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酒駕被取締後續處理相關問題(急贈20點)! - 社會議題
By Joseph
at 2008-01-22T00:00
at 2008-01-2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人日前晚間於國道系統交流道上被攔檢酒駕
吹氣值為0.65
便馬上被載往國道分隊拘留等待隔天辦理一些手續
我知道我觸犯公共危險罪以及違反交通管理事件
本人無前科且為酒駕初犯
我想問有經驗的前輩們幾個問題.......
1.當晚國警有開一張長長的單子給我,名稱是『舉發違反道路管理
事件通知單』,上面有一行字說 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候判決,下方
則有到案處所xx監理所還有應到案日期,這張是否像其他網友所說
先不用理它上面所寫之到案日期,等法院判決書下來監理所會自動
寄通知單給我?還是要如何處理呢?
2.還有有網友說法院判決的罰金如果低於交通處罰條例罰款49500
元就只需繳納差額?這邊到底是啥意思啊?如果法院判決罰金高於49
500呢?
以上問題有人很清楚的嗎?幫幫忙 感激不盡!
最後真的真的真的奉勸大家 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啊~~~~~
Update:
to:
paul大大感謝您的回答
小弟想再確認一下
所以這樣說來上面所寫"應到案日期"的時限我完全可以不用過去監理
所辦任何手續是嗎?後續會有延遲繳納的罰款嗎?(很擔心這點.....)
Update 2:
paul大大
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小型車方面:於期限內到案罰款為新台幣49500元,到案期限後15日內,罰款為新台幣51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內者罰款為新台幣54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者罰鍰為新台幣57000元。
以上如果我等到法院判決再去監理所罰金會不會從49500-->57000啊?
真的不懂.........
吹氣值為0.65
便馬上被載往國道分隊拘留等待隔天辦理一些手續
我知道我觸犯公共危險罪以及違反交通管理事件
本人無前科且為酒駕初犯
我想問有經驗的前輩們幾個問題.......
1.當晚國警有開一張長長的單子給我,名稱是『舉發違反道路管理
事件通知單』,上面有一行字說 需至應到案處所聽候判決,下方
則有到案處所xx監理所還有應到案日期,這張是否像其他網友所說
先不用理它上面所寫之到案日期,等法院判決書下來監理所會自動
寄通知單給我?還是要如何處理呢?
2.還有有網友說法院判決的罰金如果低於交通處罰條例罰款49500
元就只需繳納差額?這邊到底是啥意思啊?如果法院判決罰金高於49
500呢?
以上問題有人很清楚的嗎?幫幫忙 感激不盡!
最後真的真的真的奉勸大家 酒後不開車 開車不喝酒啊~~~~~
Update:
to:
paul大大感謝您的回答
小弟想再確認一下
所以這樣說來上面所寫"應到案日期"的時限我完全可以不用過去監理
所辦任何手續是嗎?後續會有延遲繳納的罰款嗎?(很擔心這點.....)
Update 2:
paul大大
依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小型車方面:於期限內到案罰款為新台幣49500元,到案期限後15日內,罰款為新台幣51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15日以上30日以內者罰款為新台幣54000元,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者罰鍰為新台幣57000元。
以上如果我等到法院判決再去監理所罰金會不會從49500-->57000啊?
真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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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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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08-01-26T16:51
at 2008-01-26T16:51
二、自97年1月1日起酒駕罰金改調高為新台幣15萬元,如果你是97年1月1日以前的行為則仍維持舊罰。
三、你可以等到法院判決15日後,再拿判決書正本至監理站受罰,就不用去理補差額的問題了。
四、檢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及刑法第185-3條規定請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刑法
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By Xanthe
at 2008-01-25T16:42
at 2008-01-25T16:42
PS:監理站會給你一張罰單影本,上面會備註等法院判決後繳款
一張吊扣駕照時間及到期日及會收郵掛費時間到後寄駕照還妳
一張是上課時間的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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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1-22T00:00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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