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孕母》....急需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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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05-10-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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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民課要做報告0....
台灣人權問題研究---代理孕母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能提供意見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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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ri
at 2005-10-21T19:28
一 、序論生殖乃人之大欲,且在家族觀念根深柢固的華人社會,並有其宗氏遂以綿延不絕,而祖先得有血食之意義,故乃有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之說,而將個人之生殖欲望提昇至家族責任層次,因而惡化不育夫婦其妻之家庭地位、合理化納妾之習俗,而使歷來華人社會中因生子而鞏固家族地位(即所謂母以子貴)之女性飽受生育壓力,連帶亦使不育男子有深刻之子嗣壓力。此不育向以收養螟蛉子嗣為解決之道。惟祖先血食固得以維繫,然個人生育子嗣之欲望卻無得滿足。近來由於醫學科技之進步,部分不育夫婦已可透過人工生殖醫療技術,將其受精卵植入另一有生育能力婦女的子宮中,由其代替原生母懷胎十月,而使不育夫婦也能擁有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小孩,而滿足其生育子嗣之欲望。此即所謂「代理孕母」之技術。代理孕母的醫療技術雖已臻成熟,然而代理孕母行為事涉親子關係,故其所涉問題層面極為廣泛,如倫理、法律、心理、甚至宗教等層次,均十分困難而複雜,並非僅以立法技術將代理孕母行為合法化即可盡行解決。本文試以法學方法之角度,探討代理孕母合法化所涉之刑事問題,以解決代理孕母與現有法規範價值體系之衝突。二、 代理孕母所涉法律概念當一個新的社會現象出現,需要新的法律去規範它時,立法者首先要做的是對該現象以一個新的法律概念去描述它。所謂的法律概念,是基於一定的社會價值之承認、共識與儲藏,以規範之目的為取向,而對該社會現象所呈現的重要特徵做定義。惟在定義新的法律概念時,若對於其重要特徵之取捨有過分或不及的情形時,就必須在適用法律時,基於規範意旨而有加以限縮或擴張的必要,以維持整體法律體系的價值不發生衝突的現象。以代理孕母為例,首先要考慮到的是,如何對代理孕母此一新的社會事實,形成其法律概念,以達到規範的目的。其次,當代理孕母的法律概念形成後,如對整個法規範所建立的法律價值體系發生衝突時(如現行的刑法或民法),該如何以限縮或擴張的方法加以調整。這些問題,即是法學方法所嘗試處理的對象。代理孕母的法律概念,現行民法並無適當之規範。首先,對於出借子宮的第三人而言,因為子宮是身體的一部份,非民法上之物,故不能適用租賃或借貸之法律關係。另外,孩子是由第三人所生,依現行民法之規定,生母與子女之關係乃源自分娩,孩子因非提供卵子者所分娩,故無從以提供卵子者為母。所以要承認代理孕母制度,現階段唯有以特別法或例外規定之方式,直接承認孩子為提供卵子者之子女,並否認代理懷胎者因分娩所建立之親子關係,始能解決民法上所遇到的相關問題。但是即便如此,從社會大眾對代理孕母立法的反應來看,尚未形成充分共識,似乎無法達到法律概念所要求的社會價值之承認共識與儲藏。例如反對者認為,代理孕母立法,最大的錯誤即在於侵害親子倫理、違反人的尊嚴。母親受難生下子女,為了愛護子女可以連生命都不顧,可見母親是為子女而存在,是自然的天性。若只為滿足不孕夫婦「想要」孩子的欲望,使孩子與孕母的存在是為了不孕父母,而將胎兒、代理孕母視為工具或物體,根本侵害親子倫理關係。另外,人的存在,有其價值與尊嚴,並非為了特定的功能性與目的性而存在。代理孕母立法,使得「子宮工具化、生命商品化」,等於是視女性的子宮為工具,同時完全忽略母親在孕育過程中產生的天賦情愫。根本違反人的尊嚴。從心理學的層面來看,反對者謂,小孩誕生後,委託夫妻、代理孕母與小孩之間,所形成一組新的三角問題,最常見的如代理孕母於懷胎時期的心理調適、是否事後反悔、對小孩如何保密的問題等,這些課題,都不是一項立法、一樁契約就能全部規範解決的 。女權運動者亦認為,「代理孕母制」將女人的身體工具化,使其喪失自主性,並將嚴重影響台灣女性的健康,將女性的生育經驗分裂成受精、懷孕與孕育等片段,將女人徹底的非人性化,且加強傳統「傳宗接代」的工具性角色,更成為父權體制壓迫女性的助力。宗教團體對於代理孕母打破因果輪迴的關係,亦抱持著反對的態度。三、刑法相關問題代理孕母之立法對現行刑法,亦有適用衝突之現象。本文茲列舉數條關係較切之條文,以法學方法之觀點,探討其適用衝突等問題。自行墮胎罪  首先發生的問題是,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是否也適用於代理孕母的墮胎行為。從保護法益的觀點來看,墮胎罪所要保護的客體,是胎兒的生命法益,因此,懷胎婦女對於胎兒沒有自主決定權,她的自由處分權於此完全被剝奪。從方法論的觀點來看,對於自己的胎兒已無自由處分權,對於他人的受精卵所懷的胎兒更不能隨意加以處分。因之,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應作擴張解釋,使之亦適用於代理孕的墮胎行為,而成立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於此尚有一疑問,即代理孕母之墮胎行為,是否因其和所代孕之胎兒之間並無親子關係而直接適用刑法第217條之殺人罪?本文以為,胎兒在一般概念上雖為一生命體,惟其尚需依賴代理孕母之母體提供營養以維持生存,並非獨立之生命個體。實務上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意旨,認未經產生或即令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之胎兒,仍屬母體之一部份,並非刑法上所謂生存之人,即係採此見解。是故,代理孕母的墮胎行為在未立特別法加以處罰時,仍應適用第288條之懷胎婦女墮胎罪,而非第217條之殺人罪。 2. 加工墮胎罪 其次是第289條之加工墮胎罪,是否也適用於對代理孕母的加工墮胎行為。從保護法益的觀點來看,加工墮胎罪所要保護的客體,和第288條相同,亦是胎兒的生命法益。兩者的要件大同小異,所不同之處,僅在於行為的主體有異。因此,從方法論的觀點來看,對於他人的胎兒縱得其囑託或承諾,已無自由處分權,對於他人的受精卵所懷的胎兒更不能隨意加以處分。因之,第289條之加工墮胎罪應作擴張解釋,使之亦適用於第三人對代理孕母的加工墮胎行為,而成立第289條之加工墮胎罪。惟此處尚有一疑問,即第三人之故意,是否僅以對懷胎婦女之墮胎故意為以足,或是須明知懷胎婦女為代孕之代理孕母?本文以為,從保護胎兒的生命法益來看,第三人之故意,不應限制需明知懷胎婦女為代孕之代理孕母,即應僅以對懷胎婦女之墮胎故意,即成立本條之加工墮胎罪。另外,和本條相關的條文,尚有優生保健法。優生保健法係基於優生學的觀點,對於醫生之墮胎行為在若干情形下,視為合法的醫療行為。故對於代理孕母的墮胎行為,同樣地基於優生保健的觀點,於合於此法規定的情形時,亦有其適用的餘地,應予注意。事實上,代理孕母之制度,對於醫生之醫療行為所產生的衝擊,並不在於現行刑法第289條的加工墮胎罪,而是在於醫生介入了精卵結合時所涉及到的一些民事法律上的禁止規定﹝如精卵提供者之間的近親限制﹞。惟諸如此類的問題,似無法如刑法第289條的加工墮胎罪一般,可從倫理、血緣的觀點來解決,對於代理孕母此一制度,恐有負面影響的效果。類此問題在國內尚屬爭議性甚高議題,已非本文所討論的範疇,因於報告時有同學提出討論,故在此略為述明。 3. 傷害罪 關於胎兒是否得成為傷害罪的客體,前引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有謂:「過失致人於死罪,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例;即令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份,如有加害行為,亦只對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依此意旨,尚未出生之胎兒,在法律上不為殺人或過失致人於死罪之侵害客體;但其生存,附麗於母體之上,對母體以外之第三人,乃為母體之一部份,透過侵害母體的概念,得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的侵害客體。然而,如果懷胎婦女,非以墮胎之故意傷害其胎兒者,是否構成自傷行為?或者傷害「他人」?換言之,胎兒對該懷胎婦女而言,能否作為傷害行為之客體?對於代理孕母的傷害行為又如何?首先應對有血緣關係之懷胎婦女作討論,其次再以方法論之觀點,對代理孕母作適當的解釋。關於胎兒是否得為懷胎婦女傷害行為之客體,從一般的概念來看,胎兒亦是一種生命體,是故刑法第288條之墮胎罪即為對胎兒生命法益的保護。從邏輯的觀點推論,似可得到懷胎婦女自傷行為或過失自傷行為亦應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84條,以對胎兒生命體的身體健康之法益加以保護。惟此一推論,與一般學說和上述最高法院判例,以傷害行為之客體,僅以獨立於他人存在生命體為限,對於胎兒之傷害,除墮胎罪之外,仍必須附麗於母體法益之見解,頗有出入。何以發生此一邏輯推論上的出入?其原因在於法律的適用,必然基於一定之法律規範體系之價值判斷,過度強調其推演之純邏輯性,往往失去在法律規範體系下,從人性的價值基礎所發展出「當為思維」﹝Sollen﹞的要求。回到上述的問題,法律對胎兒生命法益之侵害特設第288條墮胎罪加以保護,而排除第271條殺人罪的適用,且在墮胎罪章內未有懷胎婦女因過失侵害胎兒生命法益的條文規定,如胎兒得為懷胎婦女傷害行為之客體,即因自傷行為或過失自傷行為而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84條,就會發生對具有較嚴重性的生命法益侵害的過失墮胎行為不罰,反而對輕度的侵害胎兒身體健康的過失傷害行為加以處罰,從法益保護的衡平觀點來看,顯有矛盾。因之,從法律所建立的規範價值體系來看,懷胎婦女之自傷行為或過失自傷行為,至侵害到胎兒的身體健康,不應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84條的傷害罪責。以上討論係對於和胎兒有血緣關係之懷胎婦女所獲致的結論,對於和胎兒無血緣關係之代理孕母是否亦有相同的結論?從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章來看,法律﹝立法者﹞僅對胎兒的生命法益,設此專章加以保護,而對其他法益如身體健康等法益,法律認為,從母親與胎兒之間的親子倫理關係來看,並沒有以刑事立法加以處罰的必要。惟此項倫理關係,並未存在於代理孕母和其所代孕的胎兒之間,故本文以為,從法律規範價值基礎的當為思維要求之下,刑法第277條、第284條的傷害行為之客體,應擴張解釋使之包含代理孕母所代孕的胎兒。是故,代理孕母的自傷行為或過失自傷行為亦應適用刑法第277條、第284條,以對其所代孕的胎兒生命體的身體健康之法益加以保護。 4. 母殺甫出生之子女罪 刑法第274條設有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條文,對於代理孕母是否有適用之餘地?按本條文減輕刑責之規定,其立意應係慮及行為人於行為時所面臨心理上之強大壓力,例如嬰兒出生後,社會或家庭因素致母親處於極度憂慮之狀態,因而殺嬰,其情殊為可憫,故於罪責要素上考慮其期待可能性顯著降低,因而有特赦減輕之規定。惟此一罪責之期待可能性,是否仍得適用於代理孕母之情形,恐有疑問。蓋代理孕母於代孕胎兒出生以後,即交由其提供精卵的父母親扶養,根本無所謂面臨心理上強大壓力之狀況。況且,自代理孕母之立法趨勢觀之,所謂母親,應係指提供卵子者,而非代理孕母本身。因此,關於刑法第274條之「母」之意義,自不包含代理孕母。故代理孕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代孕之子女者,應適用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 5. 遺棄罪 遺棄罪所欲保護者為生命法益,但是並非處罰發生實害之情形,而係處罰對生命法益發生危險之情形。換言之,其係屬危險犯,所處罰者為遺棄方式之危險行為。危險犯有所謂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實務上係採抽象危險說,亦即,僅須有遺棄無自救力之人之危險行為,即可成立本罪。代理孕母與不孕夫婦間所成立之代孕契約關係,應可構成刑法第294條第一項因契約關係所生之保護義務,故代理孕母於生產後,於尚未將所代孕之子女交於委託代孕夫婦之前,對該子女負有保護義務。因而若有故意遺棄所代孕之子女而該當於遺棄罪之構成要件時,自應負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罪責。惟此推理可能引起量刑方面之矛盾,即刑法第274條第一項之生母殺嬰罪,其法定刑乃6月以上至5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而生母遺棄甫出生子女致死罪則為7年以上之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兩相比較自屬輕重失衡,而有評價上之矛盾。故有學者認為此處應類推適用第274條較輕之法定刑,否則故意殺人反較遺棄致死之罪責尤輕,顯有矛盾。惟此情形係對親生母親始有適用,對於代理孕母而言,其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代孕之子女者,根據第﹝三﹞項之討論,應直接適用刑法第271條殺人罪,而不適用刑法第274條之生母殺嬰罪,故上述量刑之矛盾,在代理孕母之情形不致發生。 6. 其他現行刑法對於自殺行為,並不成立犯罪。故代孕者之自殺行為並不構成任何犯罪。惟若自殺未遂卻傷及所代孕之胎兒時,恐怕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據足以保障胎兒的生命與身體健康之法益。此外,如果代理孕母反悔不交出小孩時,可否適用於恐嚇取財或侵占罪,仍有相當大的爭議。諸如此類相關的刑事問題,仍有待於社會價值共識之形成,目前不宜以立特別法的方式來解決。 五、 結論 按一個新制度之形成,其過程必須經過長時間社會大眾之認識、承認、溝通該制度所肯認之價值,才能減少衝突。其間法學方法論之應用,除可減少法律價值體系之矛盾外,尚可檢驗法律概念之形成,是否有逾越或不足以達成其規範意旨之情形。代理孕母之立法,在國內尚屬爭議性甚高議題,民事上的爭議問題尤多,其間涉及倫理、心理、甚至宗教等層次,已非單純透過立法即可解決。本文試以法學方法論之觀點,從自然血緣及倫理等觀點為出發,嘗試處理代理孕母與現行刑法所生之相關爭議問題,其推理過程係首次嘗試,謬誤之處尚祈惠予指正。精子銀行是什麼性質的機購?解答:(對外)由於目前每6~7對夫婦就有1對不孕,而男性不孕的機率,也佔不孕症比例的30~35%,因此設立精子銀行,類似捐血的性質,需要徵求精子的捐贈,而捐贈的精子,是用於幫助不孕症家庭的夫婦。(對自己)一些因為疾病需要進行化療的男性,在化療前將精子取出後存儲在這裏,妻子選擇合適的時機來受孕,這就避免了化療傷害精子影響後代的健康。“因為低溫保存的精子可以存活幾個世紀,相對而言,供精者的新鮮精液倒很可能是危險的。”精子銀行還有許多用途,如可用來協助因惡性腫瘤需進行化學治療,或欲結紮前,先將自己之精蟲保存起來。也可以協助許多夫妻因為相隔兩地,彼此忙碌而無法在最適當時機”做人”時,先將精蟲取出送存,待有需時再解凍使用,另有些未婚男性,年輕時先儲存品質良好之精蟲,以備不時之需…等等,當然還有更多理由,不勝枚舉。做精液捐贈,有什麼好處?解答:(1)不孕症家庭的夫婦,也因為捐贈者的樂意奉獻、助人為樂的精神,讓他們擁有幸福美滿的家庭,默默地感謝捐贈者! (2)免費做精液和血液檢查,確定沒有傳染性疾病及遺傳性疾病,也因此證實自己是一位健康而優良的品種,可稱是一位健康而優秀青年。(3)如果合格的話(捐精者捐贈後第3天可問報告),有營養補助費。精液如何取得?解答:有一間隱密性良好的取精室,精液取得的方法,是自己用手淫的方法(自慰),直接將精液射入不孕症研究室所提供的無菌取精瓶內即可。有沒有限制捐贈次數?多久捐贈一次比較適當?解答:精液捐贈不限次數,但是只要有一次病人確定懷孕,則必需終止捐贈。(根據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於受贈人完成活產一次,應不得再使用,並予以銷毀之);通常精液捐贈,必須禁慾 5~7天,因此間隔時間,以一週以上較適當,以確保精子之品質。 精液捐贈前,必需做哪些檢查?大約需要多久時間?解答:身高、體重、家族史、精液檢查、血液檢查、精神疾病篩檢、遺傳性疾病篩檢(如染色體異常、癲癇、海洋性貧血…)、傳染性疾病篩檢(如梅毒、愛滋病、B型肝炎、…)…精液檢查項目包括: 精液CC數、精液血型、內含白血球數、精子型態、精子濃度、精子活動率、前進速率、直線性、擺幅等。   血液檢查項目包括:紅血球、血紅素、血球容積、血小板、白血球、ABO血型、Rh血型、梅毒、B型肝炎、愛滋病等。精液檢查約需1天,血液檢查約需3天請問精液捐贈者的資料,是否會外流洩密?解答:所有捐贈者資料必需傳送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審查,並以代碼方式建檔儲存,所有精液捐贈者的資料屬於《最高保密文件》,受贈者完全無法得知捐贈者基本資料,同樣的,捐贈者也無權得知受贈者之相關資料。當必需終止捐贈時,受捐贈的單位會打電話通知到捐贈者本人,不會詢問或告知捐贈者的家人、朋友或同事清液捐贈後,怕會影響到後代的婚姻?解答:(1)捐贈者的精液捐贈後,精子經處理後的所有權,已經是屬於本院或受贈者所有,而不是捐贈者本人所有。   (2)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規定,在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於受贈人完成活產一次,應不得再使用,並予以銷毀之,並不影響捐贈者。   (3)如果受贈者已懷孕,並且生下小孩,受贈單位可告知捐贈者對方姓氏及出生地,因此可避免兄妹或姐弟結婚的問題發生,不會影響後代的婚姻。 捐贈的精液可以精子銀行保存多欠?解答:捐贈的精液經過特殊洗滌處理,添加入冷凍保護劑,冷凍在零下196 ˚C的液態氮下,可冷凍保存10年,解凍後必須立即使用。當醫學遇到倫理的時候據北大醫院泌尿外科醫生透露,他們醫院曾經接收過一個要求睪丸移植的病例,一個年輕人因睪丸損傷不能生育,為他提供睪丸的是他的父親。手術因為種種原因最終沒有成功,醫生們卻因此想到一個倫理問題:如果移植成功,生下的孩子是這位“父親”的兒子,還是他的“兄弟”?因為精子的真實提供者是孩子的爺爺……澳大利亞的墨爾本市的維多利亞女王醫學中心,碰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原來接受“試管嬰兒”技術的一對美國夫婦,57歲的馬里奧和他40歲的妻子,3年前來這個試管嬰兒試驗中心,留下了兩個受了精的卵子冷凍起來,準備以後妻子再回到這里接受移植手術。不幸的是,手術還沒來得及進行,夫婦兩人就在一次飛機失事中遇難。那兩個留在試管中的受精卵怎麼辦呢?他們有沒有繼續存在和生長的必要?如果繼續使這兩個失去父母的受精卵成為“試管嬰兒”,誰做他們的代孕母親?他們有沒有接受死去夫婦遺產的權利?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衛署保字第八三O七一OO號令實施 衛署保字第八六O一五二五九號函修正衛署保字第八八O一八四三六號函修正第一條 為確保人工協助生殖技術(以下簡稱人工生殖技術)之正確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諮詢人工生殖事項,應設人工生殖技術諮詢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一、人工生殖技術:指利用非性交之人工方法,促使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二、受術夫妻:指符合本法第六條所定得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三、捐贈人:指提供精子、卵子之人。四、受贈人:指接受捐贈人所提供之精子或卵子之受術夫妻。五、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六、代理孕母:指接受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植入其生殖器官並代為孕育生產胎兒者。七、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與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其後代彼此間與親代 間具有完全相同之基因組成者。 第四條 醫療機構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但配偶間人工授精術不在此限。 醫療機構非經前項核准不得接受精子、卵子之捐贈;亦不得儲存或提供精子、卵子。 第五條 接受人工生殖技術之夫妻及捐贈人應接受左列檢查及評估:一、 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及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及兄弟姊妹之遺傳疾病紀錄。二、 一般性之生理狀況〈包括年齡因素〉。三、 有礙優生之精神疾病及傳染性疾病檢查。四、 一般性之心理狀況。五、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六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夫妻,醫療機構始得為其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一、 夫妻之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且無法治癒或罹患遺傳性疾病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者。二、 夫妻至少一方應有生殖細胞,並僅需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者。三、 妻方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四、 依前條規定檢查及評估結果,適合接受人工生殖技術者。 第七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不得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一、 捐贈人與異性之受術夫妻間有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之親屬關係。二、 捐贈人與受贈人經依第五條檢查及評估不合格者。三、 使用培育超過十四天以上之胚胎。四、 使用供實驗研究用途之精子、卵子或胚胎。五、 施行代理孕母方式。六、 施行無性生殖方式。 第八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應事前取得受術夫妻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書,並告悉該項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 前項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九條 受術夫妻不得指定捐贈人。但醫療機構得提供捐贈人之身高、體重、膚色及血型等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第十條 符合左列各款條件之人,醫療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精子或卵子:一、 女性年滿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男性年滿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二、 依第五條規定之檢查及評估結果為適合捐贈者。三、 未曾於他處捐贈精子或卵子者。四、 願以無償方式捐贈,且不指定受贈對象者。五、 願將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所有權移轉與負責保存之醫療機構。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捐贈時,應取得捐贈人親自簽名之同意書,並應告知其僅可於一處捐贈。 捐贈人有配偶者,並應取得其配偶之同意書。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接受捐贈人之捐贈,應於七天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以供查核。 醫療機構對卷贈人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於未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復前,不得使用。 第一項之查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團體或醫療機構為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發現捐贈人未經其配偶同意或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知捐贈人曾於其他醫療機構捐贈時,應拒絕其捐贈,或立即銷燬其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 醫療機構為前項拒絕或銷毀時,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不得同時提供二個以上受贈人使用;在受贈人懷孕時,應即停止使用該捐贈人之精子或卵子。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不得再使用,並於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銷燬之:一、 保存逾十年者。二、 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三、 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保存未逾十年之冷凍胚胎於完成活產一次後,經同一受術夫妻要求,醫療機構得協助其再完成活產一次,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醫療機構為第一項銷燬時,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應製作病歷載明左列事項:一、 受術夫妻部分:〈一〉 受術夫妻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性別、身高、體重、膚色、 血 型。〈二〉依第五條規定檢查、評估之紀錄。〈三〉相關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在醫療機構留存病歷之號碼。二、 捐贈人部分:〈一〉捐贈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性別、身高、體重、膚色、血型。〈二〉捐贈項目、次數、日期。〈三〉依第五條規定檢查、評估之紀錄。〈四〉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之使用紀錄。完成活產者前項病歷至少保存二十五年。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者,除為配偶間精子植入術外,應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陳報左列資料:一、 因人工生殖技術而出生嬰兒之出生年月日、性別、妊娠週數及體重。二、 該受術夫妻、相關捐贈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三、 施行人工生殖技術之項目、次數、成功率。四、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第十九條 人工生殖技術中屬於人體試驗部分,應依醫療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及行為醫師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醫療法、醫師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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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at 2005-10-21T02:00
我覺得下面那一篇+_+網友發表的比較好
內容比較充實
最佳解答應給他才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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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05-10-22T06:42
代理孕母
Surrogate Motherhood
認識代理孕母:
*何謂代理孕母?
最典型的例子是:夫妻雙方皆能提供正常的精子或卵子,並能結合為正常
的受精卵,但因妻子沒有子宮,所以只好將受精卵植入另一位婦女的子宮
內,讓這位婦女的子宮將受精卵「扶養長大」,10個月以後,將成熟的胎
兒分娩出來,再將嬰兒「退還」給提供精子與卵子的無子宮夫妻繼續將孩
子養育長大。
*現代借腹生子的做法是,先給施術者(妻子)施打排卵針,以刺激她的
卵巢多長幾個卵子,待卵子成熟時,再以一根長針從陰道伸入,將卵子吸
出體外,再置放於試管或培養皿中,再請先生取出精子,將精子與卵子放
在一起,第二天就可能變成受精卵,再將受精卵置於二氧化碳的培養箱中
,培養1至2天,等受精卵有了正常的發育,就可以將這些所謂的「早期胚
胎」放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繼續培育。
幸運的話,胚胎就會在「代母」的 子宮內著床發育,經10個月的孕育後,
代母的肚子,重回血源父母的懷抱,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醫界看法:
*國內約有75萬對夫妻深受不孕之苦。
*一項最新調查發現,國內平均每10對夫妻當中就有1.5對為不孕症所苦。
*台北榮總婦產部生殖內分泌指出,粗估國內約有10-15%的不孕盛
行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晚婚、墮胎、環境污染導致精子數減少,都可
能導致不孕。
*這些患者平均要做四次以上的人工生殖手術才功,花費上百萬是常見的
事。
*中央健保局表示,目前健保給付不孕症的部分包括檢查和排卵藥,人工
生殖技術方面依法不給付。
* 從許多治療不孕症的醫師反應顯示,不孕症的女性比較會積極尋求諮詢
奧援,會主動找醫師或友人討論生育問題,等於是比較肯坦承自己不孕的
事實,以及解決問題。相反的,男性在這方面是非常保守而且視為極度隱
私,坦承不孕是相當失面子的一件事,所以在不孕門診中,90%以上是女
性先檢查確認,萬一女性方面毫無問題時,男方才會在不甘願與不相信的
情況下一同檢查,如果一旦確定問題出在男方,男性通常是不可置信的震
驚。
*台大醫院婦產部指出,門診常見許多家庭因不孕而問題頻出,有些夫婦
甚至最後以離婚收場。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內分泌科指出,隨著
晚婚、環境汙染等現象日漸嚴重,不孕夫婦愈來愈多,他們平均必須接受
四次人工生殖技術,花費達百萬元以上,才有成功求子的機會。
*思考前述世界男人不孕率愈來愈高的趨勢,不得不假設:萬一夫妻倆女
無子宮、男無精蟲,又想有自己的小孩,這可怎麼辦呢?也許到時候就換
討論開放基因複製的問題了。
*醫界預言,代理孕母需求量並不少,但草案僅開放先天性無子宮及子宮
摘除的婦女可尋求代理孕母,對於罹患嚴重疾病,有子宮無法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醫界認為條件過嚴。
*和信醫院藥劑科表示,她很高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初步完成,不過,
她認為,女性主義者對做家事都爭取酬勞,代人生子付營養費是理所當然
,衛生署必須釐清商業行為與營養費的關係。
* 台大婦產科名譽教授說,他的門診約有五、六十位婦女先天性沒有子宮
,有些婦女因而 不敢結婚,也有人被抱孫心切的婆婆要脅,要求老公再討
小老婆傳宗接代。
*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泌尿科表示,國內已有婦女跨海到美國接受
代理孕母,代價約五萬美元,醫師抽一萬美元,代理孕母一萬五千美元,
律師收一萬美元,仲介收五千美元。
*台大婦產科教授說,雖然草案限制 有商業行,但從目前精卵捐贈已有金
錢介入的情形,捐精五千至一萬元,卵子十萬元,未來代理孕母難保不會
有商業行為。
*試管嬰兒手術通常以四次之內的成功機率最高,四次手術需要費用約在
百萬元之上。以國內不孕症盛行率達十%到十五%計算,全國五百萬對夫
妻當中,最多有七十五萬對夫妻有可能尋求人工生殖手術的協助,完成生
下寶寶的心願。若健保同意給付,金額應在三、四億左右。
*根據醫學統計,其實不孕症的比率有四十%是來自男性的問題,而且愈
來愈嚴重的是,科技文明、幅射環境、飲食習慣,正在逐步降低世界男人
製造精蟲的能力,男性不孕的問題只會更形嚴重。 *國外的代理孕母制使
夫、妻、孕母間的關係儘量建立在「技術」上,孩子在孕母體內成長外,
受精在體外,植胚胎由醫師做,沒有上床關係,沒有感情發展,只有偶爾
萬一發生孕母給不得孩子的協議破裂糾紛。
法界看法:
* 執業律師表示,現行人工試管法令,雖然嚴禁篩選男女,但產下的男嬰
比例明顯比女嬰多,她懷疑代理孕母本身所具有的商行為根本無法透過法
令約束。
*衛生署昨天草擬完成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傾向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
未來進行代理孕母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雙方訂定的契約需經法院
公證,並限制商業行為,草案修正傳統婚生子女地位認定方法,解決人工
生殖子女的婚生地位。 國內從民國七十五年陸續頒布人工生殖管理諮詢小
組設置要點、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及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為避
免人工生殖科技遭到濫用,並顧及婦女權益,決定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
草案」,委託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研擬。代理孕母是提供子宮,植入沒有
子宮無法自然懷孕的受術夫妻的精卵或胎胚,所以代理孕母與其所生育的
子女無血源關係,只有懷孕及生育的關聯。 目前有廿多個國家進行代理孕
母,有十多國家是合法進行,包括以色列、拉丁美洲及美國部分州,而英
國是有條件的實施,受術夫婦與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半年的評估,但澳洲、
日本及德國是禁止施行;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翁玉榮說,目前實施代理孕
母的國家多以行政命令實施,如果我國讓代理孕母合法,將是全世界第一
個立法的國家。
*草案限制接受代理孕母受術的夫妻必須有健康的精卵,太太因先天性無
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太太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現有婚姻關係,尚無子女
,也就是說單身者不可尋求代理孕母;李鎡堯估計,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
條件,每一萬名婦女,就有一人需要代理孕母出借子宮。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生下的小孩該叫外婆還是媽
媽,莫衷一是;草案規定,國內代理孕母若與受術夫婦為四等親內的親屬
,需為同輩。李鎡堯說,為避免輩分混淆,母親不可為女兒的代理孕母,
婆婆也不得為不能生育的媳婦生小孩,但代理孕母可以是同輩的姐妹、表
姐妹或堂姐妹,年齡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現有、曾有婚姻關係
,並育有子女。
*爭議性較大的血源認定問題,原本民法規定「從己身之所出」、「從誰
娘胎出生叫誰娘」的認定方式,由於人工生殖技術進步也有新的定義,草
案中規定「經代理孕母懷胎及分娩的子女,從受胎時即視受術夫妻的婚生
子女,若受術夫妻能證明非受術夫妻的子女,可在發現事實一年內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但出生後六年者就不適用」。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部分也受限於上一代的保守觀念。如
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對代理孕母有法律明文且規
定嚴格的國家。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
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階級等
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比它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多」,這樣的立法又有什
麼意義?
*草案規定,丈夫未滿五十五歲、妻子未滿五十歲者,且妻子經醫師證明
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只夫妻雙方都有健康精卵、且無子女
者,就可以申請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 婦女,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
,並且本身育有子女。而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如果是四親等內親屬,必須
是同輩規定。
*依規定,委託夫妻、代理孕母和執行的醫療機構相互間應訂書面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如果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併簽下同意書。確認代
理孕母產下的子女將來是委託夫妻的子女,不同於過去民法「己身所從出
者為母親」的規定。如果代理孕母半途想毀約、生完子女反悔不想交給委
託人,或任一方違反當初規定,將可依契約追溯責任。
*法規明文禁止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或代理孕母仲介的商業行,違者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利用宣傳品、出版
品、廣播電視或其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媒介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同樣會
受罰。 協會立場:
一般而言,每對夫妻應享有其孕育下代的權利,然,根據統計,台灣每十對夫婦
就有一對不孕,一此推估,全台約有七、八十萬對夫婦難有子望。「人工生殖
法」草案的產生,主要是替這些不孕夫婦爭取本來應享有的權利。 「人工協
助生殖法」,也就是目前廣泛討論的「代理孕母」議題,代理孕母產生是因為
有些夫妻能提供正常的精子或卵子,然因妻子沒有子宮,故只好將此受精卵植
入另一婦女子宮內,繼續培育。提起代理孕母,一般人常會與「借腹生子」混
淆,借腹生子,是此丈夫與另一婦女同房,生下屬於丈夫的「種」,兩者是不一
樣的。
中國人一向受「傳宗接代」思想束縛,因此我們很了解這些不孕夫妻渴望孩
子的心,也能接納他們想擁有自己血統的小孩的感覺。 但目前代理孕母爭議
頗多,其中還牽涉其後的意識形態,吾人茲就些疑問,提出以下看法:
一、 女性 主義者,認為代理孕母將女性身體工具化,女性長久在父權主義的
壓迫下,只 能成為父權社會下的一件工具。 代理孕母是否會加深民眾更認
為女人就是被男人利用來「傳宗接代」的工具。
二、 會採用代理孕母來達到傳宗接代的夫妻,應該多屬於社會中高階層的人
或擁有較多財富的人,而中國人強調傳宗接代,要如何確保代理孕母中的小孩
是屬於「自己的種」,故有可能會找與自己血統不同的婦女,借其子宮,,如此
就好比是高階層的人在壓榨低階層的人,如原住民…等,如此,社會公平 與正義
何在?也更強化「父權」。
三、 代理孕母雖本意良好,然執行卻仍憂心會成為一種商業行為。
四、 根 據代理孕母法草案中,規定代理孕母的條件是20至40歲,曾結婚或已
婚,並育 有子女者,方可成為代理孕母,然是否有想過從事代理孕母的婦女,其
兒女,他 們的感受如何?他們能坦然去面對人群,告訴其它人,說我的媽媽是
代理孕母 。對代理孕母本身親子關係及其子女的心理將造成極大的影響。
五、 目前醫學上仍無法確定婦女懷孕所生的下一代是否真的正常,如果萬一
代理孕母所懷的孩子是有缺陷的,請問手術夫妻會接受一個有缺陷的孩子嗎?
會無怨無悔的接受, 還是造成另一個棄嬰的產生。
六、 懷孕過程中的風險很大,如果假設有風險,是要以代理孕母為主, 還是胎
兒為重呢?
七、 民法親屬篇身份認定必須作修改。
八、 有些不孕夫妻提議健保給付人工協助生殖,吾人認為這是違反社會公義
的,不能犧牲社會成本去滿足少數人「傳宗接代」的慾望。 吾人認為,我們
應擺脫「父權思想」、「傳宗接代」的迷思,因此,凡是會助父權思想的政策
,均應再三考慮,而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製造更多的問題。現階
段已有太多的不公平及歧視,政府應盡力去改善這些壓榨、歧視的狀況,而非
助長。當然對於這些不孕夫妻,我們理解其望子的心,但仍可有其他方式解決
,只要不再迷思親生骨肉傳宗接代,要有一個孩子應不算太難,透過收養即可
。雖收養的爭議也有,但相對代理孕母而言,其所花社會成本較少。 不孕父母心情:
*若能將此法在立法院快速通過,除了國外部分地區外,將是世界第一個
通過代理孕母立法的國家。
*代理孕母條款,也會隨之合法化,除了嘉惠少數需借腹生子的不孕症患
者,更圓了為人父母組織美滿家庭的夢。
*汪先生服務於台灣省政府,結婚多年一直沒有小孩。身為獨子,父母抱
孫心切,為了想要一個孩子,夫妻倆上醫院檢查,結果是他的精子數太少
、太太的卵子品質又不良,於是在醫師建議下接連作了7至8次的試管嬰兒
手術,一花就是7、80萬。 散盡家財,夢仍然難圓,汪先生含淚說,他實
在不忍心看太太長期忍受卵子植入手術的身心折磨和痛苦,在一次又一次
的手術失敗後,夫妻倆一次次陷入更痛苦的煎熬,常常為了要不要再手術
一次,兩人爭執不休、惡言相向。
*余太太從事護理業,同樣飽受不孕之苦,她想到過去付出的代價和苦楚
,淚灑的說,這些年標會籌錢動手術,曾做過3次試管嬰兒,但都沒有成功
,已花了11、12萬元,痛心的不只是巨額花費,還有每次手術時的肉體痛
楚。
*富商太太因為不孕,夫妻找上代理孕母,以100萬元及一棟房子的優渥報
酬為代價。不料,孩子生下後實在太過可愛,代理孕母對小孩產生感情,
結果孕母不僅抱走小孩不告而別,還變賣房子、捲款潛逃,目前仍舊下落
不明。
*在立法院所舉行的一項公聽會中,不孕症患者現身說法因不孕症帶來的
身心痛苦。他們並希望健保能將昂貴的人工生殖手術納入給付,以減輕幾
乎使他們破產的醫療負擔。
*不孕症讓她用盡標會等方式籌措手術費用,但是3次手術之後,仍無懷孕
跡象。一路走來的等待與肉體所受的痛苦,也只能默默承受。
*不孕夫婦所要面對的最大壓力,其實是傳統觀念的「傳宗接代」。他認
為,就算健保給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但是仍無法解除不孕夫妻的精神壓力
,這是整個社會應該共同深思的地方。
學者看法:
*為什麼台灣獨在此法規上如此「進步」?一方面也許該喜於衛生署勇敢
面對科技發展和社會現實的需求,而予以立法關注,一方面不正也是國人
重視血源傳嗣觀念的一種投射?
*在目前社會上,無法生育,她就失去談戀愛的權力,她就不能擁有幸福
婚姻,就備受親族歧視,那女人不就等於「生殖工具」了嗎?女人作為一
個人的價值在哪裡?這似乎是值得思考的。
*有些女人不能生,就怕被休妻,其實男人外遇很多,太太生一堆小孩的
,先生還是照樣會養小老婆,所以代理孕母不一定能帶給婚姻幸福啊,但
是女人卻苦苦擔下「不能生」的原罪。
*未來尋找代理孕母,這些醫療行為幾乎操控在男性手中,男性知道女性
的痛苦嗎?傳統觀念的束縛,配合現代生殖科技,讓女性更無法超越性別
控制了。
* 「代理孕母」真的合法之後,帶來的還有觀念的衝擊,例如它可能是有
錢人才能做的事,因為尋找孕母費用昂貴,勞工階級是沒有機會的,這可
能再度對人造成階級的分類。
*國內就有許多偷跑的例子。儘管檯面上合法與否的爭辯不斷,但對現實
面的影響並不大。
*在台灣已經有世界第一的剖腹產、子宮切除、性別鑑定等聲名之外,再
加上代理孕母公開國家立法後,醫療如此廣泛的擴張,將讓人更加憂心與
害怕。 *但契約的有限而無法規範之處,未來將引發層出不窮的糾紛與社
會問題。
*兒童人權角度考量代理孕母對台灣社會的衝擊,在兒童人權不受重視的
台灣,尚有許多兒童未受到適當的照顧,而代理孕母制更將兒童當成是可
交易、任意處理的財產,以滿足成人的需要,並非以小孩為中心的一種做
法,將對兒童造成傷害。
*代理孕母制度只是把女性的生育經驗分裂成受精、懷孕和孕育等不同的
片段,把女性徹底的非人性化,加強了女性在傳統「傳宗接代」的工具性
角色,成為父權體制壓迫女性的助力。
*推動立法的主要力量就是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傳男人的宗、男人
的代的壓力,使得生子成為女人的天職,也是女人存在的唯一價值。代理
孕母立法背後也涉及醫療掌控及強大利潤,市面更已經喊出100萬元的價碼
*在代理孕母議題上,大人們只關切法律和自身需求,完全忽略孩子的人
權,大人是否考慮過孩子也有選擇父母的權利? *一旦政府真的將此合法
化,我們會看到原住民、外女傭、窮人和許多社會中的弱勢女性變成台灣
社會的「生殖機器」。特別就外女傭而言,除了現有的勞力剝削之外,將
來她們也會受到更可怕的身體剝削。
醫界看法:
*國內約有75萬對夫妻深受不孕之苦。
*一項最新調查發現,國內平均每10對夫妻當中就有1.5對為不孕症所苦。
*台北榮總婦產部生殖內分泌指出,粗估國內約有10-15%的不孕盛
行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晚婚、墮胎、環境污染導致精子數減少,都可
能導致不孕。
*這些患者平均要做四次以上的人工生殖手術才功,花費上百萬是常見的
事。
*中央健保局表示,目前健保給付不孕症的部分包括檢查和排卵藥,人工
生殖技術方面依法不給付。
* 從許多治療不孕症的醫師反應顯示,不孕症的女性比較會積極尋求諮詢
奧援,會主動找醫師或友人討論生育問題,等於是比較肯坦承自己不孕的
事實,以及解決問題。相反的,男性在這方面是非常保守而且視為極度隱
私,坦承不孕是相當失面子的一件事,所以在不孕門診中,90%以上是女
性先檢查確認,萬一女性方面毫無問題時,男方才會在不甘願與不相信的
情況下一同檢查,如果一旦確定問題出在男方,男性通常是不可置信的震
驚。
*台大醫院婦產部指出,門診常見許多家庭因不孕而問題頻出,有些夫婦
甚至最後以離婚收場。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內分泌科指出,隨著
晚婚、環境汙染等現象日漸嚴重,不孕夫婦愈來愈多,他們平均必須接受
四次人工生殖技術,花費達百萬元以上,才有成功求子的機會。
*思考前述世界男人不孕率愈來愈高的趨勢,不得不假設:萬一夫妻倆女
無子宮、男無精蟲,又想有自己的小孩,這可怎麼辦呢?也許到時候就換
討論開放基因複製的問題了。
*醫界預言,代理孕母需求量並不少,但草案僅開放先天性無子宮及子宮
摘除的婦女可尋求代理孕母,對於罹患嚴重疾病,有子宮無法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醫界認為條件過嚴。
*和信醫院藥劑科表示,她很高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初步完成,不過,
她認為,女性主義者對做家事都爭取酬勞,代人生子付營養費是理所當然
,衛生署必須釐清商業行為與營養費的關係。
* 台大婦產科名譽教授說,他的門診約有五、六十位婦女先天性沒有子宮
,有些婦女因而 不敢結婚,也有人被抱孫心切的婆婆要脅,要求老公再討
小老婆傳宗接代。
*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泌尿科表示,國內已有婦女跨海到美國接受
代理孕母,代價約五萬美元,醫師抽一萬美元,代理孕母一萬五千美元,
律師收一萬美元,仲介收五千美元。
*台大婦產科教授說,雖然草案限制 有商業行,但從目前精卵捐贈已有金
錢介入的情形,捐精五千至一萬元,卵子十萬元,未來代理孕母難保不會
有商業行為。
*試管嬰兒手術通常以四次之內的成功機率最高,四次手術需要費用約在
百萬元之上。以國內不孕症盛行率達十%到十五%計算,全國五百萬對夫
妻當中,最多有七十五萬對夫妻有可能尋求人工生殖手術的協助,完成生
下寶寶的心願。若健保同意給付,金額應在三、四億左右。
*根據醫學統計,其實不孕症的比率有四十%是來自男性的問題,而且愈
來愈嚴重的是,科技文明、幅射環境、飲食習慣,正在逐步降低世界男人
製造精蟲的能力,男性不孕的問題只會更形嚴重。 *國外的代理孕母制使
夫、妻、孕母間的關係儘量建立在「技術」上,孩子在孕母體內成長外,
受精在體外,植胚胎由醫師做,沒有上床關係,沒有感情發展,只有偶爾
萬一發生孕母給不得孩子的協議破裂糾紛。
法界看法:
* 執業律師表示,現行人工試管法令,雖然嚴禁篩選男女,但產下的男嬰
比例明顯比女嬰多,她懷疑代理孕母本身所具有的商行為根本無法透過法
令約束。
*衛生署昨天草擬完成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傾向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
未來進行代理孕母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雙方訂定的契約需經法院
公證,並限制商業行為,草案修正傳統婚生子女地位認定方法,解決人工
生殖子女的婚生地位。 國內從民國七十五年陸續頒布人工生殖管理諮詢小
組設置要點、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及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為避
免人工生殖科技遭到濫用,並顧及婦女權益,決定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
草案」,委託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研擬。代理孕母是提供子宮,植入沒有
子宮無法自然懷孕的受術夫妻的精卵或胎胚,所以代理孕母與其所生育的
子女無血源關係,只有懷孕及生育的關聯。 目前有廿多個國家進行代理孕
母,有十多國家是合法進行,包括以色列、拉丁美洲及美國部分州,而英
國是有條件的實施,受術夫婦與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半年的評估,但澳洲、
日本及德國是禁止施行;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翁玉榮說,目前實施代理孕
母的國家多以行政命令實施,如果我國讓代理孕母合法,將是全世界第一
個立法的國家。
*草案限制接受代理孕母受術的夫妻必須有健康的精卵,太太因先天性無
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太太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現有婚姻關係,尚無子女
,也就是說單身者不可尋求代理孕母;李鎡堯估計,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
條件,每一萬名婦女,就有一人需要代理孕母出借子宮。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生下的小孩該叫外婆還是媽
媽,莫衷一是;草案規定,國內代理孕母若與受術夫婦為四等親內的親屬
,需為同輩。李鎡堯說,為避免輩分混淆,母親不可為女兒的代理孕母,
婆婆也不得為不能生育的媳婦生小孩,但代理孕母可以是同輩的姐妹、表
姐妹或堂姐妹,年齡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現有、曾有婚姻關係
,並育有子女。
*爭議性較大的血源認定問題,原本民法規定「從己身之所出」、「從誰
娘胎出生叫誰娘」的認定方式,由於人工生殖技術進步也有新的定義,草
案中規定「經代理孕母懷胎及分娩的子女,從受胎時即視受術夫妻的婚生
子女,若受術夫妻能證明非受術夫妻的子女,可在發現事實一年內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但出生後六年者就不適用」。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部分也受限於上一代的保守觀念。如
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對代理孕母有法律明文且規
定嚴格的國家。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
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階級等
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比它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多」,這樣的立法又有什
麼意義?
*草案規定,丈夫未滿五十五歲、妻子未滿五十歲者,且妻子經醫師證明
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只夫妻雙方都有健康精卵、且無子女
者,就可以申請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 婦女,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
,並且本身育有子女。而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如果是四親等內親屬,必須
是同輩規定。
*依規定,委託夫妻、代理孕母和執行的醫療機構相互間應訂書面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如果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併簽下同意書。確認代
理孕母產下的子女將來是委託夫妻的子女,不同於過去民法「己身所從出
者為母親」的規定。如果代理孕母半途想毀約、生完子女反悔不想交給委
託人,或任一方違反當初規定,將可依契約追溯責任。
*法規明文禁止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或代理孕母仲介的商業行,違者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利用宣傳品、出版
品、廣播電視或其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媒介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同樣會
受罰。

自傳要怎麼寫???

Rae avatar
By Rae
at 2005-10-18T00:00
申請學校獎學金要用怎麼寫andgt;andlt;要寫什麼andgt;andlt;我要範文~~

中國文化的疑問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05-10-18T00:00
半坡文化是哪一種人的文化?
而藍田人.元謀人.北京人 三者之間有何關係?
藍田人.元謀人.北京人 誰比較早?

什麼是小腿靜脈曲張?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05-10-18T00:00
什麼是小腿靜脈曲張?

”國民年金”預計將於何時開辦??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05-10-18T00:00
請問台灣繼and#34;全民健保and#34;之後,何時將要開辦and#34;國民年金and#34;??(總不會像軍購案闖關30度還是沉沒吧??)

TCO認證〈急~~贈20點限今天!!〉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5-10-18T00:00
1.認證單位、官方網站、認證主要內容、程序
2.通過檢測時較大的挑戰
3.列出通過最新認證的三家台灣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