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告訴跟家暴傷害有何不同?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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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9-09-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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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申請保護令時
未依併申請傷害
而是經過一個月後再提傷害
請問法院審理時
會以家暴傷害案件審理嗎?
或是只是一般被毆打傷害?
Update:
我8月23號申請完暴護令
(當天跟先生一起到警察局申請的)
8月26號又被先生打傷
(昏厥輕微腦震盪)
有警察說不能追溯
因為保護令尚未核發
但也有警察說
只要能跟法官證明
我23號時已申請報護令
先生26號無視法令規定繼續對我動手即可
請問到底什麼說法才是對的呢?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09-09-25T20:31
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是屬於民事。
提出傷害之告訴因屬於夫妻間之傷害,則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是屬於刑事。
二者並不棣屬於同一法庭。
但民事庭之聲請民事保護令是可以撤銷,而家庭暴力之傷害罪亦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也可以撤銷告訴。
致於8月23日聲請完保護令,緊接者8月26日又被先生打傷,因為先前已經有聲請通常保護令了,所以檢具傷單俟出庭時再向法官提出即可,無庸再行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
但是如果先生繼續施暴已達於緊急保護令聲請之條件,則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暫時保護令聲請之程序來聲請。
該聲請是由版主向警方報案之後,警方審酌情狀認為合乎規定,再由警方向法院提出聲請。
而且自警方提出聲請之後四小時之內,法官必須做成準或不準之裁定。
如果法官裁定不準,版主仍可保有通常保護令聲請之程序。
暫時保護令聲請之要件如后:
處理員警應參酌下列情形,考量被害人有無遭受相對人虐待、威嚇、傷害或其他身體上、精神上不法侵害之現時危險,或如不核發暫時保護令,將導致無法回復之損害等情形,以判斷被害人是否有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
一、加害人之暴力行為已對被害人造成身體與精神上之重大侵害。
二、當事人衝突情形無緩和之跡象,如不立即隔離加害人,被害人或 家庭成有 遭受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存在。
三、加害人經常利用器械或其他危險物品侵害被害人,致被害人有再度遭受侵害之虞者。
四、加害人有長期連續施暴被害人,並有酗酒、施用藥(毒)品之習慣者。
五、害人曾以言詞、文字或其他方法恐嚇被害人不得報警或尋求協助者。
六、被害人為12歲以下之兒童、65歲以上之老人或身心障礙人士者,無能力保護自身安全,易再度成為被害之對象者。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09-09-29T14:21
其實...刑法是只有"傷害罪"
你只要想想老公打的難道跟外人打的用刑輕重會有不同嗎?
都是一樣的傷!
家暴可以申請保護令是因為危險性跟再犯性都很高
(弄不好會有人命)一般傷害可以回自己家諒他沒種每天守候
這樣想就明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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