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沒辦法治的了他嗎? - 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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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07-04-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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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的爸爸
簡稱是一個垃圾
怎麼說?!
她們家有四個小孩 兩個男生現在已經滿十八歲了 兩個女生才讀國小而已
以前 每天只要沒有檳榔或煙可以抽 就打他媽媽
心情好就對他家人很好 心情不好就破口大罵 什麼難聽的三字經都破口而出 就算兩個未成年小孩在場也是 ...
現在她們都跟他媽媽搬出來祝
目前想要離婚 他爸爸說 可以啊 只要監護權都給他就可以
有家暴的爸爸 誰想要!?
四個孩子沒有人要跟他
只有申請了 一個一張紙張的保護令 十個月內 監護權在媽媽手上
但是十個月後呢?!
而且線再他爸爸都會跟蹤他媽媽 上班幹麻的 都跟蹤一職跟蹤
跟變態一樣
可是到底有什麼方法治的了他?!
法律的漏洞就這樣嗎?!
已更新項目:
拜託 真的很急 ...
Tags: 家暴

All Comments

Tom avatar
By Tom
at 2007-04-28T03:27
裁判離婚: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到離婚,
而另一方不願一時,法律訂定了十一個裁判離婚的原因,
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十一個原因之一,
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
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
做成離婚的判決時,
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
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夫妻一方,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者。
2.與人通姦。
3.夫妻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
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夫妻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著。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實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關於家暴問題: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條,家暴受害者在取得保護令前,可請求警察人員做為適當的保護,若你長期遭受到精神上的威脅,應可向法院請求發給保護令。
而慣性毆打、重傷害、殺害行為既遂或未遂、妨害被害人行動自由、製造使人心生畏懼恐怖情境的行為、性虐待或者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罵他人的行動、語言等都屬於家暴之行為。
家暴受害者雖然可以申請保護令或其它單位協助,但暴力發生時,還是得先作好以下自保的防範措施:
一、受到身體的虐待,如被打、被刀械槍枝威脅、被捆綁或不實指控時,千萬要先保護自己的身體,不要做無謂的反抗。
二、被施暴者辱罵、諷刺、言語威脅或不實指控時,不要企圖回嘴辯解,以免火上加油。
三、發現施暴者在喝酒、嗑藥或情緒焦躁時,要小心應對。
四、家暴發生時儘快設法向外求救,讓鄰居親友能及時趕到。
五、受虐後要報警、驗傷(甲種驗傷單)、做筆錄、保留證物(如驗傷單、凶器),以便向有關單位提出告訴。
目前法律在對家暴事件訴請離婚條件上還有一些盲點;不過,很多受虐者是為了孩子,所以忍氣吞聲,造成一再受虐。其實法律有很清楚規定,只要受暴人能提出驗傷單及證人就能申請保護令(可以與醫生說明妳的情形,醫生會以他專業的角度替妳分析),藉由保護令不但可以避免加害者的騷擾,也能專心和相關團體處理婚姻或子女監護權等法律問題。所以如果一時還不能離婚,那就申請保護令先,至少可以保護自身安全。
不過話說回來,保護令的期限只有三個月,而且只能申請延展一次,要有最近三個月的連續驗傷單來證明家暴的持續性,這種要收集驗傷單才能成功訴請離婚的方式無疑是有問題,但在修法前你應該學會自我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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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婦幼中心       03-333-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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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07-04-25T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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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7-04-25T16:00
您的朋友的問題其實很簡單,只要懂法律的程序就可以了。
依照您的敘述,您朋友父親有暴力傾向,而且他的母親有保護令在手,孩子也都可以充當證人。
在這種情況之下,他的母親是可以向法院遞狀,申請裁判離婚的,並不是她的先生不離,就可以不離的。
民法1052條的第三款:
1.重婚。
2.與人通姦。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直系尊親屬,或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對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
至於監護權的取得,如果他的父親真的是垃圾一個,法官怎麼可能把這麼重要的一項權利,給一個垃圾去行使?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所以您可以請您的朋友一定要有信心,在沒有人可以保護他的家人的情況之下,請法律來保護他們,這是最有效的一股力量。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07-04-27T21:46
找出證據 裁判離婚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7-04-28T23:50
我店長也離婚了
情況是因為老婆外遇
結果離婚時女方想要監護權 就變成各說各話
後來法官是問店長小孩子
小孩子都是實話實說的 發現媽媽說謊後
就把小孩子給爸爸了
所以小孩子在庭上是一個很有力的幫手
2007-04-24 22:55:51 補充:
店長都說每個月賺錢都給老婆持家去
老婆說沒有 結果小孩子都指證歷歷
你參考看看

關於受家暴婦女訴請離婚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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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oppy
at 2007-04-22T00:00
我媽媽從結婚後開始就被我爸打(我跟我哥哥小時候也有被打),約二十年,前期是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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