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人,應負哪些責任? - 社會議題
By Jacky
at 2008-12-23T00:00
at 2008-12-2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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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安某日與友人慶生喝了3杯宴後自恃開車技術良好堅持開車,不幸於返家途中撞死清潔工小王,問小安應負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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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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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8-12-23T14:59
at 2008-12-23T14:59
第一點:涉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公共危險罪,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但按刑法固受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之支配,然法律為抽象之規定,法律事實之變化層出不窮,是法律規定之精神及精義如何,端賴刑法之解釋,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所規定:「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其構成要件係「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係以行為人有該項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而一有駕駛行為罪即成立。
第二點: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屬抽象危險犯構成要件之立法,其理由在於,對於法益做前置性的保護,不必等到違規行為惹起具體危險狀態,才用刑法手段介入;亦即對於還沒有造成實際侵害的交通違規行為,運用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在立法上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保護超越個人的生活利益,因為整體社會利益可能遭到違規者傷害;並能避免訴訟程序上舉證的重大困難。又查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係屬完整的構成要件,非空白構成要件,行為人「血液中或呼氣中的酒精值」僅係認定是否出於故意的證據要素,不是構成要件要素。
第三點,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按汽車應注意車前狀況,且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於超車時,應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五款規定甚明,本件嫌疑犯既係駕駛人,對此應知之甚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於注意而肇事,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核其所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
前二罪,可依刑法第五十條分論併罰之。
By Tristan Cohan
at 2008-12-25T20:23
at 2008-12-25T20:23
他違反了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85-4 條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By Emily
at 2008-12-25T10:56
at 2008-12-25T10:56
過失致死
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By Faithe
at 2008-12-23T12:24
at 2008-12-23T12:24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依所測酒精濃度高低,可處一萬五千元到六萬元罰款,並當場將車輛移置保管及吊扣駕照一年。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酒駕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駕照兩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駕駛人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警察等人員,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檢驗機構,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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