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補償金 - 社會議題
By Heather
at 2007-12-13T00:00
at 2007-12-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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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因為喝酒醉騎摩托車跟別人對撞.對方也喝醉.雙方的機車強制險都過期了.而我哥也在這次意外中身亡.請問特別補償金可以理賠嗎?而且最近有通知單來文說要去監理站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議.會議中如果我們雙方和解的話,我們還可以提出特別補償金的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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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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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07-12-16T02:30
at 2007-12-16T02:30
本件被害人如採尿或抽血檢查血液中酒精濃度遠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標準值以上,則依法特別補償金應不予賠付之死亡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 修正】
第 1 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並維護
道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 11 條 本法所稱請求權人,指下列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
求補償之人:
一、因汽車交通事故遭致傷害者,為受害人本人。
二、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下: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姐妹。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補償。
受害人死亡,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時,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於
殯葬費數額範圍內,得向保險人請求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保
險給付扣除殯葬費後有餘額時,其餘額歸特別補償基金所有。受害人死亡
,無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請求權人,亦無支出殯葬費之人時,保險給付歸
特別補償基金所有。
前項殯葬費之項目及金額,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保險法之規定。
第 26 條 本保險之保險期間,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 28 條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前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
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 3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
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求提供有
關資料。
第 7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
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
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民國 94 年 6 月 8 日 修正】
第 6 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
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96 年 9 月 17 日 修正】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
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
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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