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家暴後,該如何申請保護令? - 家暴
By Aaliyah
at 2007-04-25T00:00
at 2007-04-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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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月16日時,因為我哥嫂這二個畜牲為了借錢,開始計較我爸分的財產的問題,因為爸爸在世有說明這筆錢是要讓媽媽專款專用,而該分的財產也全都清楚劃分了,而畜牲夫婦為了借錢享受,就又把腦筋動到軟弱的媽媽身上...我一大聲的阻止...狠心的兄嫂的開始無情的毆打我的胸,臉,腦部,打到我無力反擊仍繼續毆打到我無法呼吸,在那一瞬間過世的父親顯靈前來搭救我,我才免於一死,但也全身傷痕累累,之後我有去驗傷,去備案,但是媽媽一直阻止我驗傷,報案,甚至家醜不外揚,不准我去跟任何人說,我不想再當一個孝順的女兒,所以我去驗傷,去備案,現在只剩下要告不告的問題,而且社工及警察伯伯都有跟我說,那個畜牲嫂跑來我家,當著我媽的面毆打我,算是家暴,也可以連帶控告畜牲嫂傷害罪...那麼一來...我到底該怎麼做才可以讓貪無止盡的畜牲嫂不要來我家傷害我呢??還有請問怎麼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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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
All Comments
By Faithe
at 2007-04-28T20:30
at 2007-04-28T20:30
2.檢具診斷書、受傷部位照片〈全身、受傷部位特寫〉、證人姓名、報案紀錄向分局家庭暴力防治官提出聲請保護令。
3.你與兄嫂的關係符合第 3 條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4.如果狀況急迫〈意指你隨時可能再度遭受人身危害〉可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否則法官亦會核發一般暫時保護令。
以下為本人對機關團體演講資料請參閱
家庭暴力是嚴重的犯罪行為,没有人有權利對你進行肢體,性或情緒的虐待。因為,人人都有免於暴力、免於恐懼和免於受虐的權利。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1、身體的不法侵害:如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
行為模式包括:鞭、毆、捶、踢、推、拉甩、扯、摑、抓、咬、敲、捏、扭肢體、揪髮、扼喉,或使用器械攻擊被害人。
2、精神的不法侵害:如恐嚇、脅迫、侮辱、騷擾、毁損器物、精神虐待。
行為模式包括:
言詞虐待:以言詞、語調施以脅迫、恐嚇,企圖控制被害人。
心理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若之不當行為。
性虐待:強迫性幻想或逼迫觀看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四、家庭成員概念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要件:
1、同居時間長短2、有無共同子女3、有無經濟上依賴4、性行為頻率。(記明筆錄)
七、家暴法第十一條所指「急迫危險」定義?(聲請緊急暫時保護令要件)
八、通常保護令、一般暫時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有何不同
通常保護令:核發即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一年,延長以一次、一年為限。
一般暫時保護令:核發即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緊急暫時保護令:核發即日起生效,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終止。
十、家庭暴力之事證
1、驗傷單有甲式、乙式或訴訟、非訴訟用等種類有何不同?對於法官採證是否有影響?
2、正遭受家暴時要注意那些事項?
3、一定要有三張驗傷單才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嗎?
4、遭受家暴時應該怎麼收集一些相關證物?
5、驗傷單是不是超過六個月就無效了?
6、如何用照片輔佐驗傷單,以作為更有利的證據?
7、有關精神及語言上之家暴事件,聲請保護令舉證困難時該如何處理。
十一、「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那些服務?
依據家暴法第八條規定,家暴中心應辦理事項:
1、24小時電話專線(113)。
2、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
3、被害人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及取得證據。
4、加害人之追蹤輔導之轉介。
5、被害人與加害人身心治療之轉介。
6、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宣導。
(1)7、其他與家庭暴力有關之措施。
3、勿一味同情被害人,忽略案情真相。
4、慎防替代性創傷。
參考法條
家暴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 9 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前二項之聲請,免徵裁判費。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之期間為一年以下,並以一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曾任家庭暴力防治官的偵查隊小隊長
2007-04-25 14:37:51 補充:
有問題隨時e我
By Frederic
at 2007-04-25T15:14
at 2007-04-25T15:14
bit.ly/1m7jNZZ (貼至瀏覽器就大功告成了)
By Kama
at 2007-04-25T02:19
at 2007-04-25T02:19
因為你不是當事人...所以你沒法體會當事人的心情...原PO者都已經被打到無法呼吸了...而施暴者仍盡情的毆打...如果今天被打到差一點瀕臨死亡的人是你的話...我想你也應該不會稱你的親屬為"人"吧!
By Kelly
at 2007-04-25T19:29
at 2007-04-25T19:29
會不會太扯了!
你跟你哥是同根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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