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不能安全駕駛」? - 安全駕駛
By Brianna
at 2008-07-05T00:00
at 2008-07-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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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法第一八五之三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所謂「不能安全駕駛」,按實務目前作法,僅以酒測值超過0.55m/l為唯一標準嗎?還是輔以其他客觀情事能證明無法安全駕駛?先前「聽說」,在以前有個酒駕人士對法官聲稱他酒量比一般人好,於是法官讓他當庭喝酒,證明酒量真是如此,而判被告無罪。但這種做法,似乎讓本罪可能被架空,所以現在合議庭決議,以酒測值為唯一標準。是不是真的?
請給我「不能安全駕駛」的解釋,並附合議庭之決議。
請給我「不能安全駕駛」的解釋,並附合議庭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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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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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8-07-09T09:45
at 2008-07-09T09:45
並沒有當酒測0.55為不能安全駕駛,還是要舉證為不能安全駕,如走S線。酒精不需要是唯一因素,只要酒精與受影響的個人因素(疲倦與對大腦的影響)或客觀因素(氣候與道路狀況)共同作用即可
我國,一當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零點五五毫克以上時,即被法律推定為不能安全駕車,最終的結果是使舉證責任由檢方轉移至被告,課被告證明自己確有安全駕駛能力的舉證責任。這是有違除非被告經由證據證明有罪確定,否則推定其為無罪責之人的「無辜推定原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構成要件事實「因飲酒或服用麻醉藥品而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而非「行為人體內有特定量酒精」
下有相關超過0.55判刑法185-3無罪之新聞供參考:(參考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04/5/... )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四日電)陳姓男子去年九月酒後騎車,被警方攔檢酒測值達零點九二毫克,警方移送法辦後,檢方依公共危險罪嫌將他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以檢警只以酒測超過標準值將被告起訴,卻沒有舉證被告不能安全駕駛,判決陳姓男子無罪,引起檢方錯愕。台北地檢署將研議再提上訴。
全案被告提起上訴後,合議庭找來當時攔檢陳姓男子的沈姓員警詢問,發現警方根本就沒有其他檢測作為足以證明被告反應遲緩、駕駛判斷力欠佳,僅憑吹氣酒測就把被告移送法辦,檢察官也沒有提出更多證據證明被告「已不能安全駕駛」。
判決指出,法務部參考德國、美國標準,認酒精濃度呼氣達零點五五毫克以上,即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法律標準,「只是統一建立執法機關移送之準則」、「尚無拘束本院見解的餘地」。
因此合議庭法官認為,被告雖然酒測值超過零點五五毫克的標準,但卻通過警方所做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警方還在檢測認定欄內勾選「能安全駕駛」,認定被告並未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規定,判決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得知判決後感到錯愕,認為已有許多醫學文獻證明高酒精濃度含量者確實不宜開車上路,將就判決書判理由提起上訴。
至於全案被外界認為是爭議性判決,法務部檢察司司長楊治宇認為,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構成要件是服用酒類、藥品、毒品等以致不能安全駕駛,因此這項判決並非不合理,反過來說,如果警方攔檢的酒測值低於標準,但駕駛人無法通過生理檢測,顯然代表不能安全駕駛,此時就算酒測過關,但照樣觸法。
此外,法界人士指出,以陳姓男子這個案例,就算最後被判無罪,不用被科以徒刑或刑事罰金,但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的行政罰罰鍰仍然要繳,金額就要看當時構成哪條條文而定。970704
另外你問的說現在酒駕未來方向為下:
重大酒駕累犯 未來恐要坐牢
發稿單位:大安分局交通組
發稿日期:96年4月13日【星期五】
聯 絡 人:警務員黃文明
聯絡電話:23258475
酒後駕車處罰將有重大變革!內政部警政署及交通部繼日前有意降低酒精濃度標準為0.15毫克,對同車者也連坐,一併處罰後,更建議法務部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對情節重大、酒精濃度超過0.55毫克以上,且是二次以上的累犯,取消易科罰金。
換言之,喝得爛醉、且已有兩次以上被取締,被移送檢署偵辦的民眾,未來將不能再易科罰金,罰錢了事,將面臨拘役或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全案法務部完成修法,並通過立法院審議後,行政部門將全力爭取立委支持,最快下個會期通過,即可實施。
交通部官員表示,酒後駕車被取締案件居高不下,造成民眾傷亡人數也不斷攀升,其中多數是情節重大案件。92至95年酒後駕車A1(有人員死亡的案件)類2071件,造成2189人死亡,其中,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0.55毫克的即高達1735件,即占八成多。
但依照現行法規規定,官員說,酒精濃度達0.25毫克至0.55毫克的民眾,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懲處1萬5000元至6萬元罰款,還要扣車,但對超過0.55毫克的民眾則只能移送法辦。
他表示,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被移送地檢署偵辦的民眾,雖將會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可是,警察機關每年移送法辦的酒後駕車案件,有3萬多件,其中有三分之一獲緩起訴或不起訴,判決6個月以上、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僅占0.2%,其餘多數的判決案件均可以易科罰金,並沒有發揮嚇阻功能,還造成民眾「喝越多,處罰越輕」。
參考網址 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
2008-07-06 21:02:21 補充:
交通部計畫再修法針對特定族群降低酒駕門檻 同時也加重各級酒駕罰鍰
刊登日期: 2008/3/10 下午 01:58:37
內 容:
交通部計畫再修法針對特定族群降低酒駕門檻 同時也加重各級酒駕罰鍰
根據統計,96年因酒駕奪走性命高達567人,平均去年每天有一點六人死於酒駕,為此,交通部決定大幅調降酒駕門檻、提高酒駕罰則,凡領汽車駕照兩年內的新手駕駛、大客車駕駛、載送危險物品及無照駕駛者等四類,只要超過零點一五酒精濃度就算酒駕,最少開罰一萬五,預計六月上路。市府再次呼籲民眾,尊重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酒後絕不開車。
2008-07-06 21:03:10 補充:
去年被酒駕奪走性命的高達567人,從民國94年以來,酒後駕車一直是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第一名,一般民眾都知道酒後駕車的危險,但往往黃湯下肚,膽識特別大,總是認為自己不會那麼倒楣,但偏偏就是因為鐵齒而造成無可挽回的遺憾。因此,交通部參考日本、美國的作法,針對特定族群降低酒駕門檻,也加重各級酒駕罰鍰。
2008-07-06 21:03:25 補充:
其中罰得最重的是大客車的職業駕駛以及載送危險物品的駕駛,只要超過零點一五毫克就罰兩萬兩千五百元,其他像新手駕駛及無照駕駛則是罰一萬五到一萬八元間。至於,現行零點二五到零點四、零點四至零點五五以及超過零點五五毫克以上三級標準,交通部都一併調整、加重。這項修訂是行政命令不涉及修法,交通部將會銜內 此外,為了配合新修定的刑法提高酒駕罰金到十五萬元,交通部也打算一併修改「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現行酒駕罰鍰上限從現行六萬提高到九萬,並將不服警察攔檢酒駕逃逸的罰鍰加重到九萬。
2008-07-06 21:03:31 補充:
而過去酒精濃度超過零點五五以上者,除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外,也會被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但基於一罪不兩罰的原則,反而可不被罰鍰,形成「喝愈多罰愈少」的怪現象,交通部也將修法要求酒駕者先繳罰鍰,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多退少補,草案近日就會送進立法院審議,最快下半年可實施。
(新聞聯絡人:新聞及國際關係處 劉家吟3901059)
參考網址 http://www.tncg.gov.tw/news.asp?id={F3187DE5-5FC9-...
By Daph Bay
at 2008-07-06T20:32
at 2008-07-06T20:32
就算駕駛酒量在好
也很不應該
之前有個案例
有個人酒駕被取締告發(酒測濃度超過標準值)
但他做走直線及畫同心圓的的測驗都過關
法院就判他[可以安全駕駛]
但還是要罰錢
只是我覺得只要喝了酒人的反應及判斷力都會下降
這跟走直線和畫圖心圓
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能因為這樣就判酒駕人士無罪
這會造成社會的不良示範
就像之前襲胸5秒無罪一樣
台灣的法官應該對台灣的犯罪率負一部分的責任
By Suhail Hany
at 2008-07-09T19:20
at 2008-07-09T19:20
查詢各個酒駕無罪的案例,並無以上所說的案例!酒駕列為公共危險取締,是近十年內的事,不知發問人所謂「聽說」是從何而來,若是道聽塗說而來,浪費時間查不存在的案例,討論根本毫無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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