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夫妻能否約定子女改從母姓? - 社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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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3-12-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離婚之夫妻能否約定子女改從母姓?
  關於子女從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其子女從父姓者,從其約定。」子女原則上應從父姓,如生母無兄弟,為承嗣香火,經父母雙方約定後,亦可讓子女從母姓。如父為招贅,關於子女之從姓,恰與嫁娶婚相反。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氏,原則與結婚時相同,但符合從母姓條件者,仍得約定改姓之。
  惟立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三讀通過「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總統尚未公告〉,其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年女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得申請改姓。
  是故,未來夫妻離婚,其未成年子女姓氏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將可申請改姓,此將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可改從母姓,保障單親媽媽的權益。在一般子女都是從父姓之情形下,本條例之修正,不僅解決長期以來,離婚後行使親權之單親媽媽們的困擾,也為落實兩性平等,又跨進一步。但須注意的是限於
「未成年子女」始可,若子女業已滿二十歲成年,則無此項修正規定之適用。

請問一下~~~~這個條文在目前102年甚至是以後還通用嗎????還是已經又修改了??????????
已更新項目:
因為撫養權和監護權在女方那裏,這樣女方就可以不用經過男方的同意就改姓嗎???如果女方比男方還先步入另一段婚姻,那女方就不能擁有前段婚姻小孩的資格了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 用離婚當理由,由女方自行上法院請求改小孩的姓氏(民法1059條)。法院如果判准改姓,就可以拿判決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小孩改姓。>
什麼是以離婚當理由???如果自行上法院請求改姓此動作男方會不知道嗎????還是說須雙方上到法院呢???
何謂 <妨礙小孩權益的事項利益>
其中所說的是指什麼?????

All Comments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3-12-31T09:25
hi,發問者您好:
離婚之夫妻能否約定子女改從母姓?
如果是雙方約定當然可以改。因為現在的民法1059條的規定是父母可以約定未成年子女改姓。條文中的父母並未限定為夫妻關係。
如果雙方無法約定的話,依照目前民法1059條第五項的規定,只能向法院請求,才能改姓。
至於成年子女的姓氏,父母無法主張從父姓或者母姓,要由成年子女自己決定。
現在的民法1059條條文,是從民國99年5月21日起實施。
至於您問題中所列出的民法1059條條文內容,是民國74年6月5日實施到民國96年5月24日。
而您問題中提到的姓名條例第六條,您所列出的條款「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是從民國92年6月27日實施,到民國96年12月28日起停止實施(被立法刪除)。
在這個條款實施的日期內,並不是由離婚的夫妻約定去改子女姓氏,而是由拿到親權的一方自己就可以去改,就算另一方反對也沒用。
立法院刪除這個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理由如下:
按夫妻離婚後,得行使親權之一方,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為子女改姓時,不必於申請前告知或獲得非行使親權者之同意,致非行使親權者深感不受尊重;且未成年子女如不願改姓,而行使親權者仍執意為之者,反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之人格發展。另已送立法院審議之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已增列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或生死不明滿三年,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於其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之規定,其適用範圍較廣,可涵蓋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爰刪除該款規定。
這個刪除理由裡面所指的修證民法1059條條文草案,是從民國96年5月25日起實施,條文與民國99年5月21日起實施的條文,差異不大。
您如果有興趣查詢法條的修改日期以及理由,可以使用以下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2013-12-31 09:08:27 補充:
補充發問回答:
1.因為撫養權和監護權在女方那裏,這樣女方就可以不用經過男方的同意就改姓嗎???
依照目前的法律,女方沒有辦法不經過男方的同意去改小孩姓氏。但是女方可以用離婚當理由,由女方自行上法院請求改小孩的姓氏(民法1059條)。法院如果判准改姓,就可以拿判決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小孩改姓。
2.如果女方比男方還先步入另一段婚姻,那女方就不能擁有前段婚姻小孩的資格了嗎?????
這和女方是否有改嫁無關。
如果女方有妨礙小孩權益的事項,男方可以依照民法1055條,向法院提出改定親權的請求。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3-12-29T07:39
姓名條例(民國98年07月08日修正)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013-12-28 13:14:21 補充:
姓名條例(民國98年07月08日修正)

第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013-12-28 13:16:16 補充: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民國100年04月11日修正)
第1條 本細則依姓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5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四、依第四款規定申請者,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
Oscar avatar
By Oscar
at 2013-12-29T19:16
版主所列民法規定,已修正多次
現行規定
未成年子女改姓:需父母以書面約定(然亦有例外規定)
已成年子女改姓: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PS
規定是父母,而父母是否需為夫妻則無限制
民法
第1059條(民國99年5月19日修正)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以上供參
2013-12-28 00:28:48 補充:
而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
已於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刪除
 
2013-12-31 00:12:44 補充:
因為撫養權和監護權在女方那裏,這樣女方就可以不用經過男方的同意就改姓嗎???
如冒煙知識長所言
需在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
(三、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
施行期間內『申請』改姓才可以適用
而現行法律已將之刪除,自無法再以適用
如果女方比男方還先步入另一段婚姻,那女方就不能擁有前段婚姻小孩的資格了嗎?????
女方能不能擁有前段婚姻小孩的資格,與其是否再婚無關
僅其再婚對象若有害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時,男方可以此請求改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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