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20點〉關於懷孕期間「留職停薪」問題!熟法規者佳... - 生育率
By Xanthe
at 2008-07-03T00:00
at 2008-07-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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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目前懷孕中,預計「11月」初生。
因通車太遠又有很多孕婦病(水腫、暈眩、手麻...),
加上公司主管有歧視孕婦、刁難的問題,
所以原本「8月」想直接留職停薪到生完,
根本想放棄跟公司要二個月的產假福利,
只希望母子平安。
但最近開始問公司後,公司卻提出要留職停薪需附醫生証明,才能繼續加保
我會用「留職停薪」,而不用「離職」的原因是因為勞健保想繼續掛原公司保,
這樣才能拿到勞保局的生育津貼一個月,
也能解決我的健保問題。
然後我再去網路上查了一下,
發現現在婦產科醫生不太想幫忙開證明,
頂多開建議休息一個月的證明。
這一切都讓我更深刻的感受到為何台灣生育率會降低,
孕婦病沒藥醫,也不能吃藥,僅能靠多休息...
而且說是病又太過,因為生完症狀就會好轉
但當下就是不舒服啊,唉!!!
我的問題~
1.若我拿到醫生證明,懷孕期間有醫生證明需先休息而留職停薪,公司需付擔我勞健保的「部分負擔」嗎?還是我留停期間,需自己繳自付部分,還要加上公司部分負擔部分(若有法條請提供)
2.留停期間,勞退6%公司應該會先暫停吧,因為沒薪水。這個對我未來有影響嗎?
3.若醫生開的證明是需先休息1-2個月,反而讓我有空間再回公司拿到二個月產假。因為我還有年假10天沒休,留停之後回公司上個幾天班,可〝繼續請完年假接產假〞(產假可提前四周請對吧)嗎?這樣有違法嗎?
本來一點也不想這樣,但一方面是醫生不會開那麼久的休息證明;一方面是公司有歧視孕婦的情況,又一副什麼都是按法規走的樣子,讓我很生氣,所以我只是想先瞭解,不一定會跟他們鬥下去,影響我的心情
4.有沒有人曾像我一樣,且順利拿過婦產科醫生的證明,一般是什麼名目,可休息多久?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小孩還沒生出來...所以應該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法規,但還是謝謝你
因通車太遠又有很多孕婦病(水腫、暈眩、手麻...),
加上公司主管有歧視孕婦、刁難的問題,
所以原本「8月」想直接留職停薪到生完,
根本想放棄跟公司要二個月的產假福利,
只希望母子平安。
但最近開始問公司後,公司卻提出要留職停薪需附醫生証明,才能繼續加保
我會用「留職停薪」,而不用「離職」的原因是因為勞健保想繼續掛原公司保,
這樣才能拿到勞保局的生育津貼一個月,
也能解決我的健保問題。
然後我再去網路上查了一下,
發現現在婦產科醫生不太想幫忙開證明,
頂多開建議休息一個月的證明。
這一切都讓我更深刻的感受到為何台灣生育率會降低,
孕婦病沒藥醫,也不能吃藥,僅能靠多休息...
而且說是病又太過,因為生完症狀就會好轉
但當下就是不舒服啊,唉!!!
我的問題~
1.若我拿到醫生證明,懷孕期間有醫生證明需先休息而留職停薪,公司需付擔我勞健保的「部分負擔」嗎?還是我留停期間,需自己繳自付部分,還要加上公司部分負擔部分(若有法條請提供)
2.留停期間,勞退6%公司應該會先暫停吧,因為沒薪水。這個對我未來有影響嗎?
3.若醫生開的證明是需先休息1-2個月,反而讓我有空間再回公司拿到二個月產假。因為我還有年假10天沒休,留停之後回公司上個幾天班,可〝繼續請完年假接產假〞(產假可提前四周請對吧)嗎?這樣有違法嗎?
本來一點也不想這樣,但一方面是醫生不會開那麼久的休息證明;一方面是公司有歧視孕婦的情況,又一副什麼都是按法規走的樣子,讓我很生氣,所以我只是想先瞭解,不一定會跟他們鬥下去,影響我的心情
4.有沒有人曾像我一樣,且順利拿過婦產科醫生的證明,一般是什麼名目,可休息多久?
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小孩還沒生出來...所以應該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的法規,但還是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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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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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ith
at 2008-07-04T14:37
at 2008-07-04T14:37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姓名、職務。
二、
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
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
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
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
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第三條
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第四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
第五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欲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各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得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
第七條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與他人另訂勞動契約。
第八條
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應隨時與受僱者聯繫,告知與其職務有關之教育訓練訊息。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育嬰留職停薪的期限是「最長不能超過2年」,在該子女滿3歲前都符合請假資格。
一、申請繼續加保的資格:
1. 受僱勞工基於育嬰理由,且經過雇主核准留職停薪;
2.任職滿1年;
3.受撫育子女未滿3歲。 4.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二、申報繼續加保的手續:
1.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投保申請書」。
2. 申請書須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及受僱單位核准育嬰留職停薪之證明文件一併寄(送)勞保局登錄。
三、繼續加保效力:
1. 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
2.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為止,但合計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3.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仍適用就業保險),惟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繳納保費暨復職的相關注意事項
四、投保薪資及保險費
1.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於上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保險費是否遞延繳納欄位勾選「是」或「否」,以便正確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2.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險費,勞保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按戶籍地址寄發給被保險人,屆時請依限繳納。
3.被保險人如申請不遞延繳納保費,勞保局將按月寄發保險費繳款單予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4.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調整投保薪資,但基本工資有調整時,其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
五、復職通知
1.被保險人復職時,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復職通知書」寄(送)勞工保險局登錄。
2.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
種種措施充分反映體貼勞工所需 「兩性工作平等法」之實施,不但嘉惠並且保障了許多勞工朋友的工作權。而「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措施,更讓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得以延續原有社會保險之保障!
以上為法規規定
應該有回答到你第一點的問題
第二點勞退6%當然先暫停
這會影響你以後勞退金領取多寡問題
第三點有關醫生證明之部份
勞基法有規定病假只能請30天
超過30天以上可能就要有特殊之原因而造成你無法上班
但是你並不符合規定
所以你也只能休息30天後繼續上班到你要生產
如果你留職停薪假設未跨年
你年假當然可以繼續休
但是如果跨年的話就要歸零囉
以下是建議
不建議你留職停薪
你不用管他人說啥
你只要做好你本份就好了
好好利用國家給你的福利
不要因為別人說啥就放棄了這項福利
所以堅持下去生完後
再看看有沒有必要換工作吧
By Brianna
at 2008-07-03T03:38
at 2008-07-03T03:38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51 條 (妊娠期間得請求改調較輕易工作)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
不得減少其工資。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法規: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4 條 (普通傷病假)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法規: 勞工請假規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第 5 條 (普通傷病假逾期之處理)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法規: 勞動基準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提前休假,有以下方式:
1.特休假10天休完+病假30天+事假
2.若公司願意讓妳留停且願意讓你繼續加保(視事由而定)
(個人及雇主勞保+健保+提撥=留停期間應該由你自行負擔)
3.勞退6%,因為你只有申請留停約3個月
若不提撥,頂多勞工退保金少領3個月的 6%(依投保薪資計算)
對於妳以後的勞工退休金影響並不大
4.建議妳不要以"離職"方式,以免生育給付權益受損
5.貴公司是否有此福利-生育禮金
若有的話,事先確認一下,是否會因為留職停薪而不發放
6.和公司商量看看,可否於10月份提前讓妳休產假,
有的公司願意提前1個月先讓員工在家待產(肚子太大走不動)
By Mason
at 2008-07-03T19:13
at 2008-07-03T19:13
2.會暫停
3.如果您可以順利拿到醫生證明,但不表示公司一定會同意您的作法,要好好跟公司談才有空間,可以先把特休休完,至於產假可以提早四週請,那也要有醫生證明才有辦法呀!而且也要看醫生開的是什麼名目,並不是每個醫生都願意做違證的。
4.名目問醫生就知道了,我們沒有辦法左右醫生的思想。
PS:媽媽不知道您進這家公司多久了?是不是剛進去沒多久就懷孕了,如果是,公司當然會不太高興,應該不是歧視孕婦啦!他們也都是從媽媽的肚子生出來的呀!希望您能圓滿解決問題,生產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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