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虐待老母,求解>< (文長)? -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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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6-08-17T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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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你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的外公在三年前過世了,在生前有留下一筆錢和一棟房子要留給我外婆養老。
  我的舅舅是一個不負責任的啃老族,中年投資失利花了我外公近千萬的老本(這筆錢是我外公辛苦打拼大半輩子才攢來的),之後便開始不務正業天天在家裡吃好做輕可,都60多歲了還要我80多歲的外婆煮飯他吃,我的外婆思想比較傳統,重男輕女,加上近年有些老年失智,幾乎把我舅舅當皇帝在服侍...
  我還記得外公在臨走前,還特別支開所有的兒女,留下我媽媽,交代她一定要保管好他的遺產,因為那是他要留給外婆養老的,不要讓舅舅把錢從外婆那邊騙走(依據民法上是可以外婆和舅舅媽媽阿姨均分,但是外公是怕舅舅會把外婆那份也拿去。目前的狀況是那筆錢還沒有正式分下,因為怕外公擔心的事情發生,所以外公走後遲遲未申報,這筆錢還在外公名下,只好每年讓政府課徵稅,媽媽和阿姨的想法是,與其到最後讓舅舅整碗捧去,不如現在能留多少是多少)
  要說舅舅的德行真的不是一兩句就可以道盡,外公走後,對外婆的身體健康、日常不聞不問,主要都是我的媽媽在照顧,他們明明同住一個屋簷下,但是最簡單的盯外婆三餐服下高血壓藥這種小事都是媽媽每天到外婆家提醒,還有外婆每次看病要到大醫院回診,舅舅都會剛好有事、跟朋友有約,這些都是阿姨姨丈輪流在載。外婆行動不方便,所有所需的生活必需品、拜拜煮飯要用的雞鴨魚,都是媽媽在採買跑腿,舅舅呢…我不知道…(我知道為孝是最基本的不是拿來說嘴的,這裡真的不是要強調我的母親有多孝順,而是真心困惑我的舅舅的他的心裡到底在想什麼,他好手好腳,卻只是坐享其成)
  另外像是在外公留下的房子每個月的房租他都全拿,每天好高騖遠想賺大錢,還慫恿外婆資助他開一間小餐廳,最後血本無歸...覬覦外公所有的遺產,交了女朋友之後更是變本加利,兩個人一起給外婆養,要外婆煮飯給他們吃(兩個六十多歲的人…我真的很困惑這算什麼媳婦><)他們天天在給外婆洗腦,說是媽媽和阿姨他們太貪心了,才會遲遲不把外公的錢蓋給他們,挖賽!我的外婆在心理上很依賴我的舅舅,她覺得她的兒子好可憐,在外婆狀況比較好的時候,會覺得自己不該那麼寵她,應該遵照外公遺願,好好過自己生活就好;但是大部分的時候,她想到舅舅中年失業、前妻和小孩離開他的處境(因為舅舅之前外遇,但這是另一個故事了),而到60幾歲還無生活自理能力要靠媽媽才得以過活的情形,她又常常以淚洗面,希望能夠盡自己全力的幫他。
  最近,舅舅和舅媽(?)更是出了新招,他們會動不動就對外婆咆哮「你就是不重視我這個兒子啦!」、「你心裡就只有女兒啦!」,每天都在問「爸的錢為什麼到現在還不蓋一蓋分一分,到底在等什麼?」..諸如此類的心理霸凌,我的外婆這個禮拜每天都打來家裡,說舅舅對她好兇,她活得好痛苦,好想自殺但是沒有勇氣,可不可以成全他,把錢全部蓋給他。為此難題全家都陷入苦惱,狀況是,媽媽、阿姨現在經濟況狀都是獨立的,自己生活其實沒有問題,完全是不需要那筆遺產的,但這就是一口氣的問題,舅舅在這個家從來沒有什麼貢獻,憑什麼可以把外婆的養老金全部拿走(如果他是一個品行良好的人,外公的遺產全部給他完全是可以同意的),更何況這是外公這輩子的心血,他生前也特別交代媽媽了,絕對不能和哥哥妥協,真的是一個很大的難題...
  想請教各位版上的大大,遇到這樣的問題,有什麼好的方法可以制止舅舅繼續言語霸凌我的外婆,或是讓外婆想開一點,懂得為自己而活,又或是這樣的情形,有沒有人有好的解決方式(例如對舅舅提告)...?
Tags: 霸凌

All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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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nnie
at 2016-08-17T22:02
你們三年前遺產未過戶? 真是搞不懂法律,要六個月內過戶否則要罰。
沒有只有你舅舅都拿去, 現在有保留份,每人都有, 長榮不是全留給二房兒子, 但其他兄弟要爭保留份,
遺產繼承與賸餘財產分配:
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以案例所示甲之繼承人為乙、丙兩人,因乙為配偶需與第一順位之直系卑親屬丙均分,故乙、丙二人之應繼分各為1/2。
遺產及贈與稅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第23條 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 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 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 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華民 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  第30 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 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 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 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 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本條修正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准予適用。 第33條 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或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延期申報者,該管稽徵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於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期限內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納稅義務人依第三十條規定之期限繳納。第 44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一倍至二倍之罰鍰;其無應納稅額者,處以九百元之罰鍰。<>  /></>錢財乃身外之物,拖久對大家都不利,上法院更是不智,到時錢都進律師口袋或被國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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