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刑法 - 霸凌
By Michael
at 2011-03-05T00:00
at 2011-03-0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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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現在國二已滿14歲了.
我有一個同學在校外打人
現在家長要告他
打到內出血有驗傷單
他是主謀.那會被關嗎?
如果被關會被關大概多久到多久得刑期?
被關跟罰錢或送去感化院哪個比較有可能?
請各位大大詳細說明
拜託拜託因為我很擔心他
謝謝
我有一個同學在校外打人
現在家長要告他
打到內出血有驗傷單
他是主謀.那會被關嗎?
如果被關會被關大概多久到多久得刑期?
被關跟罰錢或送去感化院哪個比較有可能?
請各位大大詳細說明
拜託拜託因為我很擔心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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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
All Comments
By Wallis
at 2011-03-08T00:46
at 2011-03-08T00:46
主謀又打人
那就是傷害的正犯囉
依刑法18條的規定
雖然14歲以上未滿18歲可以減輕其刑
但一樣是犯罪
一樣依刑法277條的傷害罪處罰
只是訴訟程序是走少年事件處理法
送少年法院
因為傷害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
而且才14歲而已
應該會依刑法59條減刑或61條免刑
然後依刑法86條送感化教育
輕微罪行百分之九十九都依刑法92條付保護管束
就是不會被關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執行規定
你同學假日的時候就要常常到法院報到
法院會有一個觀護人會注意你同學有沒有乖乖的
法院還會視情況請你同學到醫院或其他社區當義工積陰德
叫你同學理性一點
不要再犯了
因為傷害別人並不能證明自己很行
只能證明自己很無能
By Sandy
at 2011-03-09T05:12
at 2011-03-09T05:12
1.被訓育組長幹*兩下,外加和解賠幾張小朋友了事。
2.還是要被訓育組長幹*,上少年法庭審理案子。
3.還是要被訓育組長幹*,然後被打那方烙兄弟算帳了事。
By Robert
at 2011-03-08T01:39
at 2011-03-08T01:39
By Freda
at 2011-03-07T08:35
at 2011-03-07T08:35
另外雖然不能用刑法.但對方是否已滿12歲如果滿了.就可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第 29 條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
,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一、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二、交付兒童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三、告誡。
前項處分,均交由少年調查官執行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得斟酌情形,經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及被
害人之同意,命少年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對被害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前項第三款之事項,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
第 42 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 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第 84 條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三條第二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前項罰鍰之裁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由少年法院囑託各該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之,免徵執行費。
第一項及第二項罰鍰之裁定,受處分人得提起告,並準用第六十三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至第四百十四條之規定。
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有第一項前段情形,情況嚴重者,少年法院並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 85-1 條 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 ,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之。
前項保護處分之執行,應參酌兒童福利法之規定,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訂定辦法行之
刑法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86 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 ,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2011-03-05 23:00:39 補充:
抱歉
有的句子會怪怪的
十分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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