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妨害性自主罪的定義? - 社會議題
By Liam
at 2007-07-30T00:00
at 2007-07-3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為什麼這個案件可以判罪?
當初發生性關係後 也沒有去醫院採集精液來比對
難道只要單方面的指控對方性侵就可以判罪嗎?
國立大學準博士準碩士分別性侵女網友送辦
暑假期間北部地區一所國立大學碩士班和博士班學生,接連傳出性侵害女網友案件,警方接獲報案後,陸續傳訊這兩名高學歷的加害者,兩人都坦承和女網友發生親密關係,儘管加害人都認為女網友是心甘情願,但事後對方都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除了將兩名學生法辦之外,也呼籲網路世界的陷阱太多,血氣方剛的學生們不可不防。(彭清仁報導)
北部地區某所國立大學博士班學生,日前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女網友,由於相談甚歡,先是在研究室內有親密的愛撫動作,接著第二次約會深夜時選在公園內,雙方還發生性關係,之後男方便以寫論文無暇約會為由,希望改為一週見面一次,但女方則有受騙感覺,最後男方乾脆提出分手要求,女網友一氣之下直接到警局製作筆錄,控告這名國立大學的準博士性侵害,而這名準博士在接受警方偵訊時,也坦承和女網友發生性關係,但強調對方並未拒絕,所以才有進一步的親密行為。不料隔了一天,又有一名女網友到台北市向警方報案,控告遭這所大學的準碩士性侵害,警方在傳訊這名準碩士到案後,這名準碩士供稱,也是在聊天室內和女網友認識,在約會時因為情不自禁才愛撫對方,當時覺得女網友並沒有抗拒的情形,雙方雖然一度想要以一百八十萬元和解,但和解時男方帶著律師前往,女網友掉頭就走接著就控準碩士妨害性自主,由於兩名女網友對準博士和準碩士堅持提告,全案警方則是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兩人函送地檢署偵辦。不過承辦警員也感嘆,網路世界的確是佈滿陷阱,兩名國立大學的準博士和準碩士,都有大好前程卻因為一時把持不住,而吃上官司,真的是得不償失。
當初發生性關係後 也沒有去醫院採集精液來比對
難道只要單方面的指控對方性侵就可以判罪嗎?
國立大學準博士準碩士分別性侵女網友送辦
暑假期間北部地區一所國立大學碩士班和博士班學生,接連傳出性侵害女網友案件,警方接獲報案後,陸續傳訊這兩名高學歷的加害者,兩人都坦承和女網友發生親密關係,儘管加害人都認為女網友是心甘情願,但事後對方都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除了將兩名學生法辦之外,也呼籲網路世界的陷阱太多,血氣方剛的學生們不可不防。(彭清仁報導)
北部地區某所國立大學博士班學生,日前在網路聊天室中認識女網友,由於相談甚歡,先是在研究室內有親密的愛撫動作,接著第二次約會深夜時選在公園內,雙方還發生性關係,之後男方便以寫論文無暇約會為由,希望改為一週見面一次,但女方則有受騙感覺,最後男方乾脆提出分手要求,女網友一氣之下直接到警局製作筆錄,控告這名國立大學的準博士性侵害,而這名準博士在接受警方偵訊時,也坦承和女網友發生性關係,但強調對方並未拒絕,所以才有進一步的親密行為。不料隔了一天,又有一名女網友到台北市向警方報案,控告遭這所大學的準碩士性侵害,警方在傳訊這名準碩士到案後,這名準碩士供稱,也是在聊天室內和女網友認識,在約會時因為情不自禁才愛撫對方,當時覺得女網友並沒有抗拒的情形,雙方雖然一度想要以一百八十萬元和解,但和解時男方帶著律師前往,女網友掉頭就走接著就控準碩士妨害性自主,由於兩名女網友對準博士和準碩士堅持提告,全案警方則是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兩人函送地檢署偵辦。不過承辦警員也感嘆,網路世界的確是佈滿陷阱,兩名國立大學的準博士和準碩士,都有大好前程卻因為一時把持不住,而吃上官司,真的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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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Aaliyah
at 2007-07-30T17:53
at 2007-07-30T17:53
凡是違反個人意願的性交行為及利用個人從事色情表演、拍A片或裸照,即為個人性侵害。性侵害已侵害到個人的生命權 / 自由權 / 性自主權。
*大多數女性受害者成為強暴受害者或走向自傷自毀之路,究其原因,乃是因為
他們在侵害中犧牲自己,不健全的自我保護機制,讓他們更容易受傷害。
*性侵害種類
○性交行為:
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以及以性器之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身體以外的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身體或腔門之行為;即包括**、**、手指插入、異物插入及性器接觸等性行為。
○性騷擾:
1、即不受歡迎的性侵犯、性要求、具「性涵意」的言語或行為、態度。其中包括
強暴性別歧視的言論、身體的接觸、姿態、張貼的海報、圖片等。
2、違反當事人自由意願,且具性本質的侵犯、歧視、不適當行為或言語。
3、以性活動或與性有關的行為交換報酬之承諾,具冒犯性但不具脅迫性的
性表達。
4、性歧視言論
5、隱約向他人示好,對他人有「性」的興趣,提出性要求並給他人壓力
6、有性意味的碰觸
7、做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勢
8、Fitzgernald et al (1988)將性騷擾分成六類:
A、性別騷擾,一切強調「女性是次等人」「女性很難纏」
B、性挑逗:不受歡迎或不為被害者接受的性挑逗語言或行為
C、性賄賂:用性來交換利益
D、性要脅:強迫性行為
E、性攻擊:強暴、強行觸摸
F、性傷害:對受害者造成性恐懼、焦慮及傷害
○猥褻:
性侵犯的行為,如摸胸、大腿、臀部,強吻,貼身、裸露陽具等。
○調戲:
不正當的言語動作,欲挑引性慾,包括黃色言語攻擊、色情圖片。
資料摘自:http://tw.myblog.yahoo.com/learning-counseling/art...
參考資料
http://tw.myblog.yahoo.com/learning-counseling/
By Kelly
at 2007-08-03T13:54
at 2007-08-03T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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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7-07-30T09:00
at 2007-07-30T09:00
By Jacky
at 2007-08-02T13:50
at 2007-08-02T13:50
重點是要問關於妨礙性自主的定義
然後以這個案例來看的話
人家是好奇為甚麼這樣子可以告
大家也知道是偵查
By Suhail Hany
at 2007-07-30T17:10
at 2007-07-30T17:10
有判刑了嗎??只是偵查中而已阿
2007-07-31 15:28:14 補充:
妨害性自主,在刑法規定的清清楚楚,
本篇案例,
除非女網友未滿16歲,否則是不構成妨害性自主,
然而為什麼不能告?
有沒有罪跟會不會被告是不一樣的事情
請問你懂什麼,Kyle????
2007-07-31 15:28:33 補充:
唉唷~~我還用"請問"..我真謙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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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7-07-29T00:00
at 2007-07-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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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人愛用保健食品,以為來自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