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律=車禍釐清 - 社會議題
By Dinah
at 2007-07-30T00:00
at 2007-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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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為駕駛=汽車乙方為駕駛=機車雙方行駛方向相同往北上=汽車為前方車輛=機車為後方車輛雙向單線車道道路中心為雙黃實線巷弄口劃有往南左半邊網狀線車禍地點為巷弄口網狀線處車禍時甲方汽車停擺地點為南下網狀線處乙方機車落土處為南下距中心雙黃實線約10-30公分停擺地點距中心雙黃實線約150公分車禍現場發生原因大致如下 : 甲方汽車欲左轉進入巷弄 , 當時並未打方向燈 , 並以連續快速度左轉造成後方機車乙方反映不及追撞甲方後側車門 請問本事件是甲方或乙方為錯最多並請解釋細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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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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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7-07-31T15:49
at 2007-07-31T15:49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第九十四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
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
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
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第九十九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
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
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
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
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
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
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
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
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
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
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
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
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器腳踏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
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
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器腳踏車,得不受第一項及第
二項之限制;並得行駛快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
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由此看來乙方為錯最多,理由是行車時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行駛在最外車道,甲方車輛轉彎時未打方向燈告知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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