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逼人要”自願”離職該如何處理? - 社會議題
By Gary
at 2008-02-13T00:00
at 2008-0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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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結婚,老婆放婚假至農曆春節完(且已懷孕於5月底預產期),2/12上班第一天公司主管(老板娘的女兒)突然暗示她:過去一年做事不夠主動.不夠認真.該結的帳沒有結,自己好好想一想..,並且年終原本是該一個月(2萬),結果扣掉只剩5000元,這樣做法讓人會以為公司要逼你離職(之前在公司大家相處很愉快);2/13去公司寫離職書時,離職原因原本寫:因公司任為做事不夠主動.不夠認真.該結的帳沒有結等...無法升任(非自願離職),但老板娘的女兒確態度臉色很差說要寫妳自己(自願離職的),我昨天說的只是要你改進沒有要你離職(但他未何沒事先講明,卻等到寫離職申請時才這麼說)...,這麼做我老婆就無法申請失業補助;而我之前有聽我老婆講過,再她來這家公司時,這個職位的員工也是因為懷孕而離職...
他們這麼做會讓人連想到是不是因為懷孕的關係,公司逼人要"自願"離職...
公司在八德一路377號,經營汽車材料(光佑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助理
他們這麼做會讓人連想到是不是因為懷孕的關係,公司逼人要"自願"離職...
公司在八德一路377號,經營汽車材料(光佑國際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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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08-02-16T11:01
at 2008-02-16T11:01
(2)若是公司不想你再呆了,是可以用資譴費的方式,公司認為做事不夠主動認真無法勝任工作.....等(可請領失業給付)
(3)若是因為懷孕而逼迫離職,是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就業岐視法"將受最少150,000元罰款不可不慎
(4)年終獎金??依勞基法並無強制規定,一定要發給
(5)建議立即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2008-02-13 21:50:30 補充:
(1)若是簽署自願離職書依法是不符合請領失業給付的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17.gif
(2)若是公司不想你再呆了,是可以用資譴費的方式,公司認為做事不夠主動認真無法勝任工作.....等(可請領失業給付)
(3)若是因為懷孕而逼迫離職,是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就業岐視法"將受最少150,000元罰款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35.gif
不可不慎
(4)年終獎金??依勞基法並無強制規定,一定要發給
(5)建議立即向公司所在地勞工局提出檢舉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32.gif
申請失業給付?如何可以的話,需要附上什麼文件?如何計算失業給付? 最長可以領多久?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原因係指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或是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1個月無法就業,而且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而言。因公司人事緊縮致失業,應屬非自願離職。
勞工如果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資格,可於離職後檢附離職證明書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未能於該14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保險人(勞保局)核發失業給付。
有關失業給付之發放標準,係按被保險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發給1個月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惟被保險人在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如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80%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則不予扣除。但是在此特別提醒被保險人於完成失業認定申請失業給付期間已再就業或是另有工作收入時,應告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免事後追回溢領給付。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4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勞基法第17條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勞基法第16條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勞工保險局
電話語音答詢專線:412-1111轉123或0800-078-777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2703
環遊世界的夢要如何完成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rte/smiley_30.gif
2008-02-15 16:37:11 補充:
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第6條之1、第38條之1增訂條文、第1條、第5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第26條、第31條、第34條、第35條、第38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總統於97年1月16日華總義一字第09700003951號令公布
2008-02-15 16:41:40 補充:
第十一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三十四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2008-02-15 16:43:00 補充:
第二十六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008-02-15 16:44:09 補充:
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其第6條之1、第38條之1增訂條文、第1條、第5條至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第26條、第31條、第34條、第35條、第38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總統於97年1月16日華總義一字第09700003951號令公布
By Jake
at 2008-02-17T14:18
at 2008-02-17T14:18
第29條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A:因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資方須給勞工多少年終.所以還是要看資方的發方資格
Q:但老板娘的女兒確態度臉色很差說要寫妳自己(自願離職的),我昨天說的只是要你改進沒有要你離職(但他未何沒事先講明,卻等到寫離職申請時才這麼說)...,
第71條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A:只要不是勞工自願的是無效.可提出證明如電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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