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請法律達人幫忙解答一下,謝謝~~!! - 家暴
By Susan
at 2007-12-08T00:00
at 2007-12-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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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何謂〝家暴〞呢?!若只是掌摑而沒有去驗傷或報案的話...算不算『家暴』呢?!若算的話...適用那一條的法律呢?!謝謝....
Update:
若為丈夫掌摑妻子,還說丈夫抓妻子的頭髮壓制在床上六分鐘之久讓妻子呼吸困難,險些喪命,但事後妻子跑回娘家,卻沒有當場跑去驗傷或報案,倘若事後隔天回娘家後去驗傷或是報案的話...這樣也能成力嗎?!若對簿公堂的話...妻子請岳父出庭作證說我有動手打她,但岳父遠在南部,我們居住在台北,所有的事都是妻子回去說的...這法官將會如何採信呢?!
Update:
若為丈夫掌摑妻子,還說丈夫抓妻子的頭髮壓制在床上六分鐘之久讓妻子呼吸困難,險些喪命,但事後妻子跑回娘家,卻沒有當場跑去驗傷或報案,倘若事後隔天回娘家後去驗傷或是報案的話...這樣也能成力嗎?!若對簿公堂的話...妻子請岳父出庭作證說我有動手打她,但岳父遠在南部,我們居住在台北,所有的事都是妻子回去說的...這法官將會如何採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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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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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anna
at 2007-12-10T19:17
at 2007-12-10T19:17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對於家庭暴力及家庭成員已有明確的定義,我直接提供給你該法條,請您直接參考。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若只是掌摑而沒有去驗傷或報案的話...算不算『家暴』呢?!
您沒有說清楚是誰掌摑誰,但以您所說的當場既未報案,事後亦未驗傷,即缺乏證據可資證明確有暴力行為的發生,無法成立家暴事件。
若算的話...適用那一條的法律呢?!
要指證他人的違法行為需握有實證,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要件。以本提問而言,除非有其他有力證據,是難以成立家暴事件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07-12-08 17:30:09 補充:
若為丈夫掌摑妻子,還說丈夫抓妻子的頭髮壓制在床上六分鐘之久讓妻子呼吸困難,險些喪命,但事後妻子跑回娘家,卻沒有當場跑去驗傷或報案,
法律事件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要有證據,也就是說沒有證據難以成罪。如今估且不論家庭紛爭的是非,單以證據而論,他在就診時的身體狀況能說明什麼,診療記錄就寫什麼,醫藥有醫藥的專業,法官未必懂,但是法官認為有必要時會傳訊懂其專業的醫師,所以您不必擔心,一切讓證據去說話。
倘若事後隔天回娘家後去驗傷或是報案的話...這樣也能成力嗎?!
如上所述,說話的是證據,人所提出的說明與主張若是證據未呈現該部分或是證據力不完備,法院自會依其需要訴諸專業,由懂其因果專業的醫生來說明。
2007-12-08 17:30:33 補充:
若對簿公堂的話...妻子請岳父出庭作證說我有動手打她,但岳父遠在南部,我們居住在台北,所有的事都是妻子回去說的...這法官將會如何採信呢?!
您不會說話嗎?若是您有不同的主張,您也可以提出,斷案的不是您岳父也不是您們當事人,法院審判案件有其審判程序,當事人狀況複雜只是會延宕審理時間而已,證據力沒達到的地方,法官自然有釐清是否可以採信的責任,除非法官的自由心證認為該證據已足以採信而判定您有罪,但是您若有不服仍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上訴求取您所謂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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