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考題 - 社會議題
By Hedwig
at 2008-03-14T00:00
at 2008-03-1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是這樣的: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 之管理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且
A: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B:前段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後段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C: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D:永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正確答案是B
而我想問答案為何不是C?(依據第六十一條來看)
還有答案B的前段、後段又指的是什麻呢?
Update:
對不起!
還是看不出來耶
可不可以說清楚點
因為怎麻看
都是吊銷三年不是嗎?
麻煩你了!
汽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 之管理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且
A: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B:前段1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後段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C: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D:永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正確答案是B
而我想問答案為何不是C?(依據第六十一條來看)
還有答案B的前段、後段又指的是什麻呢?
Update:
對不起!
還是看不出來耶
可不可以說清楚點
因為怎麻看
都是吊銷三年不是嗎?
麻煩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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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Una
at 2008-03-15T04:06
at 2008-03-15T04:0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款第67條部分法規如下:
第六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四項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六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
查,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
致人死亡。
2008-03-24 15:04:39 補充:
我想是我跳得太快了,我一一為你解釋一下:
第67條前半段 有提到說汽車駕駛人,曾......第6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6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指的為
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
第67條前半段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第61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所指的為
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
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
By Jack
at 2008-03-14T09:58
at 2008-03-14T09:58
By Audriana
at 2008-03-15T11:00
at 2008-03-15T11:00
請您細看,第四款包括兩個部份,前段是指﹁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後段則是﹁第三十三條之管制規則﹂。由於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清楚敘及: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後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所以,第四款前段是一年內不得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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