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洋一案真意保留五點 - 社會議題
By Dinah
at 2007-09-03T00:00
at 2007-09-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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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轉到東森 忽見王文洋 好像是幫人做保
他說 當時 他自己都跟銀行的人說不行了 銀行的人卻硬要他幫人做保
王文洋 可以主張這一條嗎??????
民法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一開始 他並沒有做保的意思 也說出來 也說給銀行聽 銀行(相對人)也明知 於是 王文洋可以向銀行主張
:
妳們明知我不行 我也說了出來 於是 就算我簽了 我作保的意思表示 還是無效
可以嗎??????
還是這一條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Update:
多明哥 來點論證吧 用意見是很客氣 但是不要怕用回答 就擺明了是要賺那兩點 又有何不可呢 ^_^
把你的論證 爽快的 寫到我要回答吧 ^_^
Update 2:
86呢??????
Update 3:
嗯......那民法86條 豈不如同虛設??????
Update 4:
多明哥大師 爽快的點我要回答吧 用意見很客氣 但是每次只能寫一毛毛 實在是意猶未盡啊......^_^
他說 當時 他自己都跟銀行的人說不行了 銀行的人卻硬要他幫人做保
王文洋 可以主張這一條嗎??????
民法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一開始 他並沒有做保的意思 也說出來 也說給銀行聽 銀行(相對人)也明知 於是 王文洋可以向銀行主張
:
妳們明知我不行 我也說了出來 於是 就算我簽了 我作保的意思表示 還是無效
可以嗎??????
還是這一條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Update:
多明哥 來點論證吧 用意見是很客氣 但是不要怕用回答 就擺明了是要賺那兩點 又有何不可呢 ^_^
把你的論證 爽快的 寫到我要回答吧 ^_^
Update 2:
86呢??????
Update 3:
嗯......那民法86條 豈不如同虛設??????
Update 4:
多明哥大師 爽快的點我要回答吧 用意見很客氣 但是每次只能寫一毛毛 實在是意猶未盡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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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7-09-06T21:12
at 2007-09-06T21:12
第一 如同杜月笙所言 人生有三碗麵最難吃 一場面二情面還有不會烹飪的人所下的麵 ......
第二民法86條 正是要挽救那些 已經為意思表示 已經簽下賣身契的人
商行為 人類史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是讓大家過的舒服的原因之一
商人現在是氾濫 任何人都可以稱為商人 商人亦無須考執照 一如 彼得杜拉克所言 未破產或只破產一次的銀行家 亦稱爵爺
但在古時候 我猜 商人是有資格有執照的 可能不是白紙黑字的執照 而是習慣(法)的要求 欲成為商人 必經(三年)學徒的訓練
( 類似軍隊的新兵 中國人說吃三年貓屎...... )
甚至必須經 商人之間的行會同業公會的認可 才可以從商
若你硬要經商 不從學徒幹起 也不經行會同業公會 我猜 也不是不可以
但要我猜 這樣子的(商業)社會地位 可能會比較低下 而且 一開始沒有行會同業公會的認可 信用應該也是沒有的
(
有經行會同業公會認可者 即便跟供應商沒有來往 可能仍有信用 供應商有可能會願意賒給他 這一點 大家可以體會吧 ^_^
)
該怎麼說
根據經濟學之父 亞當史密思的說法 行會同業公會這玩意兒 是在壓榨消費者的 我認為沒有錯 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
我猜
行會同業公會 也是有管理的功能 對 他可能會驅逐差勁的商人 不道德的商人 但是同時 他也會限定資格 限制哪些夠格的才有資格經商......可這款的組織 的確是壟斷 亞當史密思 講的一點都沒錯 永遠記得這一點 ^_^ 這是 God Damn的壟斷
但是
也要記得有一利必有一弊 此是陰陽
不夠格的商人(精確的說 是騙子 或是傻瓜like me......) 基於資訊不對稱的宇宙道理 消費者往往後知後覺 若行會同業公會真的可以驅逐這種人的話......說實話 還不錯 ^_^
若我記得沒錯的話 有一票西洋作家 都曾被父親送去當(商人)學徒 卻因為志趣不合而逃走 可惜我忘了是哪些文學先進 ^_^
當(商人)學徒 聽起來好像是很遜 但你若聽信 彼得杜拉克的說法 往往是家裡最聰明的 才會送去當商人學徒
不過 一個投機者的告白的那位老大 Andre Kostolany 安德烈‧科斯托蘭尼卻說 兄弟裡面最笨頭笨腦的 才去做學徒 哇ㄌㄟ ^_^ 有趣
我猜 彼得杜拉克始終是學者 而安德烈‧科斯托蘭尼始終是投資客 是身分的不同 讓他們有截然相反的結論 ^_^ 對 他倆彼此欽慕 呵呵
學徒進去 第一天 人家就跟他說 商人的話 (硬的)可以當台階
( 保險最重要是什麼 就是要說到做到 ^_^ )
然後 一直耳提面命三令五申 就是在講這件事 有一天出師了 他就變成磨練成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 狠角色 自然而然的 他永遠不必適用民法86條
有受過魔鬼訓練的人 I guess (中古世紀的 或者 近代的)商法會課予較高的注意義務 於是他一諾千金 不能反悔
(
因為有從學徒開始 每天都在教這件事:商人的話 (硬的)可以當台階
照三餐教 不教而殺謂之虐 有教而殺謂之仁??????
既然事實上有在教 教的精實 很自然的 法律上就 順水推舟 課予較高的注意義務 ^_^
)
我猜 古早的商法 與其說規範商行為 不如說規範(提高)商人本身的注意義務
現在當然是不行了 因為基於平等權 若無正當理由 不能平白無故的課予商人 較高的注意義務 ^_^
我猜 同時也是因為 現在也是沒有這樣的精實的訓練
(
會在真鈔裡面驂假鈔的人 跟自始就打算付你真鈔的人 誰比較可怕???
)
於是 我們必須有民法86條 我們必須挽救 那些已經為意思表示的人
怎樣的情形不能挽救 ??????
高度注重交易安全而犧牲當事人利益的場合 例如 對公眾性質的認股 ( 日本商法 )
票據法
第 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民法 無記名證券
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除此之外 應該是都可以救才對
但是 舉證之所在 即敗訴之所在
相對人的答辯 不該是你若不想保證 可以不簽
而該是 我並不知道你真意保留 我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
表意人的答辯是:你相對人明知我真意保留......委實不好證明啊 ^_^
2007-09-15 13:49:01 補充:
舉例而言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其中
法文的過失 眾說紛紜 惟管見以為 這一條 若放在商法 其過失就該解釋成 善良管理人的過失
蓋因商人 本來就是要比較精 每天都在銅錢眼裡翻跟斗 經驗累積十分豐富 所以 不太應該主張自己的意思表示有錯誤 ^_^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09-04T15:38
at 2007-09-04T15:38
2007-09-03 12:10:56 補充:
小弟只有一些淺見,所以還是用意見發表個人看法,民法第74條的幾個
要件問題:
1.可聲請的時間可能過了
2."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這難以證明,保證人一向是受很不公平的待遇
,要證明更不公平才能成立此要件吧
3.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在保證人王先生的情況下
,難以成立吧!
況且上述二三點都要聲請人負舉證責任。
2007-09-03 16:04:45 補充:
他自己都跟銀行的人說不行了 銀行的人卻硬要他幫人做保
這是之前發生的事情
之後
他親筆簽名做保了
就是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與銀行間成立保證契約
銀行看他簽名時並不知道他心中不想做保
(不想做保就不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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