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洋一案真意保留五點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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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7-09-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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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轉到東森 忽見王文洋 好像是幫人做保
他說 當時 他自己都跟銀行的人說不行了 銀行的人卻硬要他幫人做保
王文洋 可以主張這一條嗎??????
民法
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一開始 他並沒有做保的意思 也說出來 也說給銀行聽 銀行(相對人)也明知 於是 王文洋可以向銀行主張
:
妳們明知我不行 我也說了出來 於是 就算我簽了 我作保的意思表示 還是無效
可以嗎??????
還是這一條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Update:
多明哥 來點論證吧 用意見是很客氣 但是不要怕用回答 就擺明了是要賺那兩點 又有何不可呢 ^_^
把你的論證 爽快的 寫到我要回答吧 ^_^
Update 2:
86呢??????
Update 3:
嗯......那民法86條 豈不如同虛設??????
Update 4:
多明哥大師 爽快的點我要回答吧 用意見很客氣 但是每次只能寫一毛毛 實在是意猶未盡啊......^_^

All Comments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7-09-06T21:12
誠然 如同多明哥所言 你不想保證 一開始就不要簽 沒有錯 一點錯都沒有 但是
第一 如同杜月笙所言 人生有三碗麵最難吃 一場面二情面還有不會烹飪的人所下的麵 ......
第二民法86條 正是要挽救那些 已經為意思表示 已經簽下賣身契的人
商行為 人類史上最重要的議題之一 是讓大家過的舒服的原因之一
商人現在是氾濫 任何人都可以稱為商人 商人亦無須考執照 一如 彼得杜拉克所言 未破產或只破產一次的銀行家 亦稱爵爺
但在古時候 我猜 商人是有資格有執照的 可能不是白紙黑字的執照 而是習慣(法)的要求 欲成為商人 必經(三年)學徒的訓練
( 類似軍隊的新兵 中國人說吃三年貓屎...... )
甚至必須經 商人之間的行會同業公會的認可 才可以從商
若你硬要經商 不從學徒幹起 也不經行會同業公會 我猜 也不是不可以
但要我猜 這樣子的(商業)社會地位 可能會比較低下 而且 一開始沒有行會同業公會的認可 信用應該也是沒有的
(
有經行會同業公會認可者 即便跟供應商沒有來往 可能仍有信用 供應商有可能會願意賒給他 這一點 大家可以體會吧 ^_^
)
該怎麼說
根據經濟學之父 亞當史密思的說法 行會同業公會這玩意兒 是在壓榨消費者的 我認為沒有錯 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
我猜
行會同業公會 也是有管理的功能 對 他可能會驅逐差勁的商人 不道德的商人 但是同時 他也會限定資格 限制哪些夠格的才有資格經商......可這款的組織 的確是壟斷 亞當史密思 講的一點都沒錯 永遠記得這一點 ^_^ 這是 God Damn的壟斷
但是
也要記得有一利必有一弊 此是陰陽
不夠格的商人(精確的說 是騙子 或是傻瓜like me......) 基於資訊不對稱的宇宙道理 消費者往往後知後覺 若行會同業公會真的可以驅逐這種人的話......說實話 還不錯 ^_^
若我記得沒錯的話 有一票西洋作家 都曾被父親送去當(商人)學徒 卻因為志趣不合而逃走 可惜我忘了是哪些文學先進 ^_^
當(商人)學徒 聽起來好像是很遜 但你若聽信 彼得杜拉克的說法 往往是家裡最聰明的 才會送去當商人學徒
不過 一個投機者的告白的那位老大 Andre Kostolany 安德烈‧科斯托蘭尼卻說 兄弟裡面最笨頭笨腦的 才去做學徒 哇ㄌㄟ ^_^ 有趣
我猜 彼得杜拉克始終是學者 而安德烈‧科斯托蘭尼始終是投資客 是身分的不同 讓他們有截然相反的結論 ^_^ 對 他倆彼此欽慕 呵呵
學徒進去 第一天 人家就跟他說 商人的話 (硬的)可以當台階
( 保險最重要是什麼 就是要說到做到 ^_^ )
然後 一直耳提面命三令五申 就是在講這件事 有一天出師了 他就變成磨練成 一言既出駟馬難追的 狠角色 自然而然的 他永遠不必適用民法86條
有受過魔鬼訓練的人 I guess (中古世紀的 或者 近代的)商法會課予較高的注意義務 於是他一諾千金 不能反悔
(
因為有從學徒開始 每天都在教這件事:商人的話 (硬的)可以當台階
照三餐教 不教而殺謂之虐 有教而殺謂之仁??????
既然事實上有在教 教的精實 很自然的 法律上就 順水推舟 課予較高的注意義務 ^_^
)
我猜 古早的商法 與其說規範商行為 不如說規範(提高)商人本身的注意義務
現在當然是不行了 因為基於平等權 若無正當理由 不能平白無故的課予商人 較高的注意義務 ^_^
我猜 同時也是因為 現在也是沒有這樣的精實的訓練
(
會在真鈔裡面驂假鈔的人 跟自始就打算付你真鈔的人 誰比較可怕???
)
於是 我們必須有民法86條 我們必須挽救 那些已經為意思表示的人
怎樣的情形不能挽救 ??????
高度注重交易安全而犧牲當事人利益的場合 例如 對公眾性質的認股 ( 日本商法 )
票據法
第 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民法 無記名證券
第 719 條 稱無記名證券者,謂持有人對於發行人,得請求其依所記載之內容為給付之證券。
除此之外 應該是都可以救才對

但是 舉證之所在 即敗訴之所在
相對人的答辯 不該是你若不想保證 可以不簽
而該是 我並不知道你真意保留 我不是你肚子裡的蛔蟲
表意人的答辯是:你相對人明知我真意保留......委實不好證明啊 ^_^
2007-09-15 13:49:01 補充:
舉例而言 民法
第 88 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其中
法文的過失 眾說紛紜 惟管見以為 這一條 若放在商法 其過失就該解釋成 善良管理人的過失
蓋因商人 本來就是要比較精 每天都在銅錢眼裡翻跟斗 經驗累積十分豐富 所以 不太應該主張自己的意思表示有錯誤 ^_^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09-04T15:38
應該是都不可以
2007-09-03 12:10:56 補充:
小弟只有一些淺見,所以還是用意見發表個人看法,民法第74條的幾個
要件問題:
1.可聲請的時間可能過了
2."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這難以證明,保證人一向是受很不公平的待遇
 ,要證明更不公平才能成立此要件吧
3.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在保證人王先生的情況下
 ,難以成立吧!
況且上述二三點都要聲請人負舉證責任。
2007-09-03 16:04:45 補充:
他自己都跟銀行的人說不行了 銀行的人卻硬要他幫人做保
這是之前發生的事情
之後
他親筆簽名做保了
就是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與銀行間成立保證契約
銀行看他簽名時並不知道他心中不想做保
(不想做保就不要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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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da
at 2007-09-02T00:00
可以提供我有關於「鏡子」的作文、諺語、名言嗎?作文的大綱、或是名言佳句‧‧‧等。麻煩了,拜託andgt;and#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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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7-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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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7-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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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nes
at 2007-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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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07-09-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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