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有關酒駕的問題,希望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大大能給我解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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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eila
at 2008-11-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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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酒駕在國道被警察攔下.員警竟要我自己開車跟他下交流道做酒測.並威脅我不得逃跑.否則就開槍.請問員警是否犯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及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因為我覺得這名員警為我做的酒測算是違法取證.畢竟.他沒遵守規定.明知我喝酒.還叫我繼續開車.這不算是教唆犯罪嗎?而且.酒駕被攔下後.根本就不應該叫我開車...而且說我不做酒測的話.就要開我拒絕酒測的罰單.並且吊銷我的駕照...請問這情形下取得的酒測值是否還能當為證據.依照毒果樹理論.此證據應該無效.能否請專業的大大給我指導.順便請問...是否酒測的那張單子我不須承認.因為他是屬於無效的證據??感恩......!!
Update:
那我已經被移送了.被判3個月.現在正在上訴中.請問大大有沒有好的辦法或意見可以教我,感激不盡!!
Update 2:
那麼請問佐佐木大大..,.我在送至國道警察隊的時候.我有朋友去給我探視.當時員警也曾向我朋友承認.叫我自行開車去派出所做酒測.我怕到時員警不承認.是我自己開車去的.我想向法官提出證據.那請問要在答辯狀上怎麼寫比較好?因為大大寫的太好.太專業了.我希望大大能幫我,真的感激不盡,一定會給你最佳回答,謝謝大大!!
Update 3:
其實,當初在準備庭時,法官和檢察官就有勸我叫我撤銷,說我酒駕是事實,錢罰一罰就好了...但是我也有跟他說.生活都很困苦了,那有錢罰,真的不想被關,只好上訴了!!當時檢察官建議駁回.結果法官說要開合議庭,但是也很不爽,跟我說如果傳我時若不到庭就要拘提我......唉....只想趕快結案.司法正義呢??小市民的悲哀!!真的感謝大大這麼熱心的幫我忙.....真的是兩種對比.......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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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ristine
at 2008-11-17T16:12
首先,根據你的事實,你應該沒有被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吧??
如果沒有達到刑法上醉態駕駛醉的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應該僅限於行政罰而已喔。
如果是行政罰,那刑事訴訟法的證據原則並不適用,就算警察違法取證,該證據並不會被排除掉
因此,如果你還是有達到行政罰上酒駕的程度,那警察是可以依法處罰你的,無論你去訴願或向交通法庭提訴,都不會改變處分內容
如果你已經被移送的話,那你回應一下,我們在來討論吧
2008-11-21 02:31:48 補充:
如果還記得是在國道上哪裡被攔下來的話,因為酒測單上應該有載明施測地點,如果兩個不一樣,可以試看看把下面的字,轉貼到word上做成答辯狀,提出於法院
PS:這個你可以試看看,這裡最主要我是認為有違反證據排除法則之虞(附帶說明,跟毒樹果理論無關),但是因為我國法採的是相對排除,也就是法官有權審酌排除與否,因此你的主張就算有理,可是法官或許會認為,你有酒駕是事實,而警察的違法根本微不足道,而仍是維持原判。
總之,你可以試著提出看看,但如果敗訴(你的案子因為是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地院的二審就會定讞),還是只得乖乖的去繳囉!(三個月的徒刑都會易科罰金,不用緊張)
2008-11-21 02:32:43 補充:
答辯狀
一、員警於攔撿後,明知本人有略加小酌,但卻唆使本人繼續駕駛至交流道下接受酒測,如酒後駕車恐會危害公眾道路安全的話,那警察在攔檢之後,應該立即中止危險,而非為取得酒測單而讓酒後駕車的風險繼續實現,危及其他用路人甚至本人的安全。
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2008-11-21 02:32:59 補充:
三、是本人依前述法條,請求法院依職權審酌該名員警程序違反之程度,排除酒測單作為本案之證據,以遏止警察為獲取施測證據,反而置刑法醉態駕駛罪之保護法益於不顧,試問:如攔撿前與攔撿後同為醉態駕駛,僅因後者為服從公務員之命令所犯而給予不同之法律評價,豈是刑法保護公共安全法益之宗旨?如縱容此種違法之施測手段,恐使法律之威信,終將臣服於警察勤務業績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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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2 23:46:00 補充:
首先,你先照我打的去提出答辯狀,如果警察承認,那當然就省事了,直接看法官採不採納
其次,因為警察得確有可能不承認,所以我想了以下的對策
一、因為刑事案件是檢察官要證明你有犯罪,及他們沒有違反程序規定。所以,你不用提出任何證據,只要要求傳那位幫你酒測的員警
二、另外,酒測單上應該有載明施測地點,如果跟你被攔下來的地方不一樣,那也可以作為證據
2008-11-22 23:46:18 補充:
三、如果警察在法庭上否認,那你可以說,請他證明『的確是在攔下後就做了酒測,而不是開車到國道下才做』。
如果,警察說『我為什麼要自己證明?』(雖然我想應該不會啦!),那你就把前面那句話在法庭上說出來『刑事案件是檢察官要證明你有犯罪,及他們沒有違反程序規定』,法官一定會同意的
四、至於你朋友雖然有親耳聽到那個警察承認,不過因為他是你朋友,所以法官應該不會採納他的證詞,所以也不用找他了
2008-11-22 23:46:29 補充:
重點是第三點的攻防,當警察開始證明時,你要注意他講的事實裡面,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然後徵詢法官同意後,當場向他發問,反正你的目的只有一個,就是讓法官相信『警察叫你繼續開車』這件事。(雖然,我認為那個警察應該沒有那麼大膽敢捏造事實來否認,不過還是把這情況列入考量)
當你做完上面的事,能做的都做啦,剩下的就看法官了。
2008-11-22 23:54:02 補充:
另外,答辯狀要給法官跟檢察官各一份,所以你至少要印三份。
(事實上,法官之所以不想審你的案子,最主要是你沒有請律師,一般他們都會認為沒有請律師的當事人不好溝通,因為沒有受過法律專業訓練,很難有條理的陳述事實)
至於傳警察,跟提出酒測單(如果有前面第二點的問題),不用寫狀子,直接在庭上跟法官講就好了
Jacky avatar
By Jacky
at 2008-11-18T11:32
如果已經開單 而且你酒測值也超過 那這罰單應是躲不掉
但你可以到裁決所提出異議 但你要舉證 員警違法的情事 所以說有些難度
其實酒駕罰款很多 你最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比較好
不要弄到最後像我老爸 不僅罰款變兩倍還被法官重判一年半的牢獄 那才叫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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