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警察四等考古題 - 安全駕駛
By Valerie
at 2006-11-03T00:00
at 2006-11-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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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喝酒過量,仍駕車返家,途中經警攔截臨檢,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5毫克已不能安全駕駛甲不服取締當場辱罵警察,甲應受何處罰?
此為申論題
希望字數越少越好
十分感激
此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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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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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06-11-06T15:20
at 2006-11-06T15:20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法條中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並非專指定要有肇事行為,參考各國法例及國人的飲酒習慣,採取處罰有肇事之虞者,即超過0.55mg/l即違反本法條規定。因為某甲為警酒測呼氣值高達1.25mg/l,所以,某甲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另,同法第 140 條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
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因為警察是法定公務員,於執行取締酒駕勤務時,某甲不服取締,並施加辱罵,已違反刑法第140第一項規定,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上述刑責並非違反刑法第55條所規定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不得擇一重處。而是違反同法第50條規定應合併處罰。
至於行政罰部份〈發問者您未明示僅刑法部分〉
某甲酒精濃度超過部份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不服取締辱罵執勤員警係違反同條例第 60 條 第2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本行政罰部份亦非一行為犯二種行政罰,亦應分別處罰。
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係不同的規範,大法官解釋亦採用不違背憲法。所以可以分別處罰。不知道您問這個警察考古題為何由?如果您對於警察工作有興趣,確實可以經由通過警察四等考試〈通稱特考班〉進入警察學校受訓取得警察官任職。
如果是這樣,可以跟本人討論考試技巧,個人指導的同事通過特考及升等考試的機率滿高的,這不是廣告,請您放心。
2006-11-03 19:48:33 補充:
在個人打字的時候已有樓上大大搶先回答了因為您說是數越少越好所以我就沒有補充說明,一般人甚至現職員警錯誤的觀念辱罵執勤員警並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也不是構成一般的公然侮辱罪,因為妨害公務是要有強暴脅迫致使公務員難以執行職務的情形,一般的辱罵〈例如幹XX〉難以構成,要有恐嚇的字眼〈例如要將公務員毆打、殺害〉另外,發問者您只提出辱罵的問題,並無說施暴行,傷害員警等。如果真的是不服取締,傷害值勤員警,就如樓上大大所言涉嫌妨害公務及傷害罪,這種犯行是想像競合犯才符合一行為觸犯兩罪名,符合第55條規定則一重處。不過本題不是。
By 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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