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怎麼算?
依勞基法規定,資遣費分新制和舊制:
新制(2005/7/1 後到職)
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 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
舊制(2005/7/1 前到職)
每滿 1 年發給 1 個月 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無上限。
新舊制混合怎麼算?
如果是 2005 年 7 月 1 日前就到職、一直做到現在的員工,會分段計算:
- 2005/7/1 前的年資:按舊制(每年 1 個月)
- 2005/7/1 後的年資:按新制(每年 0.5 個月)
- 兩段相加就是總資遣費
範例: 1998 年到職、2026 年被資遣,平均工資 5 萬
- 舊制年資 7 年:5 萬 × 7 = 35 萬
- 新制年資 21 年:5 萬 × 6(上限)= 30 萬
- 合計:65 萬元
平均工資怎麼算?
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是離職前 6 個月的平均薪資,包含:
- 本薪
- 加班費
- 全勤獎金
- 經常性津貼
不包含: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差旅費。
什麼情況公司要付資遣費?
以下情況屬於「非自願離職」,公司必須付資遣費:
- 公司歇業或轉讓
-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超過 1 個月
- 業務性質變更需減少員工
- 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需先輔導改善)
試用期被辭退有資遣費嗎?
有! 台灣勞基法沒有「試用期不受保障」的規定。試用期間勞工的權益與正式員工完全相同:
- 試用期內被辭退,如果屬於非自願離職,公司必須付資遣費
- 即使年資很短,也要按比例計算(例:工作 3 個月 → 0.5 × 3/12 = 0.125 個月平均工資)
- 公司也必須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讓你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被資遣後的完整權益清單
被資遣不只有資遣費,以下是你可以主張的所有權益,一項都不要漏:
| 項目 | 金額估算方式 | 申請方式 |
|---|---|---|
| 資遣費 | 新制:年資×0.5個月薪(上限6個月);舊制:年資×1個月薪 | 公司應於離職日結清 |
| 預告工資 | 未依法提前通知的天數 × 日薪(月薪÷30) | 公司應於離職日結清 |
| 特休未休折算 | 未休天數 × 日薪 | 公司應於離職日結清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 | 公司必須開立,拒開可向勞工局申訴 |
| 失業給付 | 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最長領6個月(45歲以上或身障者9個月) | 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公立就業服務站辦理 |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參加全日制訓練期間,每月投保薪資×60% | 向訓練單位或就業服務站申請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尚未領完的失業給付×50%,一次發放 | 領失業給付期間找到新工作,向就服站申請 |
| 健保接續 | 離職後可改以眷屬、區公所或職業工會身分加保 | 3天內辦理轉出轉入 |
金額範例: 月薪 4.5 萬、新制年資 5 年、剩 8 天特休、公司未給預告期(應預告 30 天)
- 資遣費:45,000 × 0.5 × 5 = 112,500 元
- 預告工資:45,000 ÷ 30 × 30 = 45,000 元
- 特休折算:45,000 ÷ 30 × 8 = 12,000 元
- 失業給付(6個月):假設投保薪資 45,800,45,800 × 60% × 6 = 164,880 元
- 合計可領取:約 334,380 元
資遣 vs 自請離職 vs 協議離職比較表
很多人被公司「勸退」,糊里糊塗簽了自願離職書,結果損失了數十萬元的權益。以下比較三種離職方式的權益差異:
| 權益項目 | 資遣(非自願離職) | 自請離職(自願) | 協議離職 |
|---|---|---|---|
| 資遣費 | ✅ 有 | ❌ 沒有 | 看協議內容 |
| 預告期工資 | ✅ 有(公司未預告時) | ❌ 沒有 | 看協議內容 |
| 失業給付 | ✅ 有(最高領6~9個月) | ❌ 沒有 | ✅ 有(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 公司必須開立 | ❌ 沒有 | 看協議是否載明 |
| 特休未休折算 | ✅ 有 | ✅ 有 | ✅ 有 |
| 勞退提撥 | 結清至離職日 | 結清至離職日 | 結清至離職日 |
| 職業訓練津貼 | ✅ 有(可申請) | ❌ 沒有 | ✅ 有(若有非自願證明) |
關鍵差異: 以月薪 4.5 萬、年資 5 年為例,被資遣比自願離職多出:
- 資遣費 112,500 元 + 失業給付約 164,880 元 = 多領約 277,380 元
重要提醒: 如果公司用「你自己辭比較好看」、「資遣會影響下一份工作」等話術讓你自己辭職,千萬不要輕易簽字。資遣紀錄並不會出現在任何公開資料中,下一個雇主不會知道。
被逼自己辭職怎麼辦?
實務上很多公司不想付資遣費,會用各種方式逼員工「自願離職」。如果你遇到以下情況,依《勞基法》第 14 條,你可以主動終止契約,效果等同非自願離職,一樣可以領資遣費和失業給付:
可以主張第 14 條的情況
| 雇主行為 | 法條依據 | 說明 |
|---|---|---|
| 大幅降薪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 | 未經同意片面降低工資 |
| 不當調職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 調動不符合「調動五原則」(如從台北調到高雄、工程師調去掃廁所) |
| 積欠工資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 | 遲發薪水超過合理期限 |
| 冷凍/架空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 不給工作、移除權限、排擠孤立 |
| 職場霸凌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 | 主管或同事持續性的言語暴力、羞辱 |
| 未依法投保 | 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 | 未幫員工投保勞保或高薪低報 |
舉證與申訴步驟
- 蒐集證據:保留所有 email、通訊軟體對話截圖、錄音(自己參與的對話錄音合法)、薪資單、調職公告等
- 書面通知雇主:以存證信函或 email 告知依勞基法第 14 條終止勞動契約,載明具體事由
- 申請勞資調解:到各縣市勞動局申請調解(免費、約 2~4 週處理)
- 申請失業給付:即使公司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可請勞工局協助或由就服站認定
- 必要時提告:調解不成可提起民事訴訟,勞資爭議訴訟費用減免
時效提醒: 依第 14 條終止契約應在知悉情事之日起 30 天內行使,超過就不能用這個理由了。發現問題要盡快行動。
資遣時還有哪些錢可以領?
除了資遣費,以下也要一併結清:
| 項目 | 說明 |
|---|---|
| 預告工資 | 公司未依規定提前通知,須額外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
| 特休未休工資 | 當年度未使用的特休假,按日薪折算 |
| 加班費結算 | 尚未給付的加班費 |
| 當月薪資 | 做到哪天算到哪天 |
| 非自願離職證明 | 公司必須開立(用於申請失業給付) |
公司沒付資遣費怎麼辦?
- 先向公司書面請求(存證信函或 email 留底)
- 到各縣市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免費、約 2-4 週)
- 調解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 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公司無力支付時)
勞資調解免費且不需請律師,調解成立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建議先走調解。
資遣預告期是幾天?
| 年資 | 預告期 |
|---|---|
| 未滿 3 個月 | 不需預告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天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天 |
| 3 年以上 | 30 天 |
預告期間每週可外出謀職 2 天(照常給薪)。如果公司沒給預告期就直接叫你走,必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資遣費要繳稅嗎?
免稅額度 = 退職服務年資 × 19.8 萬(2026 年標準)
| 情況 | 課稅方式 |
|---|---|
| 資遣費 ≤ 免稅額 | 全部免稅 |
| 免稅額 < 資遣費 ≤ 免稅額 × 2 | 超出部分半數課稅 |
| 資遣費 > 免稅額 × 2 | 超出部分全額課稅 |
範例: 年資 5 年、資遣費 100 萬
- 免稅額:5 × 19.8 萬 = 99 萬
- 100 萬 - 99 萬 = 1 萬(半數課稅)→ 實際課稅所得只有 5,000 元
- 多數人的資遣費在免稅額度內,不需繳稅
被資遣時的權益檢查清單
被資遣時除了資遣費,還有幾項權益要確認:
- 非自願離職證明:務必向公司索取,這是申請失業給付的必備文件
- 未休特休假折算:剩餘特休假應折算為工資
- 預告期工資:如公司未依法給足預告期,需支付預告期間的工資
- 勞退提撥確認:到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確認雇主有按時提撥 6%
- 健保轉出:離職後 3 天內公司應辦理健保轉出,你可改以眷屬或區公所身分加保
- 失業給付:持非自願離職證明到就業服務站辦理,最快 14 天後開始領取
建議在離職前把以上清單列出,和公司 HR 逐項確認,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