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代理孕母》....急需 - 社會議題
By Emily
at 2005-10-19T00:00
at 2005-10-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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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民課要做報告0....
台灣人權問題研究---代理孕母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能提供意見囉!!謝謝
台灣人權問題研究---代理孕母問題!!
希望各位大大能提供意見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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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Yuri
at 2005-10-21T19:28
at 2005-10-21T19:28
By Lucy
at 2005-10-21T02:00
at 2005-10-21T02:00
內容比較充實
最佳解答應給他才對要
By Joseph
at 2005-10-22T06:42
at 2005-10-22T06:42
Surrogate Motherhood
認識代理孕母:
*何謂代理孕母?
最典型的例子是:夫妻雙方皆能提供正常的精子或卵子,並能結合為正常
的受精卵,但因妻子沒有子宮,所以只好將受精卵植入另一位婦女的子宮
內,讓這位婦女的子宮將受精卵「扶養長大」,10個月以後,將成熟的胎
兒分娩出來,再將嬰兒「退還」給提供精子與卵子的無子宮夫妻繼續將孩
子養育長大。
*現代借腹生子的做法是,先給施術者(妻子)施打排卵針,以刺激她的
卵巢多長幾個卵子,待卵子成熟時,再以一根長針從陰道伸入,將卵子吸
出體外,再置放於試管或培養皿中,再請先生取出精子,將精子與卵子放
在一起,第二天就可能變成受精卵,再將受精卵置於二氧化碳的培養箱中
,培養1至2天,等受精卵有了正常的發育,就可以將這些所謂的「早期胚
胎」放入代理孕母的子宮內繼續培育。
幸運的話,胚胎就會在「代母」的 子宮內著床發育,經10個月的孕育後,
代母的肚子,重回血源父母的懷抱,從此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醫界看法:
*國內約有75萬對夫妻深受不孕之苦。
*一項最新調查發現,國內平均每10對夫妻當中就有1.5對為不孕症所苦。
*台北榮總婦產部生殖內分泌指出,粗估國內約有10-15%的不孕盛
行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晚婚、墮胎、環境污染導致精子數減少,都可
能導致不孕。
*這些患者平均要做四次以上的人工生殖手術才功,花費上百萬是常見的
事。
*中央健保局表示,目前健保給付不孕症的部分包括檢查和排卵藥,人工
生殖技術方面依法不給付。
* 從許多治療不孕症的醫師反應顯示,不孕症的女性比較會積極尋求諮詢
奧援,會主動找醫師或友人討論生育問題,等於是比較肯坦承自己不孕的
事實,以及解決問題。相反的,男性在這方面是非常保守而且視為極度隱
私,坦承不孕是相當失面子的一件事,所以在不孕門診中,90%以上是女
性先檢查確認,萬一女性方面毫無問題時,男方才會在不甘願與不相信的
情況下一同檢查,如果一旦確定問題出在男方,男性通常是不可置信的震
驚。
*台大醫院婦產部指出,門診常見許多家庭因不孕而問題頻出,有些夫婦
甚至最後以離婚收場。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內分泌科指出,隨著
晚婚、環境汙染等現象日漸嚴重,不孕夫婦愈來愈多,他們平均必須接受
四次人工生殖技術,花費達百萬元以上,才有成功求子的機會。
*思考前述世界男人不孕率愈來愈高的趨勢,不得不假設:萬一夫妻倆女
無子宮、男無精蟲,又想有自己的小孩,這可怎麼辦呢?也許到時候就換
討論開放基因複製的問題了。
*醫界預言,代理孕母需求量並不少,但草案僅開放先天性無子宮及子宮
摘除的婦女可尋求代理孕母,對於罹患嚴重疾病,有子宮無法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醫界認為條件過嚴。
*和信醫院藥劑科表示,她很高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初步完成,不過,
她認為,女性主義者對做家事都爭取酬勞,代人生子付營養費是理所當然
,衛生署必須釐清商業行為與營養費的關係。
* 台大婦產科名譽教授說,他的門診約有五、六十位婦女先天性沒有子宮
,有些婦女因而 不敢結婚,也有人被抱孫心切的婆婆要脅,要求老公再討
小老婆傳宗接代。
*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泌尿科表示,國內已有婦女跨海到美國接受
代理孕母,代價約五萬美元,醫師抽一萬美元,代理孕母一萬五千美元,
律師收一萬美元,仲介收五千美元。
*台大婦產科教授說,雖然草案限制 有商業行,但從目前精卵捐贈已有金
錢介入的情形,捐精五千至一萬元,卵子十萬元,未來代理孕母難保不會
有商業行為。
*試管嬰兒手術通常以四次之內的成功機率最高,四次手術需要費用約在
百萬元之上。以國內不孕症盛行率達十%到十五%計算,全國五百萬對夫
妻當中,最多有七十五萬對夫妻有可能尋求人工生殖手術的協助,完成生
下寶寶的心願。若健保同意給付,金額應在三、四億左右。
*根據醫學統計,其實不孕症的比率有四十%是來自男性的問題,而且愈
來愈嚴重的是,科技文明、幅射環境、飲食習慣,正在逐步降低世界男人
製造精蟲的能力,男性不孕的問題只會更形嚴重。 *國外的代理孕母制使
夫、妻、孕母間的關係儘量建立在「技術」上,孩子在孕母體內成長外,
受精在體外,植胚胎由醫師做,沒有上床關係,沒有感情發展,只有偶爾
萬一發生孕母給不得孩子的協議破裂糾紛。
法界看法:
* 執業律師表示,現行人工試管法令,雖然嚴禁篩選男女,但產下的男嬰
比例明顯比女嬰多,她懷疑代理孕母本身所具有的商行為根本無法透過法
令約束。
*衛生署昨天草擬完成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傾向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
未來進行代理孕母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雙方訂定的契約需經法院
公證,並限制商業行為,草案修正傳統婚生子女地位認定方法,解決人工
生殖子女的婚生地位。 國內從民國七十五年陸續頒布人工生殖管理諮詢小
組設置要點、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及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為避
免人工生殖科技遭到濫用,並顧及婦女權益,決定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
草案」,委託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研擬。代理孕母是提供子宮,植入沒有
子宮無法自然懷孕的受術夫妻的精卵或胎胚,所以代理孕母與其所生育的
子女無血源關係,只有懷孕及生育的關聯。 目前有廿多個國家進行代理孕
母,有十多國家是合法進行,包括以色列、拉丁美洲及美國部分州,而英
國是有條件的實施,受術夫婦與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半年的評估,但澳洲、
日本及德國是禁止施行;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翁玉榮說,目前實施代理孕
母的國家多以行政命令實施,如果我國讓代理孕母合法,將是全世界第一
個立法的國家。
*草案限制接受代理孕母受術的夫妻必須有健康的精卵,太太因先天性無
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太太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現有婚姻關係,尚無子女
,也就是說單身者不可尋求代理孕母;李鎡堯估計,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
條件,每一萬名婦女,就有一人需要代理孕母出借子宮。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生下的小孩該叫外婆還是媽
媽,莫衷一是;草案規定,國內代理孕母若與受術夫婦為四等親內的親屬
,需為同輩。李鎡堯說,為避免輩分混淆,母親不可為女兒的代理孕母,
婆婆也不得為不能生育的媳婦生小孩,但代理孕母可以是同輩的姐妹、表
姐妹或堂姐妹,年齡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現有、曾有婚姻關係
,並育有子女。
*爭議性較大的血源認定問題,原本民法規定「從己身之所出」、「從誰
娘胎出生叫誰娘」的認定方式,由於人工生殖技術進步也有新的定義,草
案中規定「經代理孕母懷胎及分娩的子女,從受胎時即視受術夫妻的婚生
子女,若受術夫妻能證明非受術夫妻的子女,可在發現事實一年內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但出生後六年者就不適用」。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部分也受限於上一代的保守觀念。如
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對代理孕母有法律明文且規
定嚴格的國家。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
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階級等
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比它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多」,這樣的立法又有什
麼意義?
*草案規定,丈夫未滿五十五歲、妻子未滿五十歲者,且妻子經醫師證明
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只夫妻雙方都有健康精卵、且無子女
者,就可以申請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 婦女,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
,並且本身育有子女。而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如果是四親等內親屬,必須
是同輩規定。
*依規定,委託夫妻、代理孕母和執行的醫療機構相互間應訂書面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如果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併簽下同意書。確認代
理孕母產下的子女將來是委託夫妻的子女,不同於過去民法「己身所從出
者為母親」的規定。如果代理孕母半途想毀約、生完子女反悔不想交給委
託人,或任一方違反當初規定,將可依契約追溯責任。
*法規明文禁止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或代理孕母仲介的商業行,違者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利用宣傳品、出版
品、廣播電視或其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媒介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同樣會
受罰。 協會立場:
一般而言,每對夫妻應享有其孕育下代的權利,然,根據統計,台灣每十對夫婦
就有一對不孕,一此推估,全台約有七、八十萬對夫婦難有子望。「人工生殖
法」草案的產生,主要是替這些不孕夫婦爭取本來應享有的權利。 「人工協
助生殖法」,也就是目前廣泛討論的「代理孕母」議題,代理孕母產生是因為
有些夫妻能提供正常的精子或卵子,然因妻子沒有子宮,故只好將此受精卵植
入另一婦女子宮內,繼續培育。提起代理孕母,一般人常會與「借腹生子」混
淆,借腹生子,是此丈夫與另一婦女同房,生下屬於丈夫的「種」,兩者是不一
樣的。
中國人一向受「傳宗接代」思想束縛,因此我們很了解這些不孕夫妻渴望孩
子的心,也能接納他們想擁有自己血統的小孩的感覺。 但目前代理孕母爭議
頗多,其中還牽涉其後的意識形態,吾人茲就些疑問,提出以下看法:
一、 女性 主義者,認為代理孕母將女性身體工具化,女性長久在父權主義的
壓迫下,只 能成為父權社會下的一件工具。 代理孕母是否會加深民眾更認
為女人就是被男人利用來「傳宗接代」的工具。
二、 會採用代理孕母來達到傳宗接代的夫妻,應該多屬於社會中高階層的人
或擁有較多財富的人,而中國人強調傳宗接代,要如何確保代理孕母中的小孩
是屬於「自己的種」,故有可能會找與自己血統不同的婦女,借其子宮,,如此
就好比是高階層的人在壓榨低階層的人,如原住民…等,如此,社會公平 與正義
何在?也更強化「父權」。
三、 代理孕母雖本意良好,然執行卻仍憂心會成為一種商業行為。
四、 根 據代理孕母法草案中,規定代理孕母的條件是20至40歲,曾結婚或已
婚,並育 有子女者,方可成為代理孕母,然是否有想過從事代理孕母的婦女,其
兒女,他 們的感受如何?他們能坦然去面對人群,告訴其它人,說我的媽媽是
代理孕母 。對代理孕母本身親子關係及其子女的心理將造成極大的影響。
五、 目前醫學上仍無法確定婦女懷孕所生的下一代是否真的正常,如果萬一
代理孕母所懷的孩子是有缺陷的,請問手術夫妻會接受一個有缺陷的孩子嗎?
會無怨無悔的接受, 還是造成另一個棄嬰的產生。
六、 懷孕過程中的風險很大,如果假設有風險,是要以代理孕母為主, 還是胎
兒為重呢?
七、 民法親屬篇身份認定必須作修改。
八、 有些不孕夫妻提議健保給付人工協助生殖,吾人認為這是違反社會公義
的,不能犧牲社會成本去滿足少數人「傳宗接代」的慾望。 吾人認為,我們
應擺脫「父權思想」、「傳宗接代」的迷思,因此,凡是會助父權思想的政策
,均應再三考慮,而政策的制定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製造更多的問題。現階
段已有太多的不公平及歧視,政府應盡力去改善這些壓榨、歧視的狀況,而非
助長。當然對於這些不孕夫妻,我們理解其望子的心,但仍可有其他方式解決
,只要不再迷思親生骨肉傳宗接代,要有一個孩子應不算太難,透過收養即可
。雖收養的爭議也有,但相對代理孕母而言,其所花社會成本較少。 不孕父母心情:
*若能將此法在立法院快速通過,除了國外部分地區外,將是世界第一個
通過代理孕母立法的國家。
*代理孕母條款,也會隨之合法化,除了嘉惠少數需借腹生子的不孕症患
者,更圓了為人父母組織美滿家庭的夢。
*汪先生服務於台灣省政府,結婚多年一直沒有小孩。身為獨子,父母抱
孫心切,為了想要一個孩子,夫妻倆上醫院檢查,結果是他的精子數太少
、太太的卵子品質又不良,於是在醫師建議下接連作了7至8次的試管嬰兒
手術,一花就是7、80萬。 散盡家財,夢仍然難圓,汪先生含淚說,他實
在不忍心看太太長期忍受卵子植入手術的身心折磨和痛苦,在一次又一次
的手術失敗後,夫妻倆一次次陷入更痛苦的煎熬,常常為了要不要再手術
一次,兩人爭執不休、惡言相向。
*余太太從事護理業,同樣飽受不孕之苦,她想到過去付出的代價和苦楚
,淚灑的說,這些年標會籌錢動手術,曾做過3次試管嬰兒,但都沒有成功
,已花了11、12萬元,痛心的不只是巨額花費,還有每次手術時的肉體痛
楚。
*富商太太因為不孕,夫妻找上代理孕母,以100萬元及一棟房子的優渥報
酬為代價。不料,孩子生下後實在太過可愛,代理孕母對小孩產生感情,
結果孕母不僅抱走小孩不告而別,還變賣房子、捲款潛逃,目前仍舊下落
不明。
*在立法院所舉行的一項公聽會中,不孕症患者現身說法因不孕症帶來的
身心痛苦。他們並希望健保能將昂貴的人工生殖手術納入給付,以減輕幾
乎使他們破產的醫療負擔。
*不孕症讓她用盡標會等方式籌措手術費用,但是3次手術之後,仍無懷孕
跡象。一路走來的等待與肉體所受的痛苦,也只能默默承受。
*不孕夫婦所要面對的最大壓力,其實是傳統觀念的「傳宗接代」。他認
為,就算健保給付了部分醫療費用,但是仍無法解除不孕夫妻的精神壓力
,這是整個社會應該共同深思的地方。
學者看法:
*為什麼台灣獨在此法規上如此「進步」?一方面也許該喜於衛生署勇敢
面對科技發展和社會現實的需求,而予以立法關注,一方面不正也是國人
重視血源傳嗣觀念的一種投射?
*在目前社會上,無法生育,她就失去談戀愛的權力,她就不能擁有幸福
婚姻,就備受親族歧視,那女人不就等於「生殖工具」了嗎?女人作為一
個人的價值在哪裡?這似乎是值得思考的。
*有些女人不能生,就怕被休妻,其實男人外遇很多,太太生一堆小孩的
,先生還是照樣會養小老婆,所以代理孕母不一定能帶給婚姻幸福啊,但
是女人卻苦苦擔下「不能生」的原罪。
*未來尋找代理孕母,這些醫療行為幾乎操控在男性手中,男性知道女性
的痛苦嗎?傳統觀念的束縛,配合現代生殖科技,讓女性更無法超越性別
控制了。
* 「代理孕母」真的合法之後,帶來的還有觀念的衝擊,例如它可能是有
錢人才能做的事,因為尋找孕母費用昂貴,勞工階級是沒有機會的,這可
能再度對人造成階級的分類。
*國內就有許多偷跑的例子。儘管檯面上合法與否的爭辯不斷,但對現實
面的影響並不大。
*在台灣已經有世界第一的剖腹產、子宮切除、性別鑑定等聲名之外,再
加上代理孕母公開國家立法後,醫療如此廣泛的擴張,將讓人更加憂心與
害怕。 *但契約的有限而無法規範之處,未來將引發層出不窮的糾紛與社
會問題。
*兒童人權角度考量代理孕母對台灣社會的衝擊,在兒童人權不受重視的
台灣,尚有許多兒童未受到適當的照顧,而代理孕母制更將兒童當成是可
交易、任意處理的財產,以滿足成人的需要,並非以小孩為中心的一種做
法,將對兒童造成傷害。
*代理孕母制度只是把女性的生育經驗分裂成受精、懷孕和孕育等不同的
片段,把女性徹底的非人性化,加強了女性在傳統「傳宗接代」的工具性
角色,成為父權體制壓迫女性的助力。
*推動立法的主要力量就是國人「傳宗接代」的觀念,傳男人的宗、男人
的代的壓力,使得生子成為女人的天職,也是女人存在的唯一價值。代理
孕母立法背後也涉及醫療掌控及強大利潤,市面更已經喊出100萬元的價碼
*在代理孕母議題上,大人們只關切法律和自身需求,完全忽略孩子的人
權,大人是否考慮過孩子也有選擇父母的權利? *一旦政府真的將此合法
化,我們會看到原住民、外女傭、窮人和許多社會中的弱勢女性變成台灣
社會的「生殖機器」。特別就外女傭而言,除了現有的勞力剝削之外,將
來她們也會受到更可怕的身體剝削。
醫界看法:
*國內約有75萬對夫妻深受不孕之苦。
*一項最新調查發現,國內平均每10對夫妻當中就有1.5對為不孕症所苦。
*台北榮總婦產部生殖內分泌指出,粗估國內約有10-15%的不孕盛
行率,有逐年增加的趨勢,晚婚、墮胎、環境污染導致精子數減少,都可
能導致不孕。
*這些患者平均要做四次以上的人工生殖手術才功,花費上百萬是常見的
事。
*中央健保局表示,目前健保給付不孕症的部分包括檢查和排卵藥,人工
生殖技術方面依法不給付。
* 從許多治療不孕症的醫師反應顯示,不孕症的女性比較會積極尋求諮詢
奧援,會主動找醫師或友人討論生育問題,等於是比較肯坦承自己不孕的
事實,以及解決問題。相反的,男性在這方面是非常保守而且視為極度隱
私,坦承不孕是相當失面子的一件事,所以在不孕門診中,90%以上是女
性先檢查確認,萬一女性方面毫無問題時,男方才會在不甘願與不相信的
情況下一同檢查,如果一旦確定問題出在男方,男性通常是不可置信的震
驚。
*台大醫院婦產部指出,門診常見許多家庭因不孕而問題頻出,有些夫婦
甚至最後以離婚收場。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內分泌科指出,隨著
晚婚、環境汙染等現象日漸嚴重,不孕夫婦愈來愈多,他們平均必須接受
四次人工生殖技術,花費達百萬元以上,才有成功求子的機會。
*思考前述世界男人不孕率愈來愈高的趨勢,不得不假設:萬一夫妻倆女
無子宮、男無精蟲,又想有自己的小孩,這可怎麼辦呢?也許到時候就換
討論開放基因複製的問題了。
*醫界預言,代理孕母需求量並不少,但草案僅開放先天性無子宮及子宮
摘除的婦女可尋求代理孕母,對於罹患嚴重疾病,有子宮無法懷孕的婦女
不適用,醫界認為條件過嚴。
*和信醫院藥劑科表示,她很高興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初步完成,不過,
她認為,女性主義者對做家事都爭取酬勞,代人生子付營養費是理所當然
,衛生署必須釐清商業行為與營養費的關係。
* 台大婦產科名譽教授說,他的門診約有五、六十位婦女先天性沒有子宮
,有些婦女因而 不敢結婚,也有人被抱孫心切的婆婆要脅,要求老公再討
小老婆傳宗接代。
* 台北榮民總醫院婦產部生殖泌尿科表示,國內已有婦女跨海到美國接受
代理孕母,代價約五萬美元,醫師抽一萬美元,代理孕母一萬五千美元,
律師收一萬美元,仲介收五千美元。
*台大婦產科教授說,雖然草案限制 有商業行,但從目前精卵捐贈已有金
錢介入的情形,捐精五千至一萬元,卵子十萬元,未來代理孕母難保不會
有商業行為。
*試管嬰兒手術通常以四次之內的成功機率最高,四次手術需要費用約在
百萬元之上。以國內不孕症盛行率達十%到十五%計算,全國五百萬對夫
妻當中,最多有七十五萬對夫妻有可能尋求人工生殖手術的協助,完成生
下寶寶的心願。若健保同意給付,金額應在三、四億左右。
*根據醫學統計,其實不孕症的比率有四十%是來自男性的問題,而且愈
來愈嚴重的是,科技文明、幅射環境、飲食習慣,正在逐步降低世界男人
製造精蟲的能力,男性不孕的問題只會更形嚴重。 *國外的代理孕母制使
夫、妻、孕母間的關係儘量建立在「技術」上,孩子在孕母體內成長外,
受精在體外,植胚胎由醫師做,沒有上床關係,沒有感情發展,只有偶爾
萬一發生孕母給不得孩子的協議破裂糾紛。
法界看法:
* 執業律師表示,現行人工試管法令,雖然嚴禁篩選男女,但產下的男嬰
比例明顯比女嬰多,她懷疑代理孕母本身所具有的商行為根本無法透過法
令約束。
*衛生署昨天草擬完成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傾向支持代理孕母合法化,
未來進行代理孕母前,必須先向主管機關報備,雙方訂定的契約需經法院
公證,並限制商業行為,草案修正傳統婚生子女地位認定方法,解決人工
生殖子女的婚生地位。 國內從民國七十五年陸續頒布人工生殖管理諮詢小
組設置要點、人工生殖技術倫理指導綱領及人工協助生殖管理辦法,為避
免人工生殖科技遭到濫用,並顧及婦女權益,決定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
草案」,委託司法院大法官戴東雄研擬。代理孕母是提供子宮,植入沒有
子宮無法自然懷孕的受術夫妻的精卵或胎胚,所以代理孕母與其所生育的
子女無血源關係,只有懷孕及生育的關聯。 目前有廿多個國家進行代理孕
母,有十多國家是合法進行,包括以色列、拉丁美洲及美國部分州,而英
國是有條件的實施,受術夫婦與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半年的評估,但澳洲、
日本及德國是禁止施行;警察大學法律系教授翁玉榮說,目前實施代理孕
母的國家多以行政命令實施,如果我國讓代理孕母合法,將是全世界第一
個立法的國家。
*草案限制接受代理孕母受術的夫妻必須有健康的精卵,太太因先天性無
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太太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現有婚姻關係,尚無子女
,也就是說單身者不可尋求代理孕母;李鎡堯估計,如果按照目前草案的
條件,每一萬名婦女,就有一人需要代理孕母出借子宮。
*國外曾有媽媽替女兒擔任代理孕母的例子,生下的小孩該叫外婆還是媽
媽,莫衷一是;草案規定,國內代理孕母若與受術夫婦為四等親內的親屬
,需為同輩。李鎡堯說,為避免輩分混淆,母親不可為女兒的代理孕母,
婆婆也不得為不能生育的媳婦生小孩,但代理孕母可以是同輩的姐妹、表
姐妹或堂姐妹,年齡必須在廿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現有、曾有婚姻關係
,並育有子女。
*爭議性較大的血源認定問題,原本民法規定「從己身之所出」、「從誰
娘胎出生叫誰娘」的認定方式,由於人工生殖技術進步也有新的定義,草
案中規定「經代理孕母懷胎及分娩的子女,從受胎時即視受術夫妻的婚生
子女,若受術夫妻能證明非受術夫妻的子女,可在發現事實一年內提起否
認子女之訴,但出生後六年者就不適用」。
*國內領養小孩的風氣遠不如國外,部分也受限於上一代的保守觀念。如
果人工生殖法案正式通過,台灣會成為第一個對代理孕母有法律明文且規
定嚴格的國家。
*衛生署有意開放代理孕母,做全球第一個代理孕母成文法的國家。 *衛
生署目前提出的草案將引起許多倫理、遺傳、道德、法律、性別、階級等
爭議,「所引起的問題比它可以解決的問題還要多」,這樣的立法又有什
麼意義?
*草案規定,丈夫未滿五十五歲、妻子未滿五十歲者,且妻子經醫師證明
為先天性無子宮或子宮因病切除者,只夫妻雙方都有健康精卵、且無子女
者,就可以申請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必須是二十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的 婦女,現有或曾有婚姻關係
,並且本身育有子女。而代理孕母與委託夫妻如果是四親等內親屬,必須
是同輩規定。
*依規定,委託夫妻、代理孕母和執行的醫療機構相互間應訂書面契約,
並經法院公證,如果代理孕母有配偶,配偶也要一併簽下同意書。確認代
理孕母產下的子女將來是委託夫妻的子女,不同於過去民法「己身所從出
者為母親」的規定。如果代理孕母半途想毀約、生完子女反悔不想交給委
託人,或任一方違反當初規定,將可依契約追溯責任。
*法規明文禁止意圖營利、從事生殖細胞或代理孕母仲介的商業行,違者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五十萬以下。利用宣傳品、出版
品、廣播電視或其媒體刊登或播送廣告,媒介人工生殖或代理孕母同樣會
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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