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離婚但對方不願簽字怎麼辦 - 社會議題
By Harry
at 2010-05-03T00:00
at 2010-05-0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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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快點跟他離婚.我快受不了.我也向法院訴請離婚.只是訴請離婚都要很久才會判決.我沒心情工作.接下來會陷入困境.有什麼辦法能快點和他離婚.我經濟不好.也沒工作.我也放棄3名子女監護權.這樣還會很久嗎?請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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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Victoria
at 2010-05-04T02:10
at 2010-05-04T02:10
2.想請問您是自己寫離婚訴訟或是請律師代筆。若是透過律師加上對 您有利的事證例如:【家暴、恐嚇、精神虐待】等等...不用三個月法官很快就判決了。
3.您說經濟不好是否有透過法扶來幫助您,若無可去申請,因政府對《弱勢族群》有這項福利。
4.版主不要因心情不好而亂了陣腳,靜下心來凡事都有解決的辦法。
5.不知您為何要放棄孩子的監護權,也不知孩子得爸爸對小朋友好嗎?有儘到一個父親的責任嗎?真替孩子 擔心,真希望您不要放棄孩子,因個人覺得孩子跟著媽媽會比較幸福。因我的孩子都跟著我,也都朝著他們的人生目標努力向前行。之前法官還沒判決時,前夫都說小 孩書讀那麼多幹甚麼,國中畢業就好 ,聽了就叫人生氣,還好孩子都跟著我每天都過這充實的生活。
希望對您有幫助...
自己親身體過被傷害的痛苦
By Mary
at 2010-05-05T13:08
at 2010-05-05T13:08
是因為家暴嗎?還是他有外遇?妳願意讓妳的子女繼續跟他受苦嗎?
如果無法繼續生活,請在上法院時,把妳的立場明確表達出來!
讓法官知道妳們夫妻已失去互愛互信原則,已沒有繼續共同生活之意義~~
By Rachel
at 2010-05-07T00:59
at 2010-05-07T00:59
我看判決也是會變成不准離婚
所以奉勸還沒結婚的人
千萬要考慮清楚
By Daph Bay
at 2010-05-03T11:20
at 2010-05-03T11:20
By Kelly
at 2010-05-03T04:28
at 2010-05-03T04:28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96.05.23修定如下)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此條修正後,適用於男女/男男/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因故意犯罪的意圖,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
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2010-05-04 14:49:03 補充:
到現在連開庭還沒開始呢?
By Kama
at 2010-05-05T11:34
at 2010-05-05T11:34
讓你那麼想跟他離婚
事出必有因
歡迎來信聊聊
幫你解決問題
祝你順心
By Edward Lewis
at 2010-05-03T05:41
at 2010-05-03T05:41
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By Ethan
at 2010-05-07T19:40
at 2010-05-07T19:40
甚至因家暴因素 法院判決離婚速度可能會快一點!!
如果不是的話 那就很難說了!!
只好自己先離開他一陣子 別履行夫妻義務 更別在同一屋簷下生活
時間為其半年 半年無履行義務者 在法律上已可構成離婚要件之一!!
By Frederica
at 2010-05-04T17:37
at 2010-05-04T17:37
因為還要開庭
說離婚的原因
還會請社工去做家庭訪視供法院參考
必要時還會叫小孩去做證之類的
你可以先去社福機構問問
或是去做律師諮詢
By Hazel
at 2010-05-03T09:06
at 2010-05-03T09:06
也只能靜待法院判決了...
找個離對方遠點的地方等判決吧...
加油!
By Frederic
at 2010-05-05T05:05
at 2010-05-05T05:05
不過你不用擔心
像你這種情況
十之八九會叛離
By Sierra Rose
at 2010-05-04T04:18
at 2010-05-04T04:18
(求求各位幫忙)轉貼.至於蔡員警的部分我已經不恨她因為我只剩下七個多月的壽命我不想把剩下的時間浪費在她的身上.我要把剩下的時間放在工作上替三個女兒及妻子她們團圓以後的生活費.我不想讓她們過的比別人還辛苦尤其是我太太一個女人要帶三個小孩已經夠累還要讓她為了生活費而吃苦我捨不得
真的想要盡到在一次盡到作丈夫跟父親的責任(馨妤養生會館)是為了思念愛妻及女兒所用她們最後一個字所取的店名) .我這陣子有到醫院去檢查得知得肝癌日子所剩不多.我不會接受化療或是住院.我要在我還能動的時候去完成所有的心願.及想要當我太太的面說聲對不起.我若是離開才不會遺憾
我已經開始流鼻血及嗑到出血我想身體應該撐不下去可能等不到妻子的諒解,所以我現在每晚利用打洋的時候到桃園八德介壽路金蘭醬油場去守候她的諒解至少在我離開之後沒有遺憾至少我努力過
真的想要盡到在一次盡到作丈夫跟父親的責(馨妤養生會館)是為了思念愛妻及女兒所用她們最後一個字所取的店名) 姓名:林韻馨 歲數:30 性別:女常出入地點:台北縣中永和最近一次出現地點:台北縣土城市延吉街及板橋市南雅夜市最近出現日期:2010年02月 -------------------------------------------------------------------------------- ■特徵描述: 出生日期:民國69年08月25日 職業:家管 特徵-血型:O型 身高:160 體型:瘦高 視力:有鬥雞眼 聽力:正常 髮型:直髮 髮色:桃紅 上衣:紅色T--SHIRT 褲(裙) 長裙 灰色 鞋 配戴物品 右手戴深綠色玉鐲子外套背心橘色 心智特徵:正常 慣用語言:國台語 日期:2008年12月12日 地點:自宅 原因:離家出走不知去向 ------------------------------------------------------------------ 韻馨寶貝:我這一次已經知道我錯我真的不應該那樣對妳沒有妳在身邊的日子我很無助,只能每日以淚洗面每日向老天爺祈求讓我們可以早日團聚我也試著點播音樂來找尋妳我是真的很愛妳,老婆我拜託妳給我機會再一次可以珍惜妳、愛妳我確實會好好對待妳因為我只道我不能任沒有妳失去妳我真的很痛苦老婆 老婆今天不只我痛苦還有三各女兒也很思念妳我是真的想要盡到在一次盡到作丈夫跟父親的責我今天不會說話不算話.我答應女兒們的事情我也努力一個人做三份工作三餐也只吃泡麵渡一餐把錢存起來開了一家養生會館.店名是用妳與大女兒的最後一個字取的叫(馨妤養生會館)裡面的裝潢顏色都是妳最喜歡的色係都是我自己親手佈置沒有請裝璜師傅就連招牌也可以一眼看出特別設計過。難道夫妻之間什麼事情一定要走上離婚的地步才能解決嗎.心疼小孩的無辜受到大人的連累.為何不能坐下來好好的把事情與誤解說開來.卻一直相信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戶口科的蔡淑女員警的挑撥今天該是我說的我一定會承認但是我是真的沒有說過要找人堵妳的話或是要傷害妳的言語不信可以向台北縣家暴中心的陳社工求證,我今天若是要傷害妳的話我何必要那麼努力的在挽救這個家庭也不需要每晚利用打洋的時間從凌晨1點多開始從(中和景平路步行到土城延吉街妳大伯父家把悔過書及切結書投進妳大伯父家的信箱這個動做真的已經維持半年多悔過書及切結書至今也有寫了幾百封)也每天一大早就趕到板橋火車站趕第一班火車到桃園從桃園市步行到八德介壽路妳爸爸的住家一樣的把悔過書及切結書投進妳爸爸的信箱再從八得介壽路步行至桃園火車站在座火車回板橋再從板橋走回中和景平路每天的做,一天睡不到半個小時現在連自己的身體都已經累倒妳也本身也知道我有(肝硬化及低血糖)的病要住院現在已經惡化成肝癌所以要住院接受化療.但我不會住院也不會接受化療因為我真得想要在我還能動的情況下在做最後的努力之後走了就不用那麼痛苦.活著卻要不斷接受戶口課蔡淑女的言行委屈讓我也沒能澄清的機會.但在我死後我做鬼也不會放過蔡淑女是她害的我很累很痛苦我真的希望妳能再次回來團圓好嗎?我真的是冤枉的我真的是要悔改我真的沒有說過要找人堵妳的事更沒有要傷害妳我不甘心我恨蔡淑女讓我真的連向我妻子解釋的機會都沒這才叫我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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