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問題拜託知道的解一下 - 社會議題
By Olivia
at 2011-07-24T00:00
at 2011-07-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
夫妻分居幾年能訴請離婚呢?
女方已經把戶籍遷出來了
也回娘家住了
那如果可以需要辦甚麼東西嘛
例如分居證明.......
拜託 教一下
女方不要財產
只要離婚
Update:
女方只是因夫妻不合
想離婚
沒生育子女
Update 2:
我不是男方
我只是女方的親人
如果裁定離婚那十項都沒有ㄌㄟ
夫妻分居幾年能訴請離婚呢?
女方已經把戶籍遷出來了
也回娘家住了
那如果可以需要辦甚麼東西嘛
例如分居證明.......
拜託 教一下
女方不要財產
只要離婚
Update:
女方只是因夫妻不合
想離婚
沒生育子女
Update 2:
我不是男方
我只是女方的親人
如果裁定離婚那十項都沒有ㄌㄟ
Tags:
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Kama
at 2011-07-27T20:05
at 2011-07-27T20:05
析(二),分居可否作為離婚之理由。很多
網友常常詢問,其與另一半分居多久才可
以離婚,而得到的答案往往五花八門,很多
網友都會跟蘇律師反應,他在網路上爬文看
見有人說必須OO年才能離婚,或者某某免費
法律諮詢律師說需要幾年以上才可以等等。
基於此種現象,蘇律師決定要寫一篇相關文
章來供網友作正確的參考。網友最關心的問
題就是,到底法律有無規定需要分居多久才
能離婚?分居是否可以作為離婚理由呢?貳、答案是沒有規定分居時間,且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一、那究竟要如何提出離婚訴訟,要區分不同狀況
,要區分未離家、被迫離家、雙方均同意分居
三種狀況,茲分述如下。二、未離家的狀況之下,如欲以分居為理由對另一
半提離婚訴訟,應該先提履行同居義務之訴,
勝訴之後如果仍未履行同居義務,此時就可以
惡意遺棄為由提出離婚之訴訟。三、如果是被迫離家,也就是有正當理由,如遭家
暴或遭對方趕出去或者對方有外遇等理由,此
時亦可以分居多年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四、如果是雙方有共識而分居,此時也可以分居多
年提出離婚之訴訟。參、要怎麼描述理由呢? 分居要提離婚訴訟,主要必須強調分居是因為
某些因素,如個性不合、或常常吵架或者遭家
暴之類的,讓法官認為兩方確實已經難以生活
,並且強調對方也無挽回之意思,足見雙方已
經難以共同生活即可。肆、離婚程序部分請參照。 離婚專題分析(一)--長年無性生活可以離婚伍、案例分享一、離婚成功—98年度婚字第588號判決,台北地院。被告不予照顧原告,未履行同居,且所述不能同居之
理由,難謂正當,其行為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
第5款之惡意遺棄原告。又被告2年多來不照護原告,甚而要債務清償後才願意離婚,或要求給付精神慰藉金等情,可認兩造之婚姻已有破綻,任何夫妻處
此情形,均不會再與他方同偕終老,因此兩造婚姻有
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且可歸責於被告,亦符民法
第1052條第2項離婚事由之規定,原告依此規定請求判決離婚,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惡
意遺棄,兩造婚姻難以維持等情,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二、離婚成功—98年度婚字第324號判決,台北地院。兩造係夫妻,被告於九十六年五月六日婚後翌日即
出境而分居迄今,原告對被告訴請履行同居並獲勝
訴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
署調取被告入出境資料,並調取本院九十七年度婚
字第六八二號民事卷,且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二份
、結婚公證書影本一份、確定證明書一份為證,並
經證人葉于蘭作證證實;根據原告於本院九十七
年度婚字第六八二號履行同居事件所提出被告九十
六年八月二十日電子郵件,被告已表明希望趁尚未
發生實質之婚姻關係前解除婚姻關係,證人即原告
母親葉于蘭更證明兩造婚後迄今兩年餘均無共同生
活,足見兩造婚姻有名無實,婚姻顯生重大之破綻
,從而原告依前揭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
規定,主張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訴請判決離婚,應予准許。
By David
at 2011-07-27T16:20
at 2011-07-27T16:20
By Odelette
at 2011-07-28T09:53
at 2011-07-28T09:53
一、協議離婚 請備妥相關證件,雙方同時到場辦理離婚登記即可。1、雙方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2、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及確定書或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正本。3、離婚者2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4、換證規費每張50元。 二、裁定離婚 法院裁定離婚是依兩條規定來審判 (一)民法1052條(十大離婚要件)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二)民法1052條第二款(婚姻難以維持)「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認定的原則是在於婚姻已無實質意義、雙方均無意挽回,以致感情日趨冷漠,形同陌路,婚姻基礎顯然已經動搖、難以維持婚姻等。
如有相關問題需協助辦理可點選我的匿稱(內有聯絡電話)在研討細節部份!!!
By Sarah
at 2011-07-26T11:47
at 2011-07-26T11:47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你想訴請離婚,最好能依上訴要件蒐集證據。
By Rebecca
at 2011-07-28T19:10
at 2011-07-28T19:10
既然到這樣地步----
兩夫妻談一談...
直接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ㄅ
心情整天揪在一起...
辦沒甚麼事ㄉ...誤人誤己
何況...女方又沒要求甚麼
未來日子還很長
放過她ㄅ
1ㄍ結婚20年剛離婚男子感言
By Ursula
at 2011-07-27T12:01
at 2011-07-27T12:01
另一半可依據提出離婚訴訟!
證明的方式一般是請親朋好友出庭證明~
你的問題是女方離家~是女方想離婚而你不願意是嗎?
那女方可能沒辦法有理由可訴請離婚~法院也不會允許~因為
離家是她自願的~並不是你把她趕出去的~我國現行法律不會
因為"夫妻不合"這麼籠統的理由就判決離婚的~
By Megan
at 2011-07-26T11:26
at 2011-07-26T11:26
請不要陷入大眾迷失喔
重點現在也沒有所謂的分居證明這種東西
因為這裡不是國外
要離婚可以有很多種方式
寫信給我我能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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