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如果爭取小孩監護權?? - 家暴
By Adele
at 2008-09-13T00:00
at 2008-09-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1.夫妻離婚後 女方想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該如何爭取
2.男方在結婚期間 有對女方家暴 但女方並沒有去驗傷
3.有沒有在離婚後2年之內要去爭取小孩的問題 如果過了2年會 不會比較難爭取?
4.現在男方並無財力證明 整日待在家裡 還負債累累 連同女方之前也替男方擔保 現在銀行已找上門來了 雙方已經離婚了 可以拋棄繼承負債嗎?
5.當初離婚時 離婚書上有寫同意女方在每個月的第一星期日可以去看小孩 但男方並沒有照離婚上所寫的去做 害得女方只能去學校偷看小孩 被發現後 還叫學校老師不准讓小孩接近生母 也不得看小孩
拜託各位大大們 幫忙解答問題 最好是專業人士
因為女方現在極想接回小孩 因為小孩已經開始有自閉的現象了!!
2.男方在結婚期間 有對女方家暴 但女方並沒有去驗傷
3.有沒有在離婚後2年之內要去爭取小孩的問題 如果過了2年會 不會比較難爭取?
4.現在男方並無財力證明 整日待在家裡 還負債累累 連同女方之前也替男方擔保 現在銀行已找上門來了 雙方已經離婚了 可以拋棄繼承負債嗎?
5.當初離婚時 離婚書上有寫同意女方在每個月的第一星期日可以去看小孩 但男方並沒有照離婚上所寫的去做 害得女方只能去學校偷看小孩 被發現後 還叫學校老師不准讓小孩接近生母 也不得看小孩
拜託各位大大們 幫忙解答問題 最好是專業人士
因為女方現在極想接回小孩 因為小孩已經開始有自閉的現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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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08-09-17T00:52
at 2008-09-17T00:52
圖片參考:http://www.jenai.gov.tw/images/girl.gif
版大:您好
胡大俠管家(大師1級)對於您的問題,提供一些資料參考:
1.夫妻離婚後 女方想要爭取小孩監護權該如何爭取
2.男方在結婚期間 有對女方家暴 但女方並沒有去驗傷
3.有沒有在離婚後2年之內要去爭取小孩的問題 如果過了2年會 不會比較難爭取?
4.現在男方並無財力證明 整日待在家裡 還負債累累 連同女方之前也替男方擔保 現在銀行已找上門來了 雙方已經離婚了 可以拋棄繼承負債嗎?
5.當初離婚時 離婚書上有寫同意女方在每個月的第一星期日可以去看小孩 但男方並沒有照離婚上所寫的去做 害得女方只能去學校偷看小孩 被發現後 還叫學校老師不准讓小孩接近生母 也不得看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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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女方現在極想接回小孩 因為小孩已經開始有自閉的現象了!!
答:1.夫妻離婚後女方想要爭取小孩監護權應該協議監護權轉移,如果是合議變更監護人,請當事人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當事人戶口名簿、變更監護約定書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
2.男方在結婚期間有對女方家暴,但女方並沒有去驗傷,那就算了!
3.離婚後2年之內要去爭取小孩的監護權,協議監護權重新約定書!
4.拋棄繼承負債只有死亡後才有拋棄!
5.探視小孩照協議探視的方式、時間!
<希望以上說明能幫助您>
<胡大俠管家的經驗及網路資料>
圖片參考:http://home.pchome.com.tw/net/364166/LOGO/dye_co_g...
By Dorothy
at 2008-09-13T21:25
at 2008-09-13T21:25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By Catherine
at 2008-09-15T13:41
at 2008-09-15T13:41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 只要警方接到民眾報案 , 一定依法職行公權力 .
2008-09-17 08:25:02 補充:
3. 民法1055條之1[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事由]『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況,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2008-09-17 08:25:12 補充:
4. 雙方一方死亡才有拋棄但是銀行擔保人一)所謂「先訴抗辯權」,就是保證人在債權人(例如銀行)未就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的權利。(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參閱第四問),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一債務,對於銀行各負全部給付的責任,換句話說,當借款人未能依約償還債務時,連帶保證人須負全部債務清償的責任,並無先後的區別。因此,擔任連帶保證人,事前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資力、信用及保證責任的範圍,並衡量自己是否具備承擔保證責任的能力。
5. 哪就有待法律途逕絕決.
By Elvira
at 2008-09-13T05:55
at 2008-09-13T05:55
(1)如果雙方可以談好,就可以協議監護權轉移,雙方直接到戶政事務所填好變更監護約定書辦理登記即可。
(2)如果,雙方談不攏,只好到法院聲請變更子女之監護權
,此時女方必須舉證,男方究竟有如何不適合擔任子女監護權人之事證,提供給法院參考後,由法院裁定之!此種訴訟是不容易打的,因為要舉證男方有那些不適任的地方,並不容易,實務上,通常包括有:男方無正常工作且無法適當教養子女(例如:吃的不好,身體瘦弱多病,學業成績太差等..),對子女施暴(要有驗傷等資料),有犯罪行為,拋棄子女給其他親人養育等...!而最重要的是,小孩子要跟父或母的意願,法院在裁定一定會注重小孩子的意願!
以本件而言,孩子有自閉症,如果能取得醫療證明及學校老師的證言,證明是男方教養不當所造成,獲得法院裁定變更的機會就會大大增加!
2.這一題,不懂妳問的意思!
因為,既然雙方已經離婚,有無施暴,就沒有考量的必要!不可能再行興訟了!何況傷害罪,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早已超過,尤其,妳沒有驗傷,根本沒有證據!
3.離婚後只要在小孩未成年(滿二十歲)前,任何一方均可爭取監護權,沒有所謂二年內的限制!
4.妳既是保證人,銀行當然會追妳,這與離婚與否無關,更無拋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離婚後,男方縱使死亡,妳與他之間不會發生繼承的問題!
5.探視小孩的方式、時間----
妳當初在離婚協議書上寫的時間及方式太簡略了,而男方不給妳看,也太過份了!
實務上,法院在裁定探視小孩的時間及方式時,主要有以下方式:
(1)平日(週一至週五):在不妨害子女的教育及睡眠的情形下,每日均可與子女以電話連絡;
(2)週六日:自週六上午九時(接走)至週日下午九時(送回),無監護權之一方可帶同子女外出遊玩或回家同住!
(3)寒暑假:無監護權之一方可一次或分次帶同子女回家同住一週(寒假)至二週(暑假)!
(4)過農曆年時:分單雙年,由父母輪流帶回同住三天至七天!
(5)以上,探視時間及方式,另一方不得無故阻擾,否則可要求變更監護權人!
以上,女方可在搜證較為齊全(不要輕率向法院提出聲請)後,正式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權(主位聲明),而為了同時解決探視問題,可一併聲請(備位聲明)如若法院不准變更監護權時,准予確定探視的時間及方式,讓男方不敢再行阻擾!
現實社會中,台灣人還是沒有外國人的大肚量,
離婚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往往把子女視為禁臠,
不讓另一方探視,甚至講另一方的壞話,
讓子女在不健全的環境下成長,對子女是非常不利的!
祝福你能順利取得監護權!
切記,如果妳取得監護權後,也不要報復去剝奪男方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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