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條43條1項3款 - 社會議題
By Anonymous
at 2010-02-05T00:00
at 2010-02-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違規時間99年2月4日21時30分
被開一張違法道路法條43條1項3款
違規事實 ... 基本上 警察的字真的讓我看不懂 ...
當時跟我朋友一起 我們兩都有改管 只有吵而已
整條路只有我跟我朋友管的聲音而已
然後就被攔下來了 ...
警察臨檢處已經擺設好儀器 (測分貝的吧)
有警察 還有一些穿便服的不知道是誰 ?!
環保局的嗎 還是監理所的人 ?!
然後就被拍車還有管子 ...
接下來他們開始邊拍邊測 ...
我被測 92.8 dB 核定的好像是 88 db
罰單上面是寫這樣 基本上 字太醜 我看不懂
然後他們就寫張紅單給我
被勾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應到案日期 99年2月19日 前
以下是問題
警察開給我紅單跟我說 叫我去監理所繳這張紅單
還要驗車
那驗車是驗當下被開單時裝上的改裝管去驗嗎 ?
還是換回原廠去驗 ?
如果不能原廠 那 可以裝消音塞去驗嗎 ?
還是以當下被開的樣子去監理所驗
驗出結果 才決定會不會被開 ?
因為當下警察是告訴我去監理所驗 看會不會通過
我都已經被警察測沒通過 去監理所驗還不是一樣
不會過
是去監理所驗 才准予開罰 ?
還是 可改回原廠 或 裝消音塞 在驗 看能不能通過
??
所以我現在最擔心怕已經被開六千至二萬四了
會被開嗎 ˊˋ ?!
Update:
我想到一點 ... 雖然有人拿儀器測試
我是不知道那儀器是不是跟監理所測的一樣
我只知道被警察開 43條1項3款
我記得 這條法規 應該當下要 禁止駕駛
可是 我被開完罰單叫我去監理所驗車
然後就放我走了 ...
他們疏失嗎 ?
還是他們引用法條錯誤 ?!
有申訴餘地嗎 ?!
怎麼申訴 ?!
Update 2:
我剛查了交通罰款 ... 這張罰單已經被開上去了
是一定要繳嗎 ? 還是去驗車 驗過了 就不用繳 ?!
聽候裁決是什麼意思 ?
被開一張違法道路法條43條1項3款
違規事實 ... 基本上 警察的字真的讓我看不懂 ...
當時跟我朋友一起 我們兩都有改管 只有吵而已
整條路只有我跟我朋友管的聲音而已
然後就被攔下來了 ...
警察臨檢處已經擺設好儀器 (測分貝的吧)
有警察 還有一些穿便服的不知道是誰 ?!
環保局的嗎 還是監理所的人 ?!
然後就被拍車還有管子 ...
接下來他們開始邊拍邊測 ...
我被測 92.8 dB 核定的好像是 88 db
罰單上面是寫這樣 基本上 字太醜 我看不懂
然後他們就寫張紅單給我
被勾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應到案日期 99年2月19日 前
以下是問題
警察開給我紅單跟我說 叫我去監理所繳這張紅單
還要驗車
那驗車是驗當下被開單時裝上的改裝管去驗嗎 ?
還是換回原廠去驗 ?
如果不能原廠 那 可以裝消音塞去驗嗎 ?
還是以當下被開的樣子去監理所驗
驗出結果 才決定會不會被開 ?
因為當下警察是告訴我去監理所驗 看會不會通過
我都已經被警察測沒通過 去監理所驗還不是一樣
不會過
是去監理所驗 才准予開罰 ?
還是 可改回原廠 或 裝消音塞 在驗 看能不能通過
??
所以我現在最擔心怕已經被開六千至二萬四了
會被開嗎 ˊˋ ?!
Update:
我想到一點 ... 雖然有人拿儀器測試
我是不知道那儀器是不是跟監理所測的一樣
我只知道被警察開 43條1項3款
我記得 這條法規 應該當下要 禁止駕駛
可是 我被開完罰單叫我去監理所驗車
然後就放我走了 ...
他們疏失嗎 ?
還是他們引用法條錯誤 ?!
有申訴餘地嗎 ?!
怎麼申訴 ?!
Update 2:
我剛查了交通罰款 ... 這張罰單已經被開上去了
是一定要繳嗎 ? 還是去驗車 驗過了 就不用繳 ?!
聽候裁決是什麼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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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0-02-07T06:54
at 2010-02-07T06:54
只要開立紅單,就是確定您已經違規 ,所謂到案日期就是裁決日,也就是讓違規者可在裁決日前提出申訴 (填寫陳述書交裁決單位),以避免因誤會造成執法與用路人的糾紛與困擾,所以您已經確定違規被罰 。
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內容就是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罰鍰為期限內6000元;逾期至30日內8000元;60日內10000元;60日以上12000元,同時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 :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 6 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交通違規事件行為人若無法一次完納罰鍰,得敘明理由,向處罰機關 (裁決所或裁罰課)申請分期繳納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1條:
分期繳納期間,每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限參酌車輛定期檢驗日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審驗期限及有效期限,不得逾十八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處罰條例第24條: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前項如無駕駛執照可吊扣者,其於重領或新領駕駛執照後,執行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再發給。
驗車當然必須是出廠時的原廠裝備,也就是新車檢驗時的所有零件、裝置,有些監理單位甚至會將新車檢驗時的照片,拿來做檢驗標準。
車輛並非不能改裝,只不過改裝後的車輛必須經過監理單位的臨時檢驗合格後,就會在行照上註記改裝的裝置,這樣就不會被開單舉發;但消音器是絕對不能拆除的,重要裝備也不能隨意更換,否則無法通過檢驗,只是在砸錢罷了。
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0-02-10 13:29:13 補充:
對不起,我的補充回答又出況,就在此補充。
有罰單就要受處罰,罰鍰當然要繳;處罰條例第65條第1項第3款,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就是叫由法院執行,或由薪水中扣抵,或由帳戶中扣抵等。
聽後裁決,就是裁決日到裁決單位聆聽裁決結果,除非有申訴或罰單錯得離譜,否則結果都會與罰單所列相同。
您之前的問題,這條款應該當場禁止其駕駛,可是我被開完罰單叫我去監理所驗車,放我走了。
警察不讓你駕駛,難道要帶你和你的車回家嗎?所以也只好放你走囉!
By Jessica
at 2010-02-06T01:51
at 2010-02-06T01:51
不合格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
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第六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By Frederic
at 2010-02-09T07:25
at 2010-02-09T07:25
只要在紅單的違規事實欄中有寫上
"責令改正或請驗車"之案件,
或勾選應到裁決處所,
都是必須到監理單位驗車,
沒有任何其他處所可以代驗。
您需先行恢復原有設備,
大燈、燈罩、燈泡、排氣管等若有改任何一種,
須改回原來設備及顏色才驗得過。
還有~二隻照後鏡也缺一不可。
煞車時方向燈、煞車燈不得閃爍,
您若有裝閃爍器,要拔掉。
之後
再到監理機關機車檢驗場服務台拿檢驗單辦理驗車掛號,
並繳交機車檢驗費,
連同紅單一起附上等待叫號驗車,
駕照或身分証帶在身上備用。
驗完車後再持紅單至交通違規裁決櫃檯繳納。
若不幸沒過!
驗車員會告知您那裏不合格,
要您改正後再來複驗。
車主不一定要到場,
您若不是車主,代驗也沒關係。
但是,沒去驗車,車主就會有事。
以上希望有幫到您的忙,
祝 順利~~~~~~~~~
2010-02-14 18:20:48 補充:
真是貼文知識~~哀
By Rachel
at 2010-02-08T22:03
at 2010-02-08T22:03
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六十公里 以上。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
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
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你要改回原廠的再去驗才會過。
還有最好在期限內去驗不然罰緩會遞增
(6000->12000->18000->24000)
14天內->超過14->超過一各月->超過一各半月(好像是這樣)
By Lily
at 2010-02-05T08:52
at 2010-02-05T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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