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律到底出了什麼狀況?高階法官的中文程度竟是? - 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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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udriana
at 2014-07-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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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律到底出了什麼狀況?高階法官的中文程度竟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但是如果法院認為案情複雜,而將民事部份移送至民事庭審理,也不需要繳交裁判費,此有刑事訴訴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無須繳納裁判費用。本人因在知識+回答問題,屢遭被人言詞霸凌,憤而提告,並以刑事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竟然要本人繳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600 元,限本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請各位看官特別注意】該裁定書之附記:「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本人不服該裁定依法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 元抗告費 但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842號竟然說「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如當事人於移送民事庭後,對於民事庭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自仍有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裁定參照)。次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又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逕為抗告,即非合法(95年度台抗字第50號裁判意旨參照)。 這 自不得抗告,抗告人逕為抗告,即非合法???????????…… 明明是一審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沒有說「本裁定不得抗告」,本人依法提出抗告,二審卻說《抗告人【逕為】抗告,即非合法》?????????……本人何來【逕為抗告】???????????????????? 這三個台灣高等法院的高階法官 郭㊣㊣、許㊣㊣、陳㊣㊣ 他們的眼睛到底長了什麼?台灣的司法人員竟是如此這般,嗚呼哀哉! 詳細內容見https://www.facebook.com/notes/%E5%90%B3%E6%98%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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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回答者:Edogawa Conan ( 知識長 )
您說「但依據刑事訴訟法490條若以將案件發交於民事庭需要繳納裁判費此為法條規定」
請您看清楚「刑事訴訟法第490條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該條文清楚明白的敘明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沒有強調要徵收裁判費。
您說「若以將案件發交於民事庭需要繳納裁判費」
請您看清楚「刑事訴訴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無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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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上訴需要「裁判費」根本就是不合理的法規
按刑事受害人提出附民訴訟請求判賠1億元新台幣,一審判賠1萬元,受害人當然會不服而提起上訴,那麼訴訟標的新台幣1億元,第二審裁判費1,338,000元,您說哪個受害人拿得出來?倘若第一審也要繳裁判費892,000元請問您這樣是不是合理?
如本案本人請求判賠50萬元外加登報道歉,他只判賠6千元,上訴二審要繳納裁判費12,600 元,若二審駁回上訴所預繳的12,600 元找誰要?這叫受害人情何以堪?這根本就是在保護加害人撕裂被害人!
再次請您看清楚,本人發問旨在強調『是合法的「依法抗告」,不是非合法的「逕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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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為抗告】
【逕】解釋〈直接〉。【為】解釋〈做〉
【逕為抗告】中文最嚴厲的解釋,就是,沒有經過正常的程序就擅自直接做出的抗告行為,不是嗎?
本人強調是依「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所提出的抗告,何來擅自直接做出的抗告行為?
再次強調台灣的法律到底為了什麼會出現那麼多的妖孽法條?
刑事之受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包括上訴二、三審)本就不該繳納裁判費才合情合理,僅僅依一個似是而非的最高法院的裁定,就扼殺受害人的求償權益,就以本案之刑案判決與附民之判決兩相比較一下,這附民之判決實在有過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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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桃園地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480號,主文為〈㊣㊣㊣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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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主文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在自由時報D全頁廣告版,以高六點五公分乘寬四點四公分之篇幅,刊登如附表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壹日。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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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縱然僅是第一審免交裁判費,既是免交裁判費,受害人又無有過失或有所不該之行為,為何還要負擔30%的訴訟費用?又在判決理由未為敘明要負擔30%的訴訟費用的因由?
2.拘役肆拾日折算為新臺幣肆萬元,加害人必須繳納國庫新臺幣肆萬元,但真正的受害人才僅僅受償陸仟元?受益人竟是國庫?這實在太離經背道,這根本不合乎邏輯更不符比例原則,這種判決任何人絕對無法接受。
7 個已更新項目:
同為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原告與被告及訴之聲明皆相同,法官判決及裁定卻各自認定,標準不一如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一則判賠六千,一則判賠一萬
一則就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沒有不得抗告】
一則就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註明不得抗告】
8 個已更新項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9 個已更新項目:
法官搞烏龍令本人白白花費1000元抗告,該法官卻不用負任何責任?
10 個已更新項目:
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的劉㊣㊣法官判決或裁定,根本就是狀況外,按自由時報D全頁廣告版跟本沒有高六點五公分乘寬四點四公分之篇幅的版面,他閉門造車憑空撰編,哀!不知從何說起?
103年度訴字第2號的袁㊣㊣法官判決或裁定,似乎比前一位要懂得多,最起碼有盡到法官的職責,載明可抗告及不得抗告,並判決刊登道歉啟事之篇幅8公分乘8公分此有合乎報社之最小篇幅。本人雖有不服,但尊重她的判決,只有上訴力爭。
明明就是沒有載明不得抗告的顯然過失、或故意的作為,錯誤是那個法官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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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4-07-18T17:19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提告時 是不需要繳納裁判費
但依據刑事訴訟法490條
若以將案件發交於民事庭
需要繳納裁判費
此為法條規定
且84年台抗字第309號.....最高法院 已經做出相關裁定
只要移交民事庭 上訴仍須繳納裁判費
板大若是針對 繳納12600元裁判費之法源甚至計算依據抗告
那當然抗告有理
板大是針對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要繳納裁判費抗告 本來就不對
板大抗告的 是該裁定所做的決定 不是這個法條對與不對
況且 可以找出判例反駁板大的狀況
所以 除非有其他狀況修改 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不須繳納裁判費
不然 只要移交民事庭 就要繳納
2014-07-20 08:41:25 補充:
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
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以後,已成為
獨立之民事訴訟,則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
---這是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定 目前仍無新規定推翻
除非發問板大能針對這點 提出相關違憲解釋得到大法官認同
不然 目前 相關法規就是上訴二審要繳納裁判費
2014-07-20 08:58:02 補充:
至於逕為抗告
RA大大也已經說的很清楚
不才我就很懶的再打一遍
至於刑事訴訟法 504條第二項
只是確定一開始提出相關刑事附帶民事不需費用的規定
至於移送二審 目前都會依最高法院的裁定為主
不會有例外
至於版大說的費用不合理
既然移送民事庭 就適用於民事訴訟法
只要發問板大 能舉出要對方賠償一億元的鐵證
自然可以適用該法第三章第五節訴訟救助
2014-07-20 09:03:01 補充:
板大要對方判賠 50萬
請舉出計算基礎
民事庭 不是板大說要多少 法官就會給
就算是影響版大生意 商譽 等等
板大也得提出相關計算證據
這就是民事訴訟的勝負關鍵
至於裁判費
因為不知道二審法官判決
若維持原判 板大至少應該可以拿回1500元的裁判費
所以 建議版大 若無法量化自己的損失 能不上訴就不上訴
因為法官只看對錯與量化證據 很難由板大的角度去設想
2014-07-23 13:03:22 補充:
1.訴訟費用 不等於裁判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不用繳的是裁判費用
並非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 包含證人費 文書影印費用 鑑定費用 ....等等
裁判費用 僅是其中之一部
所以 對方要付的是 裁判費加上述其他等等費用的百分之70
板大要付的是 其他費用的百分之30....
兩者計算基準是不同的
2014-07-23 13:08:05 補充:
2.刑事判決 本就於民事判決 無絕對關聯性
板大要賠償50萬 就是要拿相關證據證明 板大有損失那50萬
至於刑事 法條就是那麼定
法官只要依據法條內的規定 作一判決 就算合法
兩者沒有對等關係
板大不服 那是版大的自由
只要板大能舉出證明 對方該負擔賠償50萬
板大就有贏面
2014-07-23 13:13:48 補充:
3.至於版大説最高法院裁定似是而非
很抱歉 法律的基準 都會依最高法院的裁定判決來做為判例
除非其違憲 不然其他審法官都會參考
我也強調過
若板大認為勝訴有望 可以去聲請訴訟扶助
若被法院裁定核可 板大仍不需要繳納任何費用
制度就在那 板大不自己去運用 其他人也愛莫能助
板大的案件已經轉到民事庭 就以民事訴訟法為主
該有的權利 板大一樣可以爭取
2014-07-31 00:36:34 補充:
本院101 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01 號
101 年度附民字第364 號
兩個不同案號 兩件不同案件
本來法官就可以考量不同狀況
只要不是違法判決 沒有規定民事法官 就一定要一樣的判決
法官可以認定 前面案件已經有了 後面那位游先生再犯
需要加重賠償 這也未嘗不可
2014-07-31 00:39:09 補充:
至於版大所謂的損失
板大是針對該不該補繳 相關裁判費抗告
並非對該裁定本體抗告
本來就是錯誤的
所以 錯的是版大 並非法官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4-07-20T17:18
>這家不錯 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
兪亙吚促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4-07-20T13:45
覆意見者:rabbit36884.tw
您說【借用民法第98條對契約意思表示的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來解釋法官所表示的意思!】
102年度北小字第499號 判決法官 余㊣㊣
……訴外人暱稱「魚」(下稱系爭使用者)於民國102 年1 月14日零時48分56秒在奇摩知識貼損害原告名譽之文字,以「知識+ 選答成為藏污納垢之地,天地易學『奇門梅花神術』龍珠子利用知識+ 的選答率,在回答時表面要求發問者要自己選最佳解答,私底下卻是跟人相約指定他當最佳解答,然後拿著網路的知識+ 的假造選答率,謊稱自己是高竿的命李測自(系爭使用者誤繕)大師,在
2014-07-23 17:05:01 補充:
現實生活中藉此販賣高價又無效的轉運納骨塔,甚至對年輕貌美的受害人,假稱會通靈要灌氣,甚至把人性侵了,還拿著性侵影音威脅受害女性配合。請問你樣成為這種性侵狼師的推手,讓更多不知情的人上當受苦」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惟系爭發言內容以匿名稱呼原告,原告之真實姓名並未在奇摩知識平台顯現。
2014-07-23 17:05:22 補充:
「龍珠子」乃本人領有著作權執照之筆名,正式對外使用已近40年,在奇摩知識+使用暱稱【天心易學《奇門梅花神數》龍珠子】也近8年,找遍所有知識+也是唯一的暱稱絕無第二人使用,且在奇摩部落格之自介將真實姓名公布,被人大辣辣地指名誹謗辱罵「性侵狼師」,這個法官竟然以【惟系爭發言內容以匿名稱呼原告,原告之真實姓名並未在奇摩知識平台顯現。】又說那個文字內容【受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2014-07-23 17:05:40 補充:
筆名、網名不能代表本人?那某人公然辱罵「金庸」而不是罵「查良鏞」,「查良鏞」不能對那個某人?
烏有虛構指摘【天地易學『奇門梅花神術』龍珠子】《在現實生活中藉此販賣高價又無效的轉運納骨塔,甚至對年輕貌美的受害人,假稱會通靈要灌氣,甚至把人性侵了,還拿著性侵影音威脅受害女性配合。請問你樣成為這種性侵狼師的推手,讓更多不知情的人上當受苦」》這些文字不是誹謗?還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這個法官的中文程度真的有待商榷,這樣的判決也寫得出來?台灣的法官個個玩弄文字,所表示的意思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4-07-18T18:31
你一再強調你是『合法的「依法抗告」,不是非合法的「逕為抗告」』...?
簡單來說,你可以不服法官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但是你不能不服法官要你補繳裁判費的命令,這部份法院應該講的很清楚了,就你所貼的抗告理由來說,你不爭論法官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反而跑去爭論法官要你補繳裁判費的命令,當然是非合法的「逕為抗告」...
這有什麼好哭述的...^^
2014-07-23 15:36:23 補充:
我們借用民法第98條對契約意思表示的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來解釋法官所表示的意思!
很明顯的,你偏執於法官所用的字句,而去誤解法官的意思。當然你一定要解釋為「沒有經過正常的程序就擅自直接做出的抗告行為」?那你就在這裡繼續的怨天尤人吧...^^
至於其它的個人主觀認知、個人見解,我們就懶的去評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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