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藝人撞死人不用償命??只關一年以下??台灣的法律這麼爽? - 安全駕駛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07-06-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今天的問題就是
台灣的法律怎麼這麼爛??
還是因為是公眾人物所以林曉培只關一年
喝醉酒
濃度高達標準的4倍
還撞死人
這已經造成意外殺人致死
應該要判處死刑或是無期徒刑
台灣法律這麼寬鬆嗎??
還是有類似的案件怎麼處裡呢??
想問問看唸法律的大大們....
台灣的法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可以讓許多犯罪逍遙法外!!
已更新項目:
到底台灣對於酒駕過失致死的刑責
跟宣導的政令
有成正比的角度嗎??
請問比較於國外的法令
台灣是否真正是太過於自由的國家
還是自以為清高的人權團體搞鬼
為什麼台灣對於犯罪的刑責如此的清描淡寫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的治安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吧?
請法律系社會系的大大們討論看看
我實在是受不了台灣半吊子的治安與法律了!!
2 個已更新項目:
看得出來
其實對於酒後駕車之後肇事的刑責
況且過失致死的罪在台灣比起國外實在是太輕了
但是酒醉駕車肇事本來就應該處以極刑
這是宣導已經很久的事情
但是很多人還是照樣犯下大罪
事後能關說的就關說
如果是小老百姓就得等死
或是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上的幫助
難道這就是台灣的法律以及刑罰問題?
幫這些肇事者打官司的律師難道一點羞恥心也沒有?
請問法律系的各位前輩或是大大
唸法律當律師到底是為了什麼?
我知道念法律就應該是保護這些該保護的人
而不是為了保護那些奪人性命, 或是傷害他人身自由的人吧
人權為何??台灣過於自由, 人權論述氾濫, 天理已死~!!!
3 個已更新項目:
該判刑的就該判刑
該賠償的就該賠償
無論如何
酒醉駕車, 無照駕駛就是不對
法理不容
根據各方的討論
其實有個共識
就是
安全駕駛
小心為上
因為台灣的交通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並不能保護的了所有人
除非你有強大的背景
不然老百姓只是被欺壓的份
4 個已更新項目:
有意見的大大請在"意見"發表那邊po出言論
"所有回答"那邊希望有比較中立的答案出來
有請各位將最好的回答寫出來
辯論的部分請在"意見"那邊謝謝囉~

All Comments

Dora avatar
By Dora
at 2007-06-07T03:10
今天才移送北檢判決還沒出來吧。雖然現在採數罪併罰,不過我想最後一定也是判很輕。酒後不開車這個觀念不知已經宣傳多久了,遺憾的是每天都會上演,明知酒後開車極有可能撞死人,這樣犯罪事實已經可以預見發生,卻以過失致死論處,該判重的罪不判重,法律的公平正義不禁讓人搖頭。
2007-06-07 19:06:50 補充:
我想這已經不關她是不是藝人,或是護士她違規,而是酒駕這件事,酒後不開車連小學生都知道,政府也不知道宣導多久了,新聞也常常上演,但是就還是有人做,而且很多人都是累犯,就算那位護士沒被撞死,你敢保證那位歌手以後不會撞死無辜的百姓?
主要的原因還是刑責太輕,撞死一個人才判個幾年,而且關二分之一就能假釋,酒駕被移送法辦的一堆繳個罰金就了事了,今年一月到三月就造成154人死亡,再這樣下去誰知道哪天會輪到你我阿,妳同情肇事者,被害人情何以堪。
又酒駕撞死人以過失致死科刑,明知酒駕及有可能會撞死人,屬可預見之犯罪事實,應以間接故意論,但卻以過失致死論處,實在是XXX
=========================================================
以下為交通部統計資料
A1類交通事故死、傷人數-96年1-3月A1類酒醉(後)駕駛肇事造成154人死亡及47人受傷,分別占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傷人數之22.6%及22.4%。
A1類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
========================================================
A2類交通事故受傷人數-93年A2類酒醉(後)駕駛肇事造成之受傷人數為9,477人,94年增為1萬518人,較93年增加13.0%,二者分別占該年A2類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數之5.3%及5.2﹪。
A2類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道路交通事故。
=========================================================
96年1-3月警察機關取締4萬639件酒醉(後)駕車案件,平均每日取締452件,較上年同期增加31.8%,其中駕駛人經呼氣檢測酒精濃度每公升超過0.55毫克依刑法第185-3條以違背安全駕駛罪移送法辦件數為1萬2,611件,占31.0%,平均每日移送140件,較上年同期增加35.0%,占公共危險罪案件發生數之93.4﹪。
地檢署已執行有罪人數-因「酒醉駕駛」犯「違背安全駕駛罪」已於95年執行者計2萬3,736人,較上年增加9.9%,其中高達87.2%繳清罰金結案,計2萬709人,內含六成易科罰金,計1萬2,721人。
95年地檢署以違背安全駕駛罪偵查終結的4萬6,681人中,屬「酒醉駕駛」者計4萬6,673人,較上年增加14.8%,占全部偵查終結47萬4,688人之9.8﹪,其中有2萬9,454人被起訴,起訴比率達63.1%,1萬4,564人獲緩起訴處分,占31.2%,二者合占偵查終結人數之94.3%,較上年增加2個百分點。
========================================================
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八十六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之三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2007-06-08 22:14:14 補充:
真的該修法了,燒一片盜版光碟賣人刑責就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了,而且還是非告訴乃論。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7-06-10T18:01
就算護士違規左轉好了~
就算違規左轉的人該被撞死好了~
但別忘了~
林曉培非但沒有執法權~(為這名護士執行死刑的權力)
而且林曉培根本連路權都沒有~
別說她酒駕~她可是連駕照都沒有~
她本身開車的行為就屬於違法了~(即使她沒撞到人)
所以整個事件的因果就是~
因:林曉培開車上路
果:林曉培把一名護士給撞死了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7-06-09T03:02
發問的大大,
裝什麼純真啊?
台灣的法律本來就很濫,(知識+的問題就找不完了)
又不是說只有碰到藝人才這樣?
你是特別針對這名藝人這樣發問的嗎?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07-06-09T15:31
法律的當然歸法律。
我想要說的是,
新聞上說她8年無照駕駛3次,是真的嗎?
8年、、可是很長的時間也!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07-06-09T03:45
無照駕駛+酒駕~這已經是蓄意謀殺~
就算護士違規~也不應該把他撞死~更不應該發生死亡車禍~
你看到路上有人闖紅燈你會故意裝他?
還有人說早上5點是多清醒? 你不清醒就不要上路阿~北京人~
在國外可能要判非常重~
新聞黴體還說殺他工作不穩定一個月支出20萬?裝死阿~幹麼誤導大眾~
台灣法律跟屁依樣~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07-06-06T23:52
就算是護士違規左轉,可是林曉培沒駕照,還酒駕,酒測值1.1,真的很誇張耶!1.1還敢開車,酒後開車的真的是○○╳╳的~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07-06-09T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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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a avatar
By Ina
at 2007-06-10T15:39
上面有人提到
ㄧ個是護士
要趕去醫院幫助病人幫助病患的天使
ㄧ個是過氣歌手
喝個爛醉而不知道天南地北的犯罪者
因為自己一時的享樂喝酒, 糜爛.....
造成一個家庭, 或是其他病患的破裂, 損失
嘴巴上面說對不起, 誰知道犯罪者心理面怎麼想的
這本來就是知道酒醉無法駕車, 而且超過標準值
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酒後禁止駕車
請問除了看不懂中文以外的文盲, 還有什麼能夠形容這種明知故犯的心理??
看不懂, 至少也聽過政府宣導吧?!
家屬要告
第一, 告林曉培, 用所得去扶養被害者的家屬終身
弟二, 告政府沒有能力取締酒後駕車, 而且罰則太輕, 申請國賠
2007-06-07 09:48:34 補充:
依照有些人的說法....
護士不違規
那林曉培酒精值高達1.1還繼續開車
沒肇事就是否就是ok不違法?
酒醉駕車+無照駕駛+撞死人本理來說就應該是錯的, 不是嗎?
道歉跟跪下來是否只是在作秀, 還是有誠意?還只是因為她被抓到才會這樣呢?
事情過後她還不是繼續活下去
值得替這種人說情嗎?
2007-06-07 09:57:57 補充:
想不到還有人會去批判死者
還有人幫那個知道自己明明喝醉酒,無法開車的過氣藝人殺人犯說話?
糊口飯吃??那麼請問, 那被害者的家屬怎麼辦??誰給她們飯吃??
還說的感覺頭頭是道~?
這是社會病了嗎??道德觀出了什麼問題??
2007-06-07 21:50:53 補充:
偏袒藝人跟想要強調護士有違規的人
心態可議
這些人的道德良知已經淪喪
林曉培的違規在先
這已經不論在何時
在她坐上車時都是一個已經啟動的炸彈
只是那位被害者護士是這次的受害者
難道說本來就可避免的錯誤
來自於這位被害者的違規嗎??
還是說妳們這些偏袒藝人的人
就算是這些人做錯事情也要幫這該死的殺人犯說話??
就像是這次的大麻事件一樣
總是有一堆沒大腦的歌迷在那邊瞎挺
這社會的道德觀難道已經敗壞到如此了嗎??
難道是非對錯已經沒有分別?
這些人的心態讓人匪夷所思
2007-06-08 10:17:11 補充:
那個殺人犯開始裝瘋賣傻
神經病都跑出來了~
想要扭轉社會對她犯罪的觀感
想要用悲哀攻勢
就是因為喝酒不該開車
這是常識吧?
喝酒撞死人是不爭的事實
政府取締不周, 法令不張, 罰則太輕
這是制定法律的無能
政府說一套, 執行作一套, 看到人的背景又是另外一套
兩方面,
人民交通的教育水準不夠
第二
台北市政府警察的無能
台灣的首善之都....都這麼爛了
2007-06-08 11:17:34 補充:
有人已經的心已經死了
很多人在別的版開始罵往生的護士
卻袒護那沒有社會產值的過氣藝人?
難怪藝人可以在台灣享有特權
就是有這些人的相挺
悲哀
2007-06-09 12:02:48 補充:
反正那些公平公正的人毫無正義可言
正義不等於公平或公正
公平與公正會犧牲掉所謂的正義以及道德感
好比人權團體的一些人
要廢除死刑的那種荒謬的論調
但是犧牲了正義, 維持了公正, 也不代表公平
這世界本來就是不公平的世界
這讓我想到一部日劇
筱原涼子演的"非關正義"
(這很好看, 順便在這可以推薦各位去看她的日劇, Anego, 派遣的品格....下次開版來討論她的連續劇好了~就不會辯論成這樣~)
這裡面寫的真的很好
公平與真理往往不能代表著正義
我是開版者, 我有我的看法, 你們有你們的看法
這邊是意見討論, 什麼都可以發表
至於最佳回答, 自然會有個中間的選擇
2007-06-11 12:37:57 補充:
總之
林曉培那廝是個殺人犯
該賠償的就該賠償
裝瘋賣傻
裝神經病
裝住院
跟第一夫人沒什麼兩樣
愛裝死
出庭的時候都生病
都是個社會的壞榜樣
2007-06-11 12:48:29 補充:
會造成這原因
也是因為
1. 台灣法律太爽.....刑法罰責太少, 全都是因為荒謬的人權團體阻擋嚴刑峻罰!
2. 警察取締無能.....警察只會取締一般老百姓, 對於有特殊背景的人只能放任!
3. 藝人能夠優惠.....哪次藝人出事情不都輕鬆放水帶過?藝人藉口一堆能卸責?
4. 司法執法不公.....這樣如此大的事件僅10萬元交保? 而且才判一年? 超荒唐!
5. 夜店未能督導.....夜店沒有酒醉駕車的吹氣檢測, 應通報警察單位嚴加督導!
6. 台灣經濟太差.....失落的過氣歌手無所事事,藉酒銷愁,造成社會的治安威脅!
總歸一句話:
台灣的治安跟司法太爛!!
2007-06-12 17:40:30 補充:
八年
對於一個習慣犯罪的人來說
幾年都一樣的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07-06-10T15:55
ㄚ...
他以前做過酒女ㄚ
是跟林森北路一樣的那種麻!?
她胖好多唷!!
這麼久沒看到他
他跟以前發THIS IS這張的時候差好多
2007-06-06 21:11:51 補充:
其實像小胖大大講的
身為公眾人物
被放大檢討
或是反之種情況都有
只是我想大家對藝人的印象不管國內外的
都是身上的確是有那些錢
犯了錯不怕罰
反正我以前能花錢消災
只要在攝影機面前表現出悔意就可以被原諒
會有這種刻板印象也只能說演藝圈一定也有老鼠屎
可能幾個大咖靠關係的這樣做
就讓整個在同一條船上演藝圈的其他藝人一起被打翻到水裡
所以一般民眾也會覺得一人好像就能靠錢消災罰比較輕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07-06-08T03:51
關死她!
藝人有什麼了不起的?
一堆藝人都酒醉駕車...........很了不起嗎?
就連之前騙人的減肥廣告
每個人都說自己是受害者
台灣的藝人怎麼都這麼爛丫!!!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07-06-08T16:27
酒醉駕車...錯
無照駕駛....錯
沒駕照..不開車
沒喝酒..不上路
怎麼會發生這件事
一個上班...一個娛樂後回家
真的想不出來要怎麼幫歌手說話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把政府宣導政令..當耳邊風
2年真的是太短了
立委立法是在想什麼阿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07-06-07T19:02
林曉培的一輩子都毀了,即便坐完牢或重回演藝圈,但這段陰影將跟隨到她死,而且身上背著一條命的壓力絕對比死還痛苦,雖然如此我仍然覺得酒醉駕駛+無照駕駛是非常不應該,而且她之前就有無照被抓過了,還敢繼續開車,代表罰的不夠重才會這樣, 如果罰的很重我想她肯定會去考照,誰叫她沒有任何立場可以穩住陣腳,就算別人故意來撞她,她還是得被罰不是嗎? 工作忙到沒時間去考駕照,都開車那麼久了,筆試跟路考應該不算什麼才對,幾十分鐘就可以辦好的事情為何不做? 現在事情已經發生,我想做任何補救也來不及了,只希望她能好好的面對接下來的一切!

還有我認為台灣法律應該規定,酒醉駕駛同車的人都要被罰,她酒測值那麼高,別說啥不知道她喝酒,就算聞也聞得到酒味吧,還讓她開車,同車乘客也要付一半責任,酒駕罰太輕了,那幾萬塊算什麼? 對有錢人來說不算什麼,應該要罰款+坐牢,我相信罰款還好坐牢大家一定都不想要,這就跟路口照相機一樣,還要告示說有照相機,那大家不就那小段路守法,過了就可以違法!!
那些只會出張嘴抗議的人,只要守法怕什麼?? 如果說台灣法律會參考國外,國外也有酒駕的話 同車乘客受罰的規定阿!! 每次都要出事情才在那邊講廢話,快點修法吧!! 有些幫加害者打官司的律師真的很沒天良,只會幫忙脫罪或減刑,像這種罪證確著的案子就規定不准雙方請律師,由法官直接判決!
人權是給守法的人,違法的人沒有任何人權,只會大喊警察打人還會幹麻,我倒是很希望我們的警察有權力可以出手痛打那些作惡多端的人,就算只是發洩,起碼大家看了心裡也爽一點,沒有實質幫助又如何?? 難道判那麼輕就有幫助嗎? 不但沒幫助還沒辦法平息民怨!
2007-06-10 18:55:34 補充:
我的話不是旁觀者角度,如果今天是我的親人犯罪去傷害人,我一定第一個扁他,只要違法傷害人,就算親人也不放過!!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07-06-08T15:42
我覺得很多因素才會造成這場車禍
不過法律對藝人有特別寬容嗎?我不知道
至少最近抓大麻案都針對藝人...我覺得應該沒有吧!
何況”難道藝人撞死人不用償命?”~只有藝人要償命也太不公平了吧!
反正事情己經造成,林曉培就該接受法律制裁...
大家也不要再說什麼對藝人有特例了...
怎麼不想想看,就因為她是藝人,她可能一輩子都毀了
如果只是一個平凡的路人,也許關出來之後,人家不見得知道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07-06-10T09:10
大家不要苛責林曉培了
因為我們都知道
她一定多次酒後駕車
都被好僥倖逃過一劫
為什麼他當初撞得不是自己的家人呢?
為什麼撞護士呢?
如果他撞自己的家人
那我想我不會苛責他
她已經沒有救了
Rae avatar
By Rae
at 2007-06-10T15:29
我回答一下呀~~
那ㄍ北京(山頂洞)人~~
真對你ㄉ~~這幾句話~~
1.另外~~凌晨5點多 你意識多清醒???
A:你ㄉ這句話太好笑ㄌ!!五點多有多清醒!!你是不知道!!有些人工作ㄉ性質是輪班ㄉ~~還有隨傳隨到ㄉ!!例如醫生~值班醫生~護士~值班護士~~那~~先撇開~值班護士~~因為我們當班~所以本來精神就要好!!那~~當班ㄉ醫生~~可以休息~!~但遇到急救~~若不小心開錯藥~~會由護士來做提醒ㄉ動作!!那~~on callㄉ咧~~就例如說~~這位不幸往生護士小姐~~他在洗腎室~~有on callㄉ班制~~若患者要緊急洗腎~~那on call 醫生跟護士~~就要馬上到~~幫助患者洗腎~~不只有洗腎室~~有ㄉ甚至麻護~心導管技術員~~恢復室~~那照理來說~~被叫起來緊急~~到院ㄉ~~那些人都神智不清ㄇ??!!那就拜託你!!千萬不要半夜到急診室!!因為!!你會不小心被醫死ㄉ!!記得押!!笨孩子!!因為我們所做所為!!都是關天命!!一不小心~~就害死一條命!!會被告~~會很難過~~會自責!!所以我們練ㄌㄧ身功夫~~醒來就馬上要進入戰鬥狀況~~思緒要很清楚!!不然!!別人家ㄉ孩子死不完!!我何必這ㄇ謹慎捏!!懂嗎!!??
2.更別說那天下大雨了 你意識多清醒 我就不相信 你不會撞到........
你這句話更好玩~~你千萬不可以有駕照~~因為你就算沒酒駕~~也會~~撞到人!!只要是下大雨!!你就不可以開車!!因為你撞到人ㄉ藉口是~~因為下大雨!!還有太早我意識不清!!等等!!笑死人ㄌ!!這種話你也打ㄉ出來!!一切都是藉口!!讓你練就一身~~撞人ㄉ功夫ㄉ藉口!!開車本來精神就要好!!講這什ㄇ鳥話!!我聽你在~~胡扯
2007-06-08 20:21:32 補充:
上面ㄉ~你打這句話!!(下面)
如果今天被撞死的是連續殺人犯,該怎麼判?
很好笑捏~~阿就照判押!!呆!!
一樣押~~林曉賠一樣是~會上報~~
一樣是酒駕~~
一樣是酒測1.1
一樣是無照駕駛
一樣是累犯押~~
笨喔~!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07-06-06T09:25
社會價值總是被扭曲
還存在『感性』意識,如同人的多變
這就是人的社會裡的悲哀.....
無照駕駛、酒駕
跟此起車禍是否有『因果關係』
依『法律上的認定』須有因果關係
再者人總是無形中趨向於『類推』
刑事法上是禁止類推
如:如果他去坐公車或不出門就不會發生
《白天使、美滿家庭、8歲幼兒......》
這原本是他家的事,就像我家的事...你會不會關心阿
如果用這些描述
應該更珍惜與小心是『當事者』
自己疏忽與不小心,所造成的傷害是活的人
這活人就是自己的家庭與林曉培
而人卻顛倒是非
用《白天使、美滿家庭、8歲幼兒......》
彰顯死者的可憐與偉大
用《白天使、美滿家庭、8歲幼兒......》
指責加註林曉培過失的不應該
真不知道誰才是要珍惜與小心這幸福
這場車禍究竟是誰造成
機車是絕對禁止左轉
而轉彎車本身就有注意義務
由沒有衝突點,演變產生交集點﹝變化方須負責﹞
舉例:
違章建築本身違法甚至影響整棟建築物安全
【無照駕駛、酒醉駕車】
當一個小偷偷竊失風摔死
【違規左轉,發生車禍致死】
身為一位法官難道要判
身為屋主違章建築,又因門窗不夠牢靠
違章建築本來就是錯的,沒有違章小偷就不會去偷..
致使小偷摔死給予判刑嗎?﹝偷 = 侵入或變換車道﹞
我想:該屋主該給予處罰是違章的罰金而非判刑
林曉培該付的是行政罰鍰
而罰鍰並不等於判刑﹝認定有無過失前的區別﹞
除非遠遠轉彎車﹝縱使違規行為﹞原可反映避開
﹝依客觀認定﹞一般人可以避開
因酒精而使反映降低,而產生車禍
【行人闖紅燈,也不行去撞死他】
才產生《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致死》
●這起車損好像在於車子前右側旁
是不是很明顯機車突然左轉,產生側邊損傷
究竟誰撞誰、到底誰該注意,誰違反道路信賴原則....
如果正車頭前撞擊就有距離反應判讀....相信證據已說明一切
法律基於:情、理、法
而這情字拿捏要非常恰當
不然就是《小車撞大車 ,永遠就是大車過失》
死者為大,不表示就是了不起,他是對的
如果林曉培有誠意,這是道義上給予的賠償
這道義上的給予,與錯的賠償意義是不同的
如家屬藉此獅子大開口
祇能說【只是在販賣死者而已】就是發筆橫財﹝死人錢﹞
死者已往,活人處理關於﹝死者尊嚴與活人的人格﹞
在同時也對死者表示哀悼.....
希望此事件能有公正公平的結果...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07-06-08T06:40
請問一下 為何撞死人??
我不否認 林曉培 有錯....
因為 酒駕 無照 本來就錯了
但是 你能否認 那個 女騎士 沒錯嗎??
如果 今天 林曉培 撞死的是一個乖乖守交通規則的騎士
林曉培 真的錯的太大了
但是這件事 誰敢說 那個 女騎士沒錯???
(那個女騎士沒違規嗎??)
難道 死者當大 ~ 違規被撞 錯都另外一個人的??
這件事根本2個都有錯好嗎?
別因為 林曉培 是 公眾人物就把罪都加諸在他身上.......
2007-06-07 22:56:24 補充:
我說明一下
2段左轉的事 我記得前不久才宣導而已....
另外~~凌晨5點多 你意識多清醒???
刑責太輕?? 這要是在國外 2個都罰OK? 真的是太輕了.......
2007-06-07 22:57:57 補充:
更別說那天下大雨了 你意識多清醒 我就不相信 你不會撞到........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7-06-08T00:55
請回答者不要再說什麼那護士也有錯之類的話!不要再說什麼沒兩段左轉之類的話..不要因支持藝人或因他是你個人偶像就偏袒!
基本上第1點:沒駕照就不該開車.你開車就是錯誤的開始!
第2點:你已經沒駕照了.既然想無照行駛..你就必須得格外小心再小心.就算自己技術良好也是輸人在於無照!但問題是你今天除了無照就算了..既然還敢喝酒後開車..太太太扯了! 扯到不行!
這就表示你跟法律及交通法則公然挑戰且不視道路行人及其他駕駛的安危了麻!
所以一定一定要判重刑.從重量刑!
你如果今天意識清醒沒酒精影響.相信就算道路有車忽然違規你因該也可以稍微有反應.而不是硬生生的猛撞下去!
且請想想他開車的速度為何? 難道沒超速嗎?就是酒精作祟才會使自己反應不即常人!眼睛自然就不會注意到左右.只會單單的往前盯!
請不要再說護士錯在先.沒事先兩段左轉這類的話!你意識清醒就絕對來得及反應不會讓事情如此嚴重!
就算護士錯....請尊重死者為大!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07-06-07T03:37
雖然我也覺得判很輕
不過林曉培錢賠不完了
還有一輩子的陰影 還要被大眾唾棄 也是付出不小的代價
也是罪有應得吧
但是夏美說的對~我支持他的說法
如果護士也不要違規 今天就不會喪失一條寶貴的生命
希望這場車禍可以讓大家有所警惕
2007-06-07 10:44:06 補充:
這是社會病了嗎??道德觀出了什麼問題??
^^^^^^^^^
如果你違規被撞呢?? 是不是自己也要負擔責任 ?
可憐的護士 或許因為小小的違規 讓他斷送一條命
(報紙上是寫說他左轉違規撞上林的車)
我覺得應該客觀 就事論事 當然並不是林就是對的 要幫他說話
他已經罪有應得了 誰叫他要酒駕跟無照 被批評無可厚非
但是不能因為林酒駕無照 而死者就顯的一點錯沒有
當然知道死者也是弱勢
道德感固然重要 但是別因為同情心而倒向一切
2007-06-07 10:44:23 補充:
當然我也同情護士 不過他真的一點錯都沒有嗎?
大家討論的重點是在藝人撞死人 藝人耍特權等等
但是違規左轉就不該說出來嗎??
說個笑話 如果今天有人酒駕撞死杜正勝等等政客
大家還會一面倒嗎~
2007-06-07 12:53:09 補充:
我還是說句話 雖然台灣是死者為大的
但是為什麼法律要定左轉是違規?? 機車不能切入快車道?
就是有他的危險性在
不是開開紅單而已
第10位回答者我覺得你有些言論不錯 但是還是修改一下比較好
今天不是同情林曉培 也覺得他活該 但是因為林錯的大
所以小錯就可以被默許嗎??
像開罰單這個言論都出來了~
2007-06-07 22:20:05 補充:
開版的朋友 (樓上那位)
看看這裡吧~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大家沒有你說的那麼邪惡啦~ 我也希望你的同情心不要遮蓋了你的判斷力
2007-06-07 22:21:29 補充:
轉貼其中一篇
(...開始...)
今天的事是兩個人都有過錯所以悲劇才會發生
並不是什麼事都是死者為大
死者就什麼錯都沒有
開版大大他想說的並不是說今天的錯在女騎士身上
而是如果今天林曉培如果他沒喝酒.他有駕照而撞到女騎士
在台灣的法律還是林曉培要負責
但在國外的法律是女騎士要負責(就算他已經死了)
相對之下 外國的法律是比較講道理
今天林曉培無照跟酒駕 沒有疑問的
絕對是社會上大家所批判 他有百分之百的錯誤
而是女騎士的過錯是不是也要讓大家注意.警惕
避免這種悲劇在發生才是最重要
2007-06-08 09:26:01 補充:
(沒有待轉就要被撞死~答案是應該被開罰單而不是被撞死)
^^^^^^^^^^^^^
錯! 答案是最小開罰單 中的付出就是車子被直行車撞倒
最大就是付出失去生命代價!
不然政府罰好玩的歐??? 幹麻說那條是違規的? 就是有一定的危險性!
請遵守交通規則! 不管最後下場如何 你都是有理的一方!
而且大家並沒有幫林女說話 大家不是也罵林女活該嗎?
但是有人就很奇怪 只要說護士不遵守交通規則 就是在袒護林女
怎麼跟政黨一樣 罵藍就是挺綠 罵綠就是挺藍嗎??
不用在用什麼大家沒有同情心或是把大家抹成是林女的粉絲
來遮蓋判斷是非能力!
2007-06-08 09:36:04 補充:
這也是我的心聲 轉貼的
1.她不是我的偶像
2.死者絕對不是為大
3.沒有路權 社會沒有公理正義
4.違規就是違規
5.如果死的是林曉培 林姓家屬該不該賠
6.每件事一體兩面 你不懂法律 不代表法律不存在
7.等肇責研判出來吧
8.請認清無照跟酒駕不代表全責的道理
9.請多討論該怎樣讓喝酒的人不再肇事 才是首要吧
(我覺得其實大家都蠻就事論事的 感覺還不錯)
2007-06-08 12:31:42 補充:
給版主 再給你看一次!
大家並沒有幫林女說話 大家不是也罵林女活該嗎?
但是有人就很奇怪 只要說護士不遵守交通規則 就是在袒護林女
怎麼跟政黨一樣 罵藍就是挺綠 罵綠就是挺藍嗎??
不用在用什麼大家沒有同情心或是把大家抹成是林女的粉絲
來遮蓋判斷是非能力!
2007-06-08 12:40:24 補充:
給開版的朋友-
我有看到您對另外一邊發表的高見~你參考看看吧~
因為被害者死了 大家不忍心落井下石 二次傷害
所以就把錯都推到大錯的那位 這樣是不是也不公平呢?
我是不是也可以說 這是假道學?
一定要死者為大才是?
今天主要的重點就是請大家遵守交通規則!
請不要開車喝酒跟無照
也不要違規左轉就是!
那反問說 如果今天護士他一直違規左轉
是不是有一天難保被正常在快車道駕駛的人撞到????
所以我希望為死者默哀 林曉培快點負責撫平護士家屬傷痛 也給大家警惕 !
2007-06-08 12:42:55 補充:
你也可以參考看看這人寫的 有時候凡事都有一體兩面的~
----------------------------------
我們固然很同情受害家屬,
但也不可以忽略了應負的責任才對,
新聞應該要更加公平公正的報導整件事,
不要讓悲傷蒙蔽了大眾的雙眼,
傷痛終究會過去,活著的人要更堅強,
並爲這件憾事做個完美的END~
2007-06-08 12:46:08 補充:
我個人是支持帝14位回答者 奇峰說的
回答者: 奇峰 ( 初學者 5 級 )
你說的很好!
Tracy avatar
By Tracy
at 2007-06-10T05:12
我沒有唾棄他喔!!!
我只質疑....
這不算故意嗎????
1.沒有駕照可以開車嗎???<=他不是故意沒有駕照就開車...是他真的考不過
2.喝的爛醉可以開車嗎???<=他不是故意酒後駕車...因為計程車都罷工了
3.沒有駕照+喝的爛醉+撞死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也不是故意撞死人的....反正我無照喝酒就是要開車啦!!你咬我喔~~~
他也不是故意被關的!!反正二年關出來以後又是一尾活龍....
可憐ㄚ!!!8歲的小孩沒了媽媽ㄚ~~~~~
人家冒雨上班去賺錢
他是喝個爛醉去狂歡
誰才該死ㄚ~~~~~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07-06-07T19:07
他是故意的嗎?
台灣人就是落井下石、牆倒眾人推。一個為原無故被攻擊的人,大家看怎麼好像全台灣的人都在唾棄他,就盲目的跟著唾棄,都沒有自己的見解。之前陳水扁的事情也是這樣。人就是西瓜靠大邊。
學法律的人如果沒有自己的一番見解,只會盲目的跟從,那不要唸法律了。
2007-06-07 17:37:52 補充:
我敢肯定的說他是過失,絕對是有原因的!
刑法 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
論。
法律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沒受過正統法學教育的人,不要上來丟人現眼好。
2007-06-08 14:33:48 補充:
酒駕是不對,難道那位護士就沒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嗎?
版主你說的『法理不容』,兩個都違法,你指的是不容哪一個?
Ula avatar
By Ula
at 2007-06-09T03:48
一個醉生夢死的過氣藝人,撞死一個社會中堅的護理人員。
真是令人氣憤。
林曉培根本連駕照都沒有。
Wallis avatar
By Wallis
at 2007-06-10T15:58
台灣的法律??
保障有錢人!
喝的爽快
最好喝死這些酒後開車的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07-06-10T11:24
每個喝醉酒撞死人的, 都是這種刑度, 與是不是藝人無關 >> 這就是目前台灣的法律
台灣的立委諸公沒修改法律之前, 都還會是一樣的 >> 大家可以自己檢討一下自己選出的立委
Dinah avatar
By Dinah
at 2007-06-07T16:26
在外國酒駕撞死人 是會被控告謀殺罪 很嚴重的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07-06-06T21:09
無需先下定論.都還沒起訴勒.
我想說法條問題.
公共危險是坐實了.但過失致死有疑義.
法律對酒駕是有刑罰的.也就是禁止如此做.當一項被禁止的行為發生.那這就是蓄意.
蓄意的行為所造成結果.不能以意外視之.蓄意犯法造成的死亡事件.我認為是故意犯.
依我們現今法條來看.殺人罪比較合適.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07-06-10T20:43
版大要對於某件事物做出評論是您的自由,但是恐怕必須先深入了解之後才能理直氣壯的做出批判。
以下為小弟愚見,或許與版大相左,但,小弟也有表達意見的自由不是嗎^_^?
一、台灣的法律大多繼受外國而來,存在許多問題與爭議是無可否認的事實。
二、殺人一定要有直接或間接的故意,而其認定是需要看證據的。
三、如無故意,便考慮過失,只有「過失致人於死」沒有「過失殺人」,原因如上述。
四、隨著人口增加、科技進步,因過失而觸犯法律的情況也會增加,人孰無過?
五、以命抵命或許能獲得「公平正義」的觀感,但受害者已死,一報還一報只有快感,對現實並沒有幫助;且除了刑事責任,民事上亦須做出賠償,金錢補償當然無法撫平受害者家屬心中的不平與傷痛,但至少對現實生活有所助益。
六、執掌法律的並不是神,而是人。只要人就難免會犯錯,今天一個死刑犯槍決,所有人額手稱快,萬一明天發現他是無辜的該如何處置?進一步說,受刑人若是您本人或親人,您作何感想?
七、法律必須在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間取得平衡。任何人,包括您,司法單位即使認定有犯罪事實,仍只能依法蒐集證據,並且在尚未受到合法判決之前,應推定為無罪。
八、多數情況之下,壞人能逍遙法外,是因為好人保持沉默。
九、人會犯罪,不僅僅是行為人的問題,社會也應負起相當責任。
十、法律是根據當下社會需要而制定的,但社會不斷進步,所以法律開始施行就已經落伍了,因此需要依實際狀況不斷增修,而其權力掌握在人民所選出的立委豬公。
個人觀點,歡迎指教。
2007-06-06 18:12:26 補充:
錯字更正:立委〝諸〞公......不過也許有人認為打錯那個字也適用。
2007-06-06 18:14:02 補充:
@@...
大貓大師怎都只講意見?
最近都沒看到您精闢的見解= =。
2007-06-06 22:03:00 補充:
其實Big Cat ( 大師 3 級 )大大的意見點出了一個重點:罪刑法定。
小弟不是法官也沒看到證據,但是法官只能〝依法〞判決。
間接故意﹝刑13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與有認識過失﹝刑14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畢竟仍有不同。
刑度太低是立法的問題,而不是司法的問題。
2007-06-07 13:27:51 補充:
放在法律版討論就該以法論法,而不是以個人好惡擅加批判。
自詡為正義卻無根據的言論,是殺人的利器。
2007-06-08 16:23:04 補充:
如果今天被撞死的是連續殺人犯,該怎麼判?
2007-06-08 21:26:53 補充:
妙 ( 初學者 5 級 ) 這位大大說的很好。
依據法律的規定,不管酒駕的是誰、被撞的是誰,判出來結果都一樣。
公平正義的標準是法律,不是道德。
請不要再說〝如果今天撞人的是沒背景的人可能就會被判X年〞這種沒理性的話。
重申一次,刑度太低是立法問題,不是司法不公。
Ivy avatar
By Ivy
at 2007-06-08T21:20
恩......過失致死罪應該不用判到死刑啦
不過我覺得太不公平了 哪有人這樣的
如果是普通人可能就判10年了吧?
台灣的法律真的太爛了
什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根本沒有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07-06-09T18:24
我同意酒醉駕車撞死人的刑度太輕。
無奈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過失致死加公共危險,合起來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
並沒有獨厚林曉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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