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期間內(2年150hr,做不完義務勞務~責任? - 安全駕駛
By Damian
at 2008-07-12T00:00
at 2008-07-1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小弟因違反安全駕駛.被要求2年內執行完150hr之義務勞務(97年8月23日滿2年),書記官5月底才寄通知,6月底開始做~~可是8月15日要做完!!!等牠們的通知等了1年9個月??請問各位~~~如果8月真的沒做完責任在我嗎?因為我的觀護人說~~~有人會被記過!真的嗎???因為我真的身體有中風過(去年9月)不太想每個週休2日都去做給牠死(還要請公司特休去做)!!拜託????
Tags:
安全駕駛
All Comments
By James
at 2008-07-16T22:35
at 2008-07-16T22:35
先看關於本問題內容的緩起訴相關法條: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2.第253-2條規定:(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3.第253-3條規定:(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A現在你被判定是上述第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B上述又提到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就B所述法條你若不執行義務勞務
檢察官得依職權繼續偵查或起訴~如果被撤銷,就繼續偵查或起訴,本罪詳規定於刑法第185-3條: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你從收到通知書開始都有確實去服從執行義務勞役,但卻因有事實上的原因合理的事由(如身體曾經中風不適),而未能全部完成,可以請求觀護人報請原處分檢察官,依職權延長時間讓被緩起訴處分人去完成義務勞役
你要珍惜緩起訴的機會~當初就是因你自己犯錯咩
現在你要逃避或是責怪都不是好辦法
男子漢大丈夫要學習承擔
先去做~其他問題再慢慢應對解決
若你都不去做~恐怕到時會得不償失唷
民不與官鬥~就當作吃苦當吃補嘿
希望對你有幫助唷
Related Posts
何謂「不能安全駕駛」?
By Edwina
at 2008-07-05T00:00
at 2008-07-05T00:00
法院寄來的判決書
By Charlie
at 2008-06-30T00:00
at 2008-06-30T00:00
公共危險罪與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By Emily
at 2008-06-02T00:00
at 2008-06-02T00:00
兩者哪裡不一樣!
當兵身家調查會查的到嗎?
酒駕每公升0.55毫克以上移送公共危險之法源依據?
By Puput
at 2008-05-31T00:00
at 2008-05-31T00:00
酒駕責罰說明!?
By Edwina
at 2008-05-30T00:00
at 2008-05-30T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