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或德國有關墮胎的法案 - 社會議題
By Harry
at 2008-12-18T00:00
at 2008-12-1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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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或德國有關墮胎的法案
有哪一些法律條文
盡可能列德國的法律
謝謝
Update:
或者一些墮胎的案例
(能與訴訟相關較好)
有哪一些法律條文
盡可能列德國的法律
謝謝
Update:
或者一些墮胎的案例
(能與訴訟相關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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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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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en
at 2008-12-22T08:48
at 2008-12-22T08:48
德國於一九七四年通過墮胎罪的改革法案,其中刑法第 218 之 a 條規定:「懷孕十二週內,經孕婦同意而由醫生所為的墮胎,不罰。」一百九十三位基督教民主黨員及一些該黨執政的邦政府,主張第 218 之 a 條違憲,因為該規定允許在懷孕起十二週之內墮胎,違反了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句:「任何人均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犯的權利。」、第一條第一項第一句:「人性尊嚴不可侵犯。」2728最後聯邦憲法法院認定,第 218 之 a 條因為違反基本法對生命之保障而違憲。29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句規定:「任何人均有生命與身體不可侵害的權利。」法院認為,其保護不限於出生後已發育成熟的人,也不限於有存活能力的胎兒,強調「任何人」係指「每一個生命」,而依據現有之生物---生理學的認識,生命至少在懷孕後第十四日已經存在。由於「生命至少在懷孕後第十四日已經存在」,因此胎兒本質上也是基本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一句所保護的「任何人」,胎兒並享有人性尊嚴。3026BverfGE 39, 1ff. 27張志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最聯邦憲法法院墮胎判決,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78-79(1999/6)。28該改革法案並規定,自懷孕十二週起至二十二週內,若懷孕危及母親之生命或健康或有理由相信胎兒將產生無法治療的缺陷時,可以墮胎。而在二十二週之後,只有在危及母親生命的情形下允許墮胎。29張志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最聯邦憲法法院墮胎判決,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2(1999/6)。30張志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與德國最聯邦憲法法院墮胎判決,政大法研所碩士論文,頁 81-83(1999/6)。
詳細內容 → 德國胚胎保護法
圖片參考:http://image.mleps.hlc.edu.tw/06%E7%B6%B2%E9%A0%81...
葛藍登認為,法庭自己所起草的過渡法案和它宣稱是違憲的法令之間,實際上可說差別不大。她說,真正的差別在於法庭的聲明所產生的社會意義——法庭聲明墮胎並非突發奇想或意外之舉,而是具有道德嚴重性的議題。一九七六年,西德國會制定了新的法案。這項法案和被否決的一九七四年法案之間,就兩者真正禁止的部分而言,實際上的差別甚至更小。一九七六年的法案規定,如果接下來的懷孕狀況會令婦女身處艱難困境,那麼,十二週以內的墮胎是可容許的;如果胎兒畸形會讓婦女繼續懷孕變得不合理,最晚到二十七週的墮胎也是可以接受。和法國法律一樣,它也提供墮胎前(即使只是早期墮胎)的強制諮詢;並且在諮詢和墮胎之間有三個星期的等候期。
詳細內容 → http://www.nownews.com/2002/12/25/1128-1390865.htm
圖片參考:http://image.mleps.hlc.edu.tw/06%E7%B6%B2%E9%A0%81...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四 章 墮胎罪
第 288 條 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
罰金。
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 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詳細內容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Lcode=C0...
圖片參考:http://image.mleps.hlc.edu.tw/06%E7%B6%B2%E9%A0%81...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第一件墮胎判決就已經指出,在運用刑法規定來處理懷孕母女墮胎問題,會發生特殊的困難。因為懷孕會對孕母身體或精神狀態造成重大的影響;這經常意味著孕母整個生活方式的重大改變,並且會限制其人格自由發展的可能性;有時懷孕、生產甚至會威脅到孕母的生命安全。原則上固然認為,在整個妊娠期間,胎兒生命權的保護優先於孕母的生育自主權;然而,有時未出生者的生命權,對孕母已造成超乎一般懷孕可能的影響,對此就發生可期待性(Zumutbarkeit)的問題。
詳細內容 →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pocketsun/3/1267...
圖片參考:http://image.mleps.hlc.edu.tw/06%E7%B6%B2%E9%A0%81...
希望有幫到您!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ugc/rte/smiley_36.gif
By Regina
at 2008-12-22T00:25
at 2008-12-22T00:25
反復做人工流產或刮宮過度,可導致子宮內膜損傷,都有一定的機率造成不孕,所已請不要輕易嘗試,做好避孕措施!
所以流產後的調裡就更重要了,補充流產所流失的營養及所需養分,我之前有使用過一個方便又有效的小產調理包"天一本草愛小月",它是由有名老字號天一藥廠所製成,成分都是中藥草本類,裡面有功效跟使用方法可以進官網看看喔,都蠻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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