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什麼叫”民粹” - 社會議題
By Carolina Franco
at 2005-10-11T00:00
問 題:何謂民粹?解 答:民粹的意義「民粹」(populism) 是個中性的字眼,固然它有可能對社會產生負面的影響,但沒有必要把它看成本質的「惡」,否則極可能會誤解民粹的意涵。如果我們真的憂慮民粹的負面影響,也應仔細分析它的起源與特質,如此方能約束它,避免失控。本文即從這個角度出發,把民粹當成社會中存在的政治或社會現象,再探究其意義與影響。學界有關民粹的討論甚多,但是把它當成一個學術概念來處理的卻很少。(Taggart, 2000:10) 主要原因是它呈現的樣貌過於豐富,難以捉摸。Edward Shils 在冷戰對峙的年代,首先對民粹進行系統的分析。他把民粹放在精英 (elites) 與群眾 (masses) 緊張對壘的脈絡中來看,民粹是一種人民不滿現狀的意識形態,它認為現有社會秩序其實是統治階級藉壟斷權力、財產、血統、文化而確立。(Shils, 1956: 100-1) 民粹主義者認為統治階級所代表的制度,既腐化又缺乏智慧;因此,寧願相信人民自己,也不相信這套制度。 (Shils, 1956: 101-3) 民粹主要的特質就是對政府的怨懟。Kornhauser 則將 Shils 的定義與其「大眾社會」(mass society) 的研究聯結在一起,認為民粹現象是大眾社會的原因與結果,它拒斥多元、歧異,傾向追求一致,有侵犯個人自由的可能性,因此是與自由民主是相衝突的。(Kornhauser, 1959: 103) Torcuato Di Tella 比較拉美和歐洲的民粹運動後,認為民粹是社會邁向現代化過程的產物。通常是不滿現狀的中產階級精英與期望日漸升高的群眾間的聯結,經濟發展好的社會中尤其容易發生。(Di Tella, 1997: 196) Cavin Kitching 亦是把民粹運動放在社會發展的脈絡中來看,民粹是對工業化社會的疑慮,是小規模生產者對集中生產趨勢的反動。(Kitching, 1989: 19-22)其實,每個歷史上的民粹運動都有獨特的時空情境與發展脈絡,我們很難找到固定的通則。Peter Worsley 比較各國的例子後說民粹至多只能稱是一種政治文化,而不是有特定內容的意識型態,也不是一種特定的組織形式。(Worsley, 1969: 245) 不少學者,如 Ernesto Laclau (1977:145) 放棄普遍化概念的嘗試,認為民粹運動是情境決定 (contextual) 的,不同的民粹例子很難類推。另外一些學者,如 Margaret Canovan (1981),將民粹區分為七種類型,前三類 (the populism of farmers, of peasants, of intellectuals) 為農民民粹運動 (agrarian populism),分別以美國一八九O年代的的人民黨 (people's party),加拿大一九三O年代的 Social Credit movement,以及德國一八九O年代的農民運動為代表。(Canovan, 1981:104)後四類為政治民粹運動:「民粹獨裁」 (populist dictatorship)、「民粹式民主」 (populist domocracy)、「反動式民粹」 (reactionary populism) 和「政客的民粹」 (politicians' populism)。「民粹獨裁」是人民支持的獨裁政權,典型的例子有拉丁美洲的民粹政權、曾任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州長 (1932-5) 及參院議員 (1932-5) 的 Huey Long,他是窮人的代言人,對抗資產階級富人。「民粹式民主」主張落實直接民主的精神,例如美國二十世紀初期的進步主義運動,主要由知識分子帶動,主張以直接民主替代或補充功能不彰的代議政治,他們是在十九世紀美國農民民粹運動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Canovan: 1981:177) 瑞士則是民粹民主的典型代表。「反動式民粹」是激進的反自由主義運動,如美國阿拉巴馬州的 George Wallace。一九六八年當黑人民權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時,Wallace 豎起反對「種族去隔離化」(racial desegregation) 的大旗,堅持種族隔離政策。英國的 Enoch Powell. 警告外來移民對英國傳統文化的破壞。他們代表「草根的反動、威權、種族思想」對抗「進步、自由、寬容的精英文化」。(Canovan, 1981:229) 最後,「政客的民粹」這是政治人物巧妙地團結「人民」,創造跨越階級、全包式的 (catch-all) 政治意向,虜獲選民的心,挑戰既有權力結構。美國總統 Jimmy Carter 可謂個中翹楚。(Canovan, 1981:269-73) Canovan 表示這些類型並非一成不變,民粹運動依發展的情境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類型間轉換,唯一的共同點是「訴諸人民」和「反精英文化」,但即使是此點,亦不宜過於強調。(Canovan, 1981: 298)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學者們對民粹的分析甚少將它當成絕對負面現象來看待,它僅代表基層人民對既有制度、精英統治的不信任,這個字眼是中性的。Margaret Canovan 的新作〈相信人民!民粹和民主的兩個面向〉(Trust the People! Populism and the two Faces of Democracy, 1999) 對民主社會中的民粹運動則有更清楚的理論探討。她對民粹運動的界定是「訴諸人民以反抗既有權力結構和主流觀念、社會價值的運動」。(Canovan, 1999:3) 民粹的發動者是被社會邊緣化的人民,可能是知識份子,也可能是弱勢團體,他們對既有社會制度或秩序不滿,不惜採取激烈的反制行動。他們反對的對象除了握有權力 (包括政黨、國會、政客、利益團體等) 的精英外,也包括他們所代表的文化。民粹運動不信任代議民主,痛恨政客的虛矯、官僚的裝腔作勢。(Canovan, 1999:5-6; Taggart, 2000: 108) 他們採取的論述策略是簡化問題、強調人民主權、激化對立。(Taggart, 2000: 108-112) 直接民主,如創制、複決、罷免等,合乎人民主權的精神,因此受到民粹主義者的歡迎,不令人意外。當然,此種反對的情緒未必是理性的。(Taggart, 2000: 95)民粹正當性的基礎是人民的道德直覺與常識,「正義」是一種感覺,毋須透過難以理解的理論或複雜的法律來詮釋。民粹運動者自認為他們代表的是抽象的「人民」(the people) 利益,而不是少數人的利益。這裡的「人民」有區隔你我的作用。(Canovan, 1999: 5; Taggart, 2000: 94) 某些是「真正」的人民,另外一些則是要被打倒的對象。當他們提及「全民利益」時,隱含有一些罔顧人民利益的人存在。用這樣方式,他們可以把平民與精英、特權、貴族、富人對立起來;也可能把不同的族群或宗教信仰的人對立起來。然而,真正的人民通常是沈默的、沒有組織的、弱勢的,所以才會被壓迫。民粹運動者慣於把敵人「妖魔化」 (demonized),一方面這可以強化自身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的內部凝聚力。(Taggart, 2000: 94-6) 當民粹主義與民族 (國家)主義結合時,其他民族 (國家) 的人就變成攻擊或譴責的對象。民粹的特質民粹運動無特定思想內涵民粹沒有特定的思想內涵,基本上它可以與任何意識形態結合,端視其社會情境或反對的對象而定。(Canovan, 1999: 4) 因此,民粹運動的訴求可能是土地改革、解除束縛,改善生活,如歷史上屢見不鮮的農民革命;也可能針對財團、官僚、政黨與貪婪政客,如美國十九世紀末的進步主義運動;也可能是民族主義導向,挑戰國際秩序,如德國納粹。民粹訴求可能是右派的降低賦稅,要求更多的自由市場,也可能是左派的土地改革或財富重新分配。他們可能是挑戰沒有正當性的法律規範,也可能是要求社會秩序的重建,也可能指向性別、宗教、種族上的議題。對民粹運動的研究者而言,他們訴求什麼不是重點,重點在他們為什麼會有如此的訴求?此種訴求反應著怎樣的意義?以及他們的行動造成了怎樣的影響。當然,這與民粹的運作型式有關。民粹與民粹領袖民粹直接訴求人民的情感,反對制度的中介,因此很難建立完整、效率的領導體系,這造成發展上的困境。(Taggart, 2000: 99-100) 同時,民粹沒有清楚的核心意識形態,更增加內部領導的困難,因此,民粹領導者的人格特質乃成為民粹是否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Max Weber 的「克里斯瑪」 (charismatic) 領袖恰好符合民粹運動的需求。(Taggart, 2000: 101) 民粹領袖簡潔有力的訴求,走入群眾,贏得人民的信賴,彼此建立類似於宗教般的效忠關係。他們瞭解群眾的道德熱情不易維繫,因此必須不斷製造「事件」證明自己的「神聖性」 (不管是能力或行為) 方能維持領導權威於不墜。缺乏制度式的組織運作,權力過度集中於領導者,造成民粹領導仰賴威權領導和不寬容的特性。(Taggart, 2000: 103) 民粹的困境是,它必須制度化,運動方能持續;然而制度化以後,與群眾的距離就會增大,甚至疏離,這是個兩難。直接民主是克服制度化兩難的途徑之一,不少民粹運動正是以直接民主作為訴求重點。(Taggart, 2000: 104)由上而下亦或由下而上另一個值得關心的問題是,民粹是由上而下或由下而上?這兩種都有可能。即使是由下而上的民粹運動,通常也有知識精英加入領導,組織群眾,提出訴求。由上而下的民粹運動,由統治者發動。此時必然是統治者面臨重大經社危機,或者有改變現狀的強烈企圖,然而依法定途徑、溝通協商有困難或緩不濟急,因此,乃思直接訴諸人民、動員群眾,以凝聚改變現狀的動力,例如兩次大戰間德國的納粹,戰後法國第五共和總統 Charles De Gaulle 亦被認為是精於運用民意的民粹型領袖。其實,美國總統 Abraham Lincoln 被刺後接替其職位的總統 Andrew Johnson (1865-69) 其南方重建政策與國會相左,亦思訴諸民意,對抗國會。一八六六年藉期中選舉之便,全國巡迴演說 ("swing around the circle"),嚴辭攻擊國會,為其政策辯護,還一度引發群眾騷動, 不過 Johnson 似乎缺乏群眾魅力,他的努力證明徹底失敗 (還差一點被彈劾),不過其民粹企圖則是相當明顯。 民粹與革命或暴動另外民粹可能會引發流血、暴動或革命嗎?有此可能,但不必然。民粹基本心態是反體制的,但這未必是「革命」或「流血」。演講、示威、遊行、抗議、罷工、靜坐、絕食、造勢、自願入獄等都是常用的手段,其目的在引起輿論注意,突顯制度不公。採取和平、非暴力方式有時候成效會更大,如美國六O年代的黑人民權運動,或更早的印度聖雄 Mohandas K. Gandhi、或近日仍頗為常見的綠色和平運動。雖然其行為以挑戰既有法律規範為目的,然不能說這就是暴動。不過,民粹訴求如果沒有被妥適處置,可能會激化,真的引發流血衝突。在不寬容的社會或威權體制下這似乎不可免,相對地,民主國家則提供改變現狀的制度性機制,雖然這套機制未必經常有效。Parul Taggart 闡釋民粹主義的特質時,歸納出六個重要面向,在此援引作為小結,有助於我們對民粹的掌握。第一、民粹主義者敵視代議政治;第二、民粹主義者企圖在現實社會中建構其理想的心靈國度 (hartland);第三、作為一個意識形態,民粹主義缺乏核心的價值;第四、民粹主義是對社會危機的有力反動;第五、民粹主義有本質上的兩難困境,限制其發展;第六、民粹主義因應外在環境而改變其顏色。Taggart 強調這只是理想型 (ideal type),這六個特質彼此互賴,而時空背景、環境脈絡決定民粹的發展,不能一概而論。(Taggart, 2000: 2)見 "民主社會中的民粹運動:一個理論面的探討"http://ceiba.cc.ntu.edu.tw/demo_theo_prac/lessons/... Populism 民粹主義是社會科學語彙中最不精確的名詞之一。它被用來指涉的政治現象既廣且雜,研究民粹主義的學者對於這些民粹主義究竟有哪些共同的特點(若有的話)仍未有定論。我們至少可以區分出七類分別為某些政治科學家認為是民粹主義的政治現象。其中有三項是紮根於鄉村或是鄉村發展取向的激進運動: 激進農民運動,典型是1890年代的“美國人民黨”(US People’s Party )。此運動的附從者自我標榜為“民粹主義者,”,而此運動是源自於美國西部及南部各州農民在經濟上的不滿,並曾一度威脅到美國的兩黨制。這些民粹主義者的宣言是「我們要使共和政府重回“平民”(the plain people)之手」,其改革的要求很多,包括了由於銀幣增加所導致的通貨膨脹。此運動在1896年,由於主要基於民粹主義政綱而參加競選總統的民主黨人布萊恩(W.J.Bryan)遭受挫敗,遂一蹶不振。其他值得比較的“農民激進主義”的例子包括在艾柏塔省(Alberta,譯註:加拿大之一省)興起的社會債權說(Social Credit),以及在薩斯凱徹溫省(Saskachewan,譯註:加拿大之一省)的合作共和聯盟(Co-operative Commonwealth Federation)。 知識分子的激進運動,其目標是農業社會主義和把「農民階級的意象 浪漫化」(romanticizing of peasantry)。此處的典型例子是Narodnichestvo (Populism):十九世紀俄國革命運動的一個階段,再彼時憤憤不平的知識分子“到民間去”(went to the people),企圖挑起革命的情緒。1874年值此運動的高峰之時,有成千上萬的男女青年,冒著牢獄的危險湧入了農村,宣傳農村社會主義的福音。他們相信因為共有制的土地耕作在俄羅斯的農村中還存留著,一但國家被摧毀,一個新的社會主義社會必可在此農村基礎上建立起來。然而,農民們卻沒甚麼反應,而一些民粹主義者卻走向恐怖主義,甚至成功地刺死沙皇亞歷山大二世。 自發性的草根農民運動,其目標是控制土地以及免於精英的支配。有 別於前兩者的是,此處沒有著名的運動典範,不過我們可以舉出墨西哥革命中的札巴達黨人(Zapatistas)、一次世界大戰後東歐的農民黨、及在布爾什維克掌權之前的俄國革命。第三世界立基在農民基礎上的革命運動,如毛澤東主義,常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與民粹主義的混合。 以上這三種類型都與政治運動有關,並且多少都是農村性的,而民粹主義一詞也被用在其他一些不同的政治現象上: 民粹主義式獨裁──在此類例子中一個卡理斯瑪式的(charismatic)領袖超越傳統的政客,直接訴諸民眾,帶給他們“麵包及娛樂”(bread and circuses),並藉此獲得憲法以外的權利。培隆(Juan Peron)﹝在其妻艾娃 (Eva) 的幫助下﹞在1940年代的阿根廷建立了大眾對他的忠誠愛戴,即是最佳例子。美國的“南方的煽動家”(Southern Demagogues),如阿拉巴馬州的輝‧龍(Huey Long),則是又是一例。經常有人認為這一類型的民粹主義的領導者,只有當其群眾是來自鄉村或是從附近鄉間來的新近移民〈如許多第一代的培隆主義者〉時才能獲得群眾的追隨。 如果民粹主義可以用來描述以群眾為基礎的獨裁,那麼它也可以用來指涉民主政治的一種形式。“民粹主義的民主政治”是與代表制敵對的,並且盡可能地使權力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中。其在制度上特殊的設計有:將議會通過的立法案交付全民複決 (popular referendum);全民創制 (popular initiative),不必經過議會,由選民自己提出立法案,在由全民複決之;以及罷免 (recall),如果一定數目的選民對他們的代表不滿,則可於其任內重新舉行選舉。民粹主義的民主政治在瑞士進行得最徹底,而在美國由於在本世紀初美國進步黨人 (American Progressives)採行了此種政制,現在美國某些州〈以加州最為著名〉的州憲法也有複決的規定。 民粹主義還有一種更進一層的意義,我們或可稱為“反動的民粹主義”(reactionary populism),是指在民主國家中政客運用群眾反動的偏見來對抗政治精英的開明觀點。這種民粹主義所指的尤其是那些藉著運用種族仇恨或關於法律、秩序的右派觀點以獲得其群眾支持的政客。 最後,這各名詞也被運用在特別的政治型態上。“政客的民粹主義”(politician’s populism) 是指某種型態的政客,他們避免意識型態的許諾,且聲稱是代表全民而非為任何一個黨派說話;意指一種“無所不包的人民政黨”(catch-all people’s parties),此政黨沒有甚麼基本信條,採取折衷的政策,且願意接任何投靠的人。
民粹的意義
「民粹」(populism) 是個中性的字眼,固然它有可能對社會產生負面的影響,但沒有必要把它看成本質的「惡」,否則極可能會誤解民粹的意涵。如果我們真的憂慮民粹的負面影響,也應仔細分析它的起源與特質,如此方能約束它,避免失控。本文即從這個角度出發,把民粹當成社會中存在的政治或社會現象,再探究其意義與影響。
學界有關民粹的討論甚多,但是把它當成一個學術概念來處理的卻很少。(Taggart, 2000:10) 主要原因是它呈現的樣貌過於豐富,難以捉摸。Edward Shils 在冷戰對峙的年代,首先對民粹進行系統的分析。他把民粹放在精英 (elites) 與群眾 (masses) 緊張對壘的脈絡中來看,民粹是一種人民不滿現狀的意識形態,它認為現有社會秩序其實是統治階級藉壟斷權力、財產、血統、文化而確立。(Shils, 1956: 100-1) 民粹主義者認為統治階級所代表的制度,既腐化又缺乏智慧;因此,寧願相信人民自己,也不相信這套制度。 (Shils, 1956: 101-3) 民粹主要的特質就是對政府的怨懟。
Kornhauser 則將 Shils 的定義與其「大眾社會」(mass society) 的研究聯結在一起,認為民粹現象是大眾社會的原因與結果,它拒斥多元、歧異,傾向追求一致,有侵犯個人自由的可能性,因此是與自由民主是相衝突的。(Kornhauser, 1959: 103) Torcuato Di Tella 比較拉美和歐洲的民粹運動後,認為民粹是社會邁向現代化過程的產物。通常是不滿現狀的中產階級精英與期望日漸升高的群眾間的聯結,經濟發展好的社會中尤其容易發生。(Di Tella, 1997: 196) Cavin Kitching 亦是把民粹運動放在社會發展的脈絡中來看,民粹是對工業化社會的疑慮,是小規模生產者對集中生產趨勢的反動。(Kitching, 1989: 19-22)
其實,每個歷史上的民粹運動都有獨特的時空情境與發展脈絡,我們很難找到固定的通則。Peter Worsley 比較各國的例子後說民粹至多只能稱是一種政治文化,而不是有特定內容的意識型態,也不是一種特定的組織形式。(Worsley, 1969: 245) 不少學者,如 Ernesto Laclau (1977:145) 放棄普遍化概念的嘗試,認為民粹運動是情境決定 (contextual) 的,不同的民粹例子很難類推。另外一些學者,如 Margaret Canovan (1981),將民粹區分為七種類型,前三類 (the populism of farmers, of peasants, of intellectuals) 為農民民粹運動 (agrarian populism),分別以美國一八九O年代的的人民黨 (people's party),加拿大一九三O年代的 Social Credit movement,以及德國一八九O年代的農民運動為代表。(Canovan, 1981:104)
後四類為政治民粹運動:「民粹獨裁」 (populist dictatorship)、「民粹式民主」 (populist domocracy)、「反動式民粹」 (reactionary populism) 和「政客的民粹」 (politicians' populism)。「民粹獨裁」是人民支持的獨裁政權,典型的例子有拉丁美洲的民粹政權、曾任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州長 (1932-5) 及參院議員 (1932-5) 的 Huey Long,他是窮人的代言人,對抗資產階級富人。「民粹式民主」主張落實直接民主的精神,例如美國二十世紀初期的進步主義運動,主要由知識分子帶動,主張以直接民主替代或補充功能不彰的代議政治,他們是在十九世紀美國農民民粹運動的基礎上發展出來的。(Canovan: 1981:177) 瑞士則是民粹民主的典型代表。「反動式民粹」是激進的反自由主義運動,如美國阿拉巴馬州的 George Wallace。一九六八年當黑人民權運動如火如荼地展開時,Wallace 豎起反對「種族去隔離化」(racial desegregation) 的大旗,堅持種族隔離政策。英國的 Enoch Powell. 警告外來移民對英國傳統文化的破壞。他們代表「草根的反動、威權、種族思想」對抗「進步、自由、寬容的精英文化」。(Canovan, 1981:229) 最後,「政客的民粹」這是政治人物巧妙地團結「人民」,創造跨越階級、全包式的 (catch-all) 政治意向,虜獲選民的心,挑戰既有權力結構。美國總統 Jimmy Carter 可謂個中翹楚。(Canovan, 1981:269-73) Canovan 表示這些類型並非一成不變,民粹運動依發展的情境可能在不同的時間、不同類型間轉換,唯一的共同點是「訴諸人民」和「反精英文化」,但即使是此點,亦不宜過於強調。(Canovan, 1981: 298)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學者們對民粹的分析甚少將它當成絕對負面現象來看待,它僅代表基層人民對既有制度、精英統治的不信任,這個字眼是中性的。
Margaret Canovan 的新作〈相信人民!民粹和民主的兩個面向〉(Trust the People! Populism and the two Faces of Democracy, 1999) 對民主社會中的民粹運動則有更清楚的理論探討。她對民粹運動的界定是「訴諸人民以反抗既有權力結構和主流觀念、社會價值的運動」。(Canovan, 1999:3) 民粹的發動者是被社會邊緣化的人民,可能是知識份子,也可能是弱勢團體,他們對既有社會制度或秩序不滿,不惜採取激烈的反制行動。他們反對的對象除了握有權力 (包括政黨、國會、政客、利益團體等) 的精英外,也包括他們所代表的文化。民粹運動不信任代議民主,痛恨政客的虛矯、官僚的裝腔作勢。(Canovan, 1999:5-6; Taggart, 2000: 108) 他們採取的論述策略是簡化問題、強調人民主權、激化對立。(Taggart, 2000: 108-112) 直接民主,如創制、複決、罷免等,合乎人民主權的精神,因此受到民粹主義者的歡迎,不令人意外。當然,此種反對的情緒未必是理性的。(Taggart, 2000: 95)
民粹正當性的基礎是人民的道德直覺與常識,「正義」是一種感覺,毋須透過難以理解的理論或複雜的法律來詮釋。民粹運動者自認為他們代表的是抽象的「人民」(the people) 利益,而不是少數人的利益。這裡的「人民」有區隔你我的作用。(Canovan, 1999: 5; Taggart, 2000: 94) 某些是「真正」的人民,另外一些則是要被打倒的對象。當他們提及「全民利益」時,隱含有一些罔顧人民利益的人存在。用這樣方式,他們可以把平民與精英、特權、貴族、富人對立起來;也可能把不同的族群或宗教信仰的人對立起來。然而,真正的人民通常是沈默的、沒有組織的、弱勢的,所以才會被壓迫。民粹運動者慣於把敵人「妖魔化」 (demonized),一方面這可以強化自身的正當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自己的內部凝聚力。(Taggart, 2000: 94-6) 當民粹主義與民族 (國家)主義結合時,其他民族 (國家) 的人就變成攻擊或譴責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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