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買權書面通知的案例一則 - 社會議題
By Valerie
at 2007-07-28T00:00
at 2007-07-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土地法第107條: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
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民法426-2條第2項: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
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
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案例:優先承買權人由委託代理人參加土地拍賣投標而落標後,僅由代理人於開標紀錄之關係人簽章,如此算不算優先承買權人已受到書面通知.
請各位法律達人不吝提供法理見解或判例或釋函以供參考.
請法律或地政的同學代為向教授老師請益看看,這是第二次發問,這麼簡單的問題好像把大家難倒了,這是再抗告到最高法院的案例,但很遺憾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未表達任何意見.
已更新項目:
這個問題一直沒有人回答,可見有其相當不確定性,就如同您所言(你最高法院都沒輒了 ,網路上更是無期待可能性 ),不過還是很感謝您提供這麼多的寶貴意見,本案例是我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的案子,很遺憾的是最高法院對此問題不但未做任何統一解釋,可以說是視若無睹,隻字未提.
本人再提供一些資訊與個人觀點,希望有人再提供見解.
1.開標紀錄內容包括標的物拍定價格,及拍定人與日期,可以說出賣條件明確,毫無疑義.
2.代理人代理優先承買權人投標,附有委託書其代理權明確,且開標完畢,法院要求代理人於紀錄上簽章確認同意無誤,可見代理人應有代理受通知及確認之權限.
2 個已更新項目:
3.依據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七四)內地字第三二八六二九號函其要旨:公有基地承租人出賣基地上建物,基地管理機關不主張優先承買權而准予換訂租約,其優先承買權視為放棄.
本釋函之內容表示略以優先承買權人確知出賣條件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優先承買權人收到一紙書面通知才符合土地法104條之規定.
4.因此本人認為同3.之法理優先承買權人已委託代理人參與投標,已確知出賣條件,又未於法定期限10日內表示優先承買 ,其優先承買權應視為放棄.
3 個已更新項目:
1.立場為拍定人
2.本案尚另有一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的事實,最高法院仍然隻字未提,予以迴避,閣下若願意提供卓見,我再另開問題請益.
3.其實這種抗告是非訟事件,輸贏影響權益並不是很大,人民要求的是一個統一且明確的答案,對於最高法院視若無睹,較不能認同.
4.委託書一般不會詳細規定代理細節,只有代理參與投標事宜,詳細內容因為資料不在身邊,所以不確定,但我記得是法院的制式表單.
5.內政部的釋函是徵詢法務部的意見所做的決定.
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104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民法426-2條第2項: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
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
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案例:優先承買權人由委託代理人參加土地拍賣投標而落標後,僅由代理人於開標紀錄之關係人簽章,如此算不算優先承買權人已受到書面通知.
請各位法律達人不吝提供法理見解或判例或釋函以供參考.
請法律或地政的同學代為向教授老師請益看看,這是第二次發問,這麼簡單的問題好像把大家難倒了,這是再抗告到最高法院的案例,但很遺憾最高法院對此問題,未表達任何意見.
已更新項目:
這個問題一直沒有人回答,可見有其相當不確定性,就如同您所言(你最高法院都沒輒了 ,網路上更是無期待可能性 ),不過還是很感謝您提供這麼多的寶貴意見,本案例是我再抗告至最高法院的案子,很遺憾的是最高法院對此問題不但未做任何統一解釋,可以說是視若無睹,隻字未提.
本人再提供一些資訊與個人觀點,希望有人再提供見解.
1.開標紀錄內容包括標的物拍定價格,及拍定人與日期,可以說出賣條件明確,毫無疑義.
2.代理人代理優先承買權人投標,附有委託書其代理權明確,且開標完畢,法院要求代理人於紀錄上簽章確認同意無誤,可見代理人應有代理受通知及確認之權限.
2 個已更新項目:
3.依據內政部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七四)內地字第三二八六二九號函其要旨:公有基地承租人出賣基地上建物,基地管理機關不主張優先承買權而准予換訂租約,其優先承買權視為放棄.
本釋函之內容表示略以優先承買權人確知出賣條件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優先承買權人收到一紙書面通知才符合土地法104條之規定.
4.因此本人認為同3.之法理優先承買權人已委託代理人參與投標,已確知出賣條件,又未於法定期限10日內表示優先承買 ,其優先承買權應視為放棄.
3 個已更新項目:
1.立場為拍定人
2.本案尚另有一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的事實,最高法院仍然隻字未提,予以迴避,閣下若願意提供卓見,我再另開問題請益.
3.其實這種抗告是非訟事件,輸贏影響權益並不是很大,人民要求的是一個統一且明確的答案,對於最高法院視若無睹,較不能認同.
4.委託書一般不會詳細規定代理細節,只有代理參與投標事宜,詳細內容因為資料不在身邊,所以不確定,但我記得是法院的制式表單.
5.內政部的釋函是徵詢法務部的意見所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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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Regina
at 2007-07-30T08:28
at 2007-07-30T08:28
若不是 誰會知道他是你的代理人啊
^_^
網路上的回答 良莠不齊 我自己看我的回答常常是想跳河的 不開玩笑 平均來說 網路上的回答 保證比不上最高法院 啊你最高法院都沒輒了 網路上更是無期待可能性 對吧
^_^
代理人是做啥的??????
看民法
第 103 條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啥叫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將自己的意思 給他表示出來 俗稱空口說白話 但亦有嘴巴不說直接拿了東西 走到櫃檯上結帳的間接表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而法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引起私法上權利義務的變動 俗稱: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啊 既曰自治 則你的意思表示 法律基本上會承認並保護之
與意思表示類似的有 意思通知(例如催告) 觀念通知(例如社團召開總會)與情感表示(親屬篇的宥恕) 其與意思表示的最大差別在於 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 任由你我自治 其他三者的法律效果則由法律規定
好
民法426-2條第2項: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
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10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這樣的書面通知 是意思通知吧?????? 因為其法律效果 似由法律決之
那
代理人為不為 受不受意思通知?????? 有人說 可以類推適用哦
所以 我的solutons are
一 主張 書面通知 是意思通知 不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到達代理人等於到達本人 但是意思通知到達代理人 絕不等於到達本人
二 就算意思通知 亦適是用代理的規定 但是代理有兩種 一種代為 一種代受 代為者未必即代受 代受者亦未必即代為 一如涇渭的分明
對 我的意思是 代理出價(代為意思表示)的代理人 別人對他意思表示或通知 並不等於 對本人的意思通知或表示
三 欲生以上的效果 必須代理(出價)人是有代受的權限
四 或者 當時出賣人應該要拜託我們的代理人 當使者 幫出賣人意思通知 出賣人沒拜託......就怪你出賣人自己了啊
但是 出賣人 可以主張 依社會通念 (代為)代理人 就是有代受意思表示或通知的權限......
所以 我再出一招 我想你的case是土地 所以適用土地法的特別規定
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10 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
我主張
第一 開標紀錄之關係人簽章 並不等於出賣通知 因為只是開標的(初)紀錄 不是得標甚至中標的紀錄 也不是出賣通知 最多我們只知道有開標
是否有人得標且得標中標的價格若干 開標紀錄上應該是沒有載明的 是開標紀錄絕不等於出賣通知
因為出賣通知上面 應該至少要有出賣條件(價格)
第二 就算你硬ㄠ它是 法文說要--接到--出賣通知
我們也沒有接到那一張紙(開標紀錄之關係人簽章)啊 ^_^
那張紙(假定是出賣通知) 應該是還在出賣人身上
是
馬奎斯的小說 沒有人寫信給上校 ^_^
也沒有人接到 任何東西
這個的要式性 應該要很濃厚 才對 ^_^
2007-08-10 14:12:44 補充:
補充 那張紙(假定是出賣通知) 應該是還在出賣人身上
或者在法院??????
假如 出賣人沒有寄
那麼 不會有任何人 接到 任何通知
這樣的通知 我總是稱為 愛的通知 ^_^
2007-08-11 09:49:03 補充:
先問個問題 你是站在哪一方?????? ^_^
As you said:
2.代理人代理優先承買權人投標,附有委託書其代理權明確,且開標完畢,法院要求代理人於紀錄上簽章確認同意無誤,可見代理人應有代理受通知及確認之權限.
我的答辯 :
一 法院要求簽章 是法院的要求 並不等於 代理人有代受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的權限吧??????
二 有委託書 好極了 那張委託書上面有無明示 : 代理權的內容 能代受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嗎??????
2007-08-11 09:54:18 補充:
As you said:本釋函之內容表示略以優先承買權人確知出賣條件為要件,並非一定要優先承買權人收到一紙書面通知才符合土地法104條之規定.
第一 內政部不是法院 他的意見僅供參考
第二 在我看來 要式性很必要 而且很濃厚 我的意思是 光知道沒有用不算數 必待收到書面通知 才算數
第三 內政部的函 可能是考慮到政府跟人民間地位的不平等 所以優待人民 不必寄書面通知給政府 若是人民對人民 政府(賣主)對人民 就要求要是性了吧 ^_^
2007-08-11 10:00:32 補充:
更正 是要--式--性 不是要--是--性
必定要某種特殊的 法定的甚至意定的方式 法律始承認並保護之 ^_^
ex:
一對男女 愛的濃烈 同居卻不婚 仍非夫妻 不受民法親屬編的夫妻一章節之保護 又名愛的保護 也不受民法繼承編的保護 又名錢的保護
2007-08-12 14:02:41 補充:
4.委託書一般不會詳細規定代理細節,只有代理參與投標事宜,詳細內容因為資料不在身邊,所以不確定,但我記得是法院的制式表單.
嗯......那上面 字字珠璣啊 代理的細節無所謂 代理的權限範圍 那才要人命 對吧
又 您若是拍定人 可以主張逾越權限的表見代理試試看
5.內政部的釋函是徵詢法務部的意見所做的決定.
內政部法務部都是行政權
精確的說 誰都可以解釋法律
但是
唯司法權的解釋 說了算
2007-08-13 16:55:43 補充:
如上所言
我認為 代理人必須要有代受權限 而且還必須是代受意思通知的權限 而且這樣的權限是明示的 白紙黑字寫的很清楚:代理人就是有代受意思通知( 不只是意思表示 )的權限
才(很勉強)可以說 代理人在上面簽到 等於 本人之收到書面通知
所以
麻煩您去看一下那個委託書 若真的寫的很模糊 也許您真的可以主張 逾越權限的表見代理
卓見不敢當 您若願意 請發問吧 網路上平均水準 保證比不上最高法院 但是 草莽之中亦是臥虎藏龍 ^_^
2007-08-22 11:28:23 補充:
而法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引起私法上權利義務的變動
更正: 加入主要二字
而法律行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引起私法上權利義務的變動 ^_^
By Callum
at 2007-07-30T11:00
at 2007-07-30T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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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07-08-01T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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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7-07-31T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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