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大家幫單親媽媽 - 家暴
By Candice
at 2012-03-01T00:00
at 2012-03-01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跟我前夫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家暴
現在小孩的監護權是我的‵也有判小孩的扶養費
但是前夫沒出到一毛錢也沒來看小孩跟關心
但是我又想幫小孩跟改姓氏
但前夫一定不肯‵所以我就去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我想問我如何請法官大人判給我跟開庭數度變快.
因為是我一個人扶養小孩如果開庭我就要跟公司請假
去法院聲請 理由是1離婚者跟4未盡到扶養義務
已更新項目:
如果前夫沒來開庭會判的比較快嗎?
如果法官問我為什麼要幫小孩改姓原因我該如何回答?
拜託寫詳細一點~謝謝
現在小孩的監護權是我的‵也有判小孩的扶養費
但是前夫沒出到一毛錢也沒來看小孩跟關心
但是我又想幫小孩跟改姓氏
但前夫一定不肯‵所以我就去法院聲請變更子女姓氏
我想問我如何請法官大人判給我跟開庭數度變快.
因為是我一個人扶養小孩如果開庭我就要跟公司請假
去法院聲請 理由是1離婚者跟4未盡到扶養義務
已更新項目:
如果前夫沒來開庭會判的比較快嗎?
如果法官問我為什麼要幫小孩改姓原因我該如何回答?
拜託寫詳細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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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Eden
at 2012-03-01T14:37
at 2012-03-01T14:37
您們是判決離婚 小孩的監護權由您任之
而法院也有判男方須支付扶養費 且至今都沒有支付過
您想幫小孩更改姓氏
依法提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及「不履行扶養義務」。
一.訴訟都有一定的程序走
時間的快慢當然與承辦的法官有關
但不能要求審理的速度快一點 是「自找挨罵而以」 。
二.這是要經過一段苦日子 請假也是無法法避免的
這案子應該很快就會有結果。結論:
更改姓氏是比較簡單
而男方不履行扶養義務 從離婚日算起至今是多久
您應該有算出金額吧!
想要速度快 應該從自己身上下功夫 該準備的資料
及證件提早備齊以利法官審查 自然速度就會加快。
§**以上 願對您有所助益(點此
圖片參考:http://i125.photobucket.com/albums/p68/alongway99/...
By Jake
at 2012-03-01T01:18
at 2012-03-01T01:18
臺中分院 裁判書 -- 民事類【裁判字號】96,家上易,21
【裁判日期】961127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全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家上易字第2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80號),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1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按第二審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 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又判決書內應 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 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 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 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條定有明文。二、本件關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扶養費部分,原審判決就 事實及理由,均已詳為記載及論述,且頗為詳盡及週延,本 院全部引用之(詳如附件)。且認為上訴人所為指摘,於原 審均已提出,並為原審判決所詳為斟酌,記載於判決理由中 。三、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係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 一併請求被上訴人與乙○○離婚後,被上訴人未負擔上訴人 二人之扶養費,由乙○○一人單獨負擔,被上訴人應分擔一 半,既未給付即有不當得利,應負返還之責任。原審判決駁 回其請求後,乙○○未上訴,僅上訴人二人,就其請求被駁 回部分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 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丁○○、丙○○部分廢棄。 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上 訴人丁○○、丙○○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再給付上 訴人丁○○、丙○○各新台幣伍仟陸佰肆拾玖元。 3.上廢棄部分,原判決第一項及前項所命給付,如有一期遲誤 履行,其後之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4.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其上訴理由無非以: 1.,無法切合實際生活所需 。 2.原審判決既命被上訴人按月給付上訴人扶養費,惟未就判決 分期給付部分,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無法確保未成年子女即上訴人等受扶養之權利,實屬有誤 :按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 需求係陸續發生,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本件按月給付之 金額不高,為恐日後被上訴人有拒絕或拖延之情,而不利子 女之利益,應定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 亦已到期,以維子女之最佳利益。 原審判決雖以本件並無非訟事件法第127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而駁回此部分之請求。惟查,非訟事件法第127條係適用 於父母之一方向他方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情形,請 求權人係父母之一方,則舉輕以明重,本件係未成年子女直 接向父母之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權人係未成年子女, 自更應定「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始能確保未成年子女利益。四、惟查,上訴人在第一審原即請求被上訴人按月給付7,349元 ,原審法院對於何以酌定被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上訴人各1,70 0元之理由,已在判決理由七詳為說明。又何以未定被上訴 人分期給付,如有遲延一次履行,其後之各期視為亦已到期 之理由,亦於判決理由八為說明。且經查,兩造於協議離婚 時,在協議書第一項已約定,兩造所生之子女丁○○、丙○ ○之監護權歸甲方(即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但如 甲方因經濟環境有問題時,乙方亦應負擔撫養責任。有離婚 協議書在卷(原審卷第12頁)可稽。雖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乙○○,與被上訴人之約定,不能拘束上訴人二人,惟依民 法第1116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 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血親尊親屬或配偶 時,減輕其義務。本件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子女,被上訴人 固有生活維持義務之扶養義務,但原審已命其按月給付上訴 人各1,700元,而被上訴人於離婚後,雖另與他人結婚,但 目前無業,亦無收入,靠再婚之後夫扶養,且又身患疾病, 右頸部腫塊疑淋巴腺發炎,須門診追蹤治療,有提出澄清醫 院之診斷證明書及門診收據為證。在此情形下,如再命其增 加給付,實非被上訴人所能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2-03-01T01:21
at 2012-03-01T01:21
http://www.law88599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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