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酒駕和公共危險罪有何不同 - 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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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07-09-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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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18歲已上犯了酒駕會不會有前科
另外"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和"公共危險罪"有何不同?
請詳述,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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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07-09-11T17:20

圖片參考:http://www.fx-word.com/img1/20070828/1188239216U.g...
酒後駕車:
駕駛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或血液酒精濃度每公升為 0.11 毫克),將以「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可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處以 3 萬元以下的罰金。因為刑法第 185-3 條處罰類型為「抽象危險犯」,也就是不以發生具體危害為必要。其參考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的取締標準而訂定,認為吐氣時酒精濃度達 0.55 毫克以上,其車禍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的 10 倍,已經達到法律上所稱「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因此,倘若是未超過上述的標準,也就是在 0.26 至 0.54 毫克之間,但若輔以其他的客觀違規事實(如:蛇行或闖紅燈等),仍有可能會依「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而以刑法第 185-3 條「公共危險」罪嫌,被警方移送法辦。
公共危險:
所謂公共危險,係指犯罪行為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生命、身體、財產及一切之安全而言。刑法分則第十一章列有公共危險罪章,係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主旨,禁止足以誘發公共危險之行為。其處罰,各國立法例不同,有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別。抽象危險犯,以實施其構成要件之行為足以引發公共危險即為已足;具體危險犯,則以發生具體的危險,為其構成要件之內容,通常在法條中設有「致生公共危險」之字句。
在法院實務上,抽象危險犯對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對其行為之公共危險性有所認識,法官亦無須特別加以查證,不以事實上業已發生危險,方具有應刑罰性。惟對於具體危險犯,法官尚須就案件之實際情狀,逐一判斷是否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存在,如確實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者,才能構成公共危險罪,如未存在具體的公共危險者,除另設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論以未遂犯外,則不致成立該罪。
18歲以上犯了酒後駕車,只要有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起訴判決的話都會有刑事案件紀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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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vid
at 2007-09-12T02:51
第一解答者所述滿完整的,個人補充酒駕是公共危險的一種,公共危險不止僅有酒駕行為方式!
2007-09-18 17:08:48 補充:
Diamond の爸,好樣的,加油加油加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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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07-09-11T05:31
好像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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