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曾經推動哪些工作? - 社會議題
By George
at 2005-04-07T00:00
世界貿易組織 曾經推動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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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的前身,係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一九四八年我國即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的締約國,是二十三個創始會員之一。一九五○年因鑒於政府播遷來臺灣的關稅適用領域變更因素,以及當時出口有限及參加GATT實際利益不大的考量下,於同年三月間向聯合國秘書長聲明退出。一九六五年三月我國獲准以GATT觀察員身分參與相關活動但至一九七一年十月我國因退出聯合國而被剝奪觀察員資格。 一九九○年元月一日我國依據GATT第三十三條規定,以「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Separate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a and Matsu)名義申請加入,固然這並非最適切的入會名義,但在衡酌中共全力干預的因素下,亦屬不得已的務實做法。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會通過設立審查我入會案的工作小組,並給予我國觀察員地位,這是我重返此一重要國際組織的關鍵起點。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世界貿易組織承續GATT而成立,我國爰於同年十二月一日依據WTO設立協定第十二條再度提出入會申請,此後原GATT審查我入會案的工作乃移轉至WTO。 在申請加入的十二年期間,我國除曾與三十個WTO會員進行並完成雙邊談判外,我入會案工作小組並先後舉行十一次會議及四次非正式會議。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入會案終在去(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於卡達首都Doha召開的WTO第四屆部長會議中獲得採認通過,行政院林副院長信義當時以經濟部長身分於十一月十二日代表我國簽署入會議定書。 行政院係於去年十一月十四日將上述入會相關文件,以條約案方式送請立法院審議,十一月十六日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於十一月二十日呈由 總統批准。我國嗣於十二月二日向WTO秘書處完成存放手續,並自本(二○○二)年元月一日起成為WTO第一百四十四個會員。 回顧我申請入會案歷史,自始即面臨中共的干擾。中共除一再堅稱須先行我入會外,並曾於二○○○年七月間要求WTO祕書處在中共入會工作小組報告草案中,載列有關「一個中國」及將我地位貶同香港、澳門,作為其所屬個別關稅領域的文字,惟該一企圖並未得逞。對於中共欲將我地位貶同港、澳的企圖,吾人必須瞭解:WTO前身GATT的加入主體,為「政府」或「代表個別關稅領域的政府」,我當年如同絕大多數締約方係依GATT第三十三條規定自行申請加入;而港、澳則係依據GATT第二十六條第五項C款規定在其宗主國宣示支持(upon sponsorship through a declaration)下加入,故我與港、澳入會的依據,自始即有明顯不同。此外WTO係一經貿組織,強調各會員以公平地位參與經貿規範的制定,故我加入後的地位與其他會員完全平等,已非中共可以橫加阻撓。 顏常任代表於本年二月一日獲 總統任命為首任駐WTO常任代表,並於本年三月八日向WTO秘書長Mike Moore遞交到任書,並向M秘書長表達我國願在WTO多邊經貿體制中扮演具貢獻性的角色。除已拜會WTO高層官員外,顏常任代表並在日內瓦期間會晤美國、歐盟、瑞士、加拿大、日本、韓國、新加坡及泰國各代表團大使,已為未來互動奠立良好的工作基礎。 顏常任代表並於三月十一日首次以我國駐WTO常任代表身分,出席WTO在日內瓦舉行的杜哈發展議程全球信託基金募款會議,除在會中聲明我國將捐贈該基金三十萬美元外,並表示我國入會後將更善盡國際義務,深受各與會代表團大使的矚目。固然依一九九二年我國獲准為GATT觀察員的諒解,我國常任代表將不能獲GATT(WTO)秘書處稱之以大使暨常任代表,但這顯然是緣自中共橫加阻撓的結果,惟顏常任代表於日內瓦與其他國家代表團大使密切互動情形,包括晤談及書信往來均被稱之以大使,顯示鮮有對我存有歧視意念者。 貳、我國加入WTO的效益 我國自從退出聯合國之後,由於中共的進逼,使我國在外交處境漸感艱困,於重要國際組織的能見度幾乎相當低微。一九九二年能獲准以觀察員身分參與GATT活動,堪稱是極為重大的突破。按GATT計舉行了八個回合的談判,談判的結果不僅在關稅減讓的自由化談判方面,有很大的進展,而所討論的貿易自由化議題,也擴及非關稅貿易障礙、智慧財產權、農產品、服務業等議題。但是在這些過程中,我國卻一直無法參與此等議題的討論,對於身為世界第十四大貿易國,第十九大經濟國的我國來說,這是極為不公平的。對GATT/WTO言,沒有我國的參與,世界貿易體系亦欠缺了一角。因此加入WTO,不但實現了國人長久以來的期盼,也是我國爭取自身權益的具體表現。 目前WTO已涵括全球95%的貿易量,WTO的規範包括:馬拉喀什設立WTO協定、十七項相關附屬協定及多項瞭解書及決議文,其範圍由傳統貿易擴展至農產品、紡織品、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最近範圍更擴及投資、環保、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的新議題。因此加入WTO對我國而言,其影響是空前的,其效益也是全面的。具體而言我國加入WTO的效益如次: 一、 參與制定國際經貿規範,提升國際地位:目前WTO所執行的十七個協定,另外加上多項瞭解書及決議文。由於過去我國不是WTO的會員,無法參與這些規範的制定,現在我已成為WTO會員,可以與其他會員在平等基礎上共同參與WTO的各項活動,以及共同參與WTO規則的擬議與形成。此外,也可在此一基礎上,與WTO各會員發展區域性經濟結盟,並透過與有關國家在個別談判的適當議題上結盟與合作,參與制定國際規範,如能藉此展現我國的能見度,必可快速提升我國的國際地位。 二、 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在平等的基礎上化解紛爭:過去大部分國家在與我國進行經貿往來時,雖然對我國出口的產品,多半也給予如同其他國家產品的相同待遇,但這項待遇,係基於國際睦誼(international comity),而非法律義務的強制,終非長久之道。由於沒有受到國際法的有效保障,當國際經濟不景氣或貿易保護聲浪高漲時,倘有國家基於其他經濟或政治理由採取保護措施,我國出口產品即可能首當其衝,而面臨歧視性的貿易措施。例如:哥倫比亞曾於二○○○年十一月以我國不是WTO會員,對我國出口的聚酯加工絲未依一般程序,亦未就我國出口產品是否造成哥國產業的損害進行調查,即對我產品課徵臨時性反傾銷稅,而對我國產品課徵額外的高關稅。再加上哥倫比亞與我國並沒有正式外交關係,官方機構爭端解決或協商管道亦殊難期盼,這對以出口貿易為經濟發展導向的我國,實在是極值正視的課題。現在我國已是WTO會員,與各國在WTO架構下享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各會員必須依據WTO規範,不能任意對我國產品採取不合理的貿易措施。於有發生經貿爭端,我國即可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按照WTO體例處理紛爭,確保我國在全體會員國間享有無歧視性的待遇。三、 以WTO會籍為基礎,間接參與相關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由於WTO對所謂「與貿易相關」的定義非常寬鬆,所以形成的協定則自貨品貿易、關稅、食品安全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反傾銷、補貼、關稅估價、原產地規定、服務業,智慧財產權以及環保議題等,幾乎所有國際間的經貿議題均已涵括在內;此外WTO亦就貿易與競爭、貿易與投資等涉及私人企業行為的議題進行談判,其範圍越來越廣。WTO為了執行所轄各項協定、協助開發中國家執行WTO各項協定,以及借用其他專業性組織技術專長等目的,而與諸多重要國際經貿組織都有合作關係。我國作為WTO會員,將可以WTO會籍為基礎,透過WTO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關係,間接參與其他國際經貿組織活動及蒐集相關資訊。此外我國亦將可運用WTO的會籍,繼續推動參與其他相關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如此除可確保我經濟利益外,並可公然活躍於甚多國際場合之中。 四、 促進消費者福祉,提升國民生活品質:加入WTO除國際面的利益以外,以國內經貿發展觀點言,亦有甚多正面效益,預計加入WTO之後,可提高國民所得,中長期效益將逐漸顯現。根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資料推估,我國於今年入會,入會承諾大致於二○○五年執行完成,在一九九六年至二○○五年國民所得將增加7.14%,如果按一九九五年國民所得推算,約增加二百億美元;出口增加12.89%、進口增加15.77%。此外當市場更為開放後,消費者的選擇將更為多樣化,對產品差異化及對品質與價格要求也都將提高,企業自須相對提供消費者較高品質的貨品與售後服務,因此全體國人的生活品質將隨之而提升。 參、我國參與WTO的展望 在今日全球化、自由化、規範化及永續發展的浪潮下,我國經貿發展自將循國際規範的軌跡而行。而我駐WTO代表團擔任我國與WTO各會員間聯繫的橋樑,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未來將繼續推動的工作事項包括:忠實履行入會承諾,遵守WTO規範;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積極參加WTO之多邊談判;推動參與其他重要經貿組織;對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技術協助等。茲重點說明如下: 一、 忠實履行入會承諾,遵守WTO規範:影響國際社會互動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彼此的互信,我國歷經十二年的艱苦談判,終於獲准入會,務必要切實地履行各項入會承諾以及遵守WTO協定,才能贏得各國對我國的信任與敬意,進一步發展與我國的關係。同時也只有如此,方能在結合我國經貿實力下,展現我國在WTO多邊體制中的影響力。 二、 推動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近年來區域貿易協定的形成與簽署,已成為無法漠視的國際潮流,各國先後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來加深彼此的經貿互動關係,由於區域貿易協定的推動,仍可擴而充之地加速貿易自由化目標的達成,因此其區外WTO會員不及於區內會員優惠的情形,乃成為WTO普遍最惠國待遇可容許的例外。但是無可諱言,自由貿易區內經貿互補互利,對區外國家的貿易與投資,會產生所謂的轉向效果。根據WTO秘書處統計,目前世界上約有二百四十個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其中在亞太地區,只有我國、韓國及中國未與任何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而最近中國總理朱鎔基於參加東南亞國協高峰會議時表示,將於十年內與東南亞國協簽署自由貿易區協定,此一發展自不容忽視,否則在區域貿易協定形成的趨勢下,我國如因外交情勢而被摒棄門外,終將不利於經貿發展。目前我國既已成為WTO會員,在此一多邊體制中,即可公然遊走相關國家代表團之間,將有較好機會積極依據WTO相關規範,推動自由貿易協定的洽簽工作,除可深化我在全球產業分工鏈地位,提升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外,並可進而維護國家整體恆久的經貿利益。 三、 積極參加WTO的多邊談判: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的WTO卡達部長會議中,已就未來WTO新回合談判設定新的談判議程。根據此一新議程,未來多邊談判或工作,將涵蓋農業、工業、服務業、智慧財產權、投資政策、競爭政策、環保政策、政府採購透明化、貿易便捷化、電子商務、貿易規則制定、貿易爭端解決等新、舊議題。在此種議題範圍不斷擴大、複雜度及深度逐漸提高的情況下,我有必要積極整合產業需要與政府政策,以研訂我對新回合談判各項議題的立場,並進一步結合立場與我相近的會員,在WTO推動有利我產業的國際規範。此外將國際上孕育的新經貿體制概念,快速回饋至我國的相關決策過程,必然有利於我國的經貿發展。四、 推動參與其他重要經貿組織:我國除可在WTO架構下,透過WTO與相關國際組織的合作關係,間接參與其他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及蒐集相關資訊外,我國亦可以WTO的會籍基礎,繼續推動參與其他重要國際經貿組織的活動,以透過參與國際組織提升我國際地位,並確保我經濟利益。 五、 對開發中國家及低度開發國家提供技術協助,增進我國際影響力:WTO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係屬於開發中國家或低度開發國家。WTO為強化該等國家的經濟發展及充分參與WTO運作的能力,消弭所謂的南北問題,非常重視對該等國家提供協助。例如在一九九七年十月召開的「低度開發國家高階官員會議」,通過「低度開發國家貿易發展整合方案」,由WTO與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國際貿易中心、聯合國發展計畫、世界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等六個國際組織,合作協助低度開發國家培植人力資源、強化貿易體制、增加產品輸出及訓練運用資訊科技的能力;其方式包括提供市場機會、財務援助、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 (capacity building)等。為善盡國際義務,加強與開發中國家的關係,我有必要積極參與WTO對開發中國家提供的各項協助方案。入會前我國已於一九九○年及一九九一年兩度贊助WTO所舉辦有關協助開發中國家的活動,以及我入會後於今年三月十一日的募款會議(Pledging Conference),我國亦捐助三十萬美元,已獲與會會員的肯定。未來我國亦應考量對來自低度開發國家部分產品給予免稅待遇,以協助該等國家儘速納入多邊貿易體系。此等透過WTO既有機制提供開發中國家協助的活動,因可正式宣示我國名義,對我拓展國際外交空間將具有深遠的影響。我國亦可積極思考將臺灣經驗與各國分享,例如與開發中國家加強在中小企業方面的合作,或在貿易便捷化、經濟技術合作方面提供更多的實質貢獻,甚至將臺灣在過去經濟發展奇蹟的經驗或最近賦稅及金融改革的體驗,在WTO多邊體制內廣為宣導,應可樂觀期待我國成為國際眾所矚目的一員。 肆、結 語 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基本理念,在創造一個自由、公平的國際經貿環境,使資源依照永續發展的原則作最佳運用,以提升各會員國生活水準、擴大生產及確保充分就業,並使國際貿易達到開放、平等、互惠與互利的目的,以及促進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的經濟發展。此對我拓展外交空間而言自有可資運用之處,而透過參與WTO相關會議及活動,亦對我國際事務人才的培育有所助益。臺灣係全球第十九大經濟體及第十四大貿易國,亦為世界資訊產業的重鎮。加入WTO之後,不但可增進與其他國家的實質及經貿關係,亦將使我國得有積極參與國際社會並提供貢獻的機會,這對拓展國際活動空間將具有極深遠的影響,值得全體國人引以為傲並且全力以赴,這也是 總統所宣示臺灣加入WTO是一個重大里程碑的深邃內涵與莊嚴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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