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我回答這問題!法律~(民法)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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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ora
at 2006-07-0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是這樣的!
我堂弟滿17跟她的女朋友也滿17歲!他們去motel開房間!(兩情相悅)
被女方家人知道了!
因為他們雙方家人是約在我家談事情~所以我有大約聽到他們說些什麼!
女方家人說我堂弟是畜牲、不是人、人格有問題、之類的!
說一些不堪入目的話!聽他們說要給我堂弟一個教訓!
氣到要叫人打我堂弟!或幹掉我堂弟之類的話!(這我們是能理解的!)
不要跟我們要錢之類的!
站在他們的立場我當然也是會很生氣~女兒被欺負!
之後他們要求我堂弟寫切結書不得在與他女兒在一起!
可是~到他們要走之前說了~也是要道義上的賠償!價錢叫我們出!
出了之後還要去問看看別人這樣夠不夠!
我知道在刑法上16~18歲自願性性交是無罪的!
那在民法上呢?要賠償多少錢?
但是我嬸嬸家根本就沒錢!他家總共有三兄弟!我堂弟白天上課~晚上打工!
嬸嬸連另外2個小堂弟的學費還要跟別人借了!
還要幫我叔叔還債款!
天啊!可是對方是有錢人!幾十萬是解決不了的!該如何是好!
而且他們是高知識份子!覺得我堂弟配不上她女兒!
他們說他們不可能讓我堂弟他們在一起的!
他們栽培女兒一年花了70、80萬!那他們要多少錢~相信明眼人都知道吧!
還說沒錢是我們自己要去想辦法!就是要你們傾家蕩產!
唉~另外補充!
其實我堂弟的女朋友是很可憐的!她爸媽會打她罵她!
還說一些她怎麼這麼賤、爛、沒男人不行!
因為這件事還被踹肚子!
還有她有憂鬱症!有自殺的傾象!跟我堂弟在一起之後才有一點點好!
不會三不午時想要想不開!
現在她媽媽要求我堂弟開口跟她說分手!
真的好怕她會想不開!
我可以打家暴專線嗎?打家暴專線真的救的了她嗎?
她被打不是一次二次了!
年輕人就是這樣子,不會想!我知道我堂弟年紀還不到!
做這種事是不可原諒的!我們也不想要推卸責任!
他們也不要我們負責任!只是現在叫我堂弟不要跟她女兒在一起!
還要道義上的賠償!如果要求的金額上百萬!怎麼賠的起!
現在連5000元都要跟我借了!
只是~~少了我堂弟去打工賺錢!他們家也沒辦法生活的!
已更新項目:
是啦!沒錢還敢去上motel!(真是氣人丫!)
他們是雙方各付一半吧!
總之現在對方要獅子大開口!
唉!~~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Emily avatar
By Emily
at 2006-07-11T23:52
對於雙方均滿17,又是出於兩願而為非強迫性性交,依刑法不能說是完全沒事!!
第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和誘的解釋:得到被誘人的同意,引誘被誘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
在刑法整體規定來看 16足歲以上即擁有性自主權
所以雖然可能會被依刑法第227條提告但適用法令是第240條的和誘罪
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倘若女方本人忽然說她不是自願的或是男方欺騙她
那就會回到刑法
第 一六章~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 : ( 第 227- 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也就是不代表沒罪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至於民法上來說:
兒童或少年安置於主管機關委託之兒童福利機構、少年福利機構 、寄養家庭或其他適當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裁定遣送、或交由父母監護, 或為其他適當處遇,並通知主管機關續予輔導及協助。
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或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 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
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 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
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 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第十九條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無另犯其他之罪, 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如另犯其他之罪, 應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後,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 庭處理。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及教育部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於安置、輔導、保護收容兒童及少年期間,對該兒童或少年有監護權,代行原親權人或監護人之親權或監護權。
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養子女或被監護人犯第二十 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罪者,檢察官、兒童或少年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 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 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 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之限制,得指 定主管機關、兒童或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或少年 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及命其父母或養父母支付選定監護人相當 之扶養費用及報酬。
第二十一條
十八歲以上之人,如遭他人以強暴脅迫,略誘、買賣或其他違反 本人意願之方法而與他人為性交易者,得請求依本條例安置保護。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罰金。
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 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下罰金。
2006-07-09 21:47:49 補充:
為落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明定檢警認嫌犯犯家暴罪、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為強化對受害人的人身保護,草案也將民事保護令,除原先的「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外,增列「緊急保護令」:前二者由被害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若被害人有受到家暴之急迫危險者,檢警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夜間或休假日也不例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在六年前就設立了二十四小時的0800024995家暴與性侵害求助專線!!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6-07-12T14:10
1.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刑法第227條之一: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刑法第227條之一又稱兩小無猜條款,專為18歲以下偷嘗禁果的少男少女而設,防止他方家屬藉此無理要求!不過重點是:要兩情相悅,不能翻供!
4.請求當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的社工協助,他們都很熱心的。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6-07-10T19:29
第240條和誘罪之構成要件
1.要有和誘行為。
2.要有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之事實。
適用對象未滿二十歲之男女或有配偶之人。
依問題所言,並無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之事實,故不適用和誘罪之法條。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06-07-09T19:26
1.年滿17歲出於兩情相悅下的性行為,基本上沒有誰欺負誰的問題,現在是兩性平等的時代。
2.倘若小情侶雙宿雙飛,私奔到家長找不到的地方才有可能構成和誘罪,如果只是去旅館開房間是不會構成的。
3.本案看不到有性交易的問題,應該無須動用到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4.關於民事賠償部份,女方可能援引的是侵權行為﹝好像也只有這個請求權可以用,但能否構成,本人持保留意見﹞,如1.所述,現在是男女平等的時代,如果女方真的向法院起訴,男方也不妨依樣畫葫蘆,反訴告回去。
5.女方家屬「氣到要叫人打我堂弟!或幹掉我堂弟之類的話!」會成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有機會的話,把對話錄下來,不見得要拿出來告,等對方要對我方採取法律行動時,亦不失為一個反擊的籌碼。

家暴之監護權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06-07-08T00:00
請問一下....如果男方是家暴之加害人(第一次),但男方對小孩還不錯,想要小孩子的監護權,請問勝算機率大嗎? ...

幫忙我們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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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Valerie
at 2006-07-08T00:00
我們因家暴離開他們家,現在跟著媽媽住,我們家有三個小孩,我和妹妹都19歲,弟弟13歲,現在男方卻不願意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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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arry
at 2006-07-03T00:00
我爸爸有了外遇,是以前的舊情人。但後來被我媽發現,那段時間搞的家裡風風雨雨的。我爸也會家暴,他喜歡說 ...

(很急,等著救命)關於家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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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06-07-02T00:00
不好意思,各位大大請你們先耐心看個例子喔~夫妻結婚20多年,育有3兒女丈夫一直有酗酒的習慣而且酒品很不好20多� ...

夫妻離婚後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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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06-06-30T00:00
請問~夫妻二人於3年前離婚,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小孩監護權也是法院判決確認~老大交由女方,小兒子交由男方雙方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