你付給女方生活費的
因此如有男生不怕被講話敢一點的話也可以要求女方付贍養費,反正這是協議書上雙方自己訂出來的並不是法律規定的
覺得不合理就不要簽,好好的溝通好再簽,最重要的是要清楚法律及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要被那些電視劇或有心只為女方講話來或是本身就昏庸又愛演大男行為的人給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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