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於酒駕超過0.55......請教 - 社會議題
By Edith
at 2008-02-25T00:00
at 2008-02-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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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大大
有關於酒駕超過0.55,看過相關案例都是,1.繳交罰單2.等候傳喚3.判決
我再96年12月也因酒測超過0.55被開ㄌ罰單以及被依公共危險函送
可是在紅單到期時要至監理機關繳罰款,監理單位人員說不用先繳等判決完在一起繳.
案發至今已2個多月ㄌ,我沒有被檢察官傳喚,直接判決罰款4萬
請教大大我ㄉ案例適合一罪不二罰嗎?
繳完法院ㄉ罰款還要繳監理單位ㄉ嗎?
有關於酒駕超過0.55,看過相關案例都是,1.繳交罰單2.等候傳喚3.判決
我再96年12月也因酒測超過0.55被開ㄌ罰單以及被依公共危險函送
可是在紅單到期時要至監理機關繳罰款,監理單位人員說不用先繳等判決完在一起繳.
案發至今已2個多月ㄌ,我沒有被檢察官傳喚,直接判決罰款4萬
請教大大我ㄉ案例適合一罪不二罰嗎?
繳完法院ㄉ罰款還要繳監理單位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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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議題
All Comments
By David
at 2008-02-28T15:20
at 2008-02-28T15:20
二、你只要拿判決書及原告發的紅單到監理站,監理站就會幫忙銷案,就是一罪不二罰的案件,不用再繳罰款了。
三、檢附刑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請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助益。
paul的經驗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smiley/18.gif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5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
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
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
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
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
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
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
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
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
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三項所訂
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刑法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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